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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个体户观察: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合法性再质疑

2019年03月01日 综合新闻 ⁄ 共 2125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蒋艳敏转自天涯社区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合法性再质疑 制度需变革

记得去年,就个体工工商户的工商管理费有过大讨论.

去年9月18日,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周伯华也对记者说,工商收费确有不合理之处,将研究减免工商费的方式。

可是快有一年了,却没有了下文.我曾经很期待,在今年的两会期间,有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能够为我们个体工商户主持公道.我很失望的是,没有一个人出来说话.

1.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是一笔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合资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都不用交纳的费用。截至到2006年6月止,全国共有2505万个体工商户,每户交纳每月100-200元不等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为此,不少个体工商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强烈要求取消的呼声不断。北京、天津等地已根据国务院减负办《关于治理向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通知》,取消了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但大部分省市工商部门仍无动静。

2. 个体工商户工商管理费的收取极不合理是人所共知的事实.个体工商户是整个社会的弱势群体,他们没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商保险,没有双休日、没有节假日,他们为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个体工商户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现在,企业、外国人都不要交工商管理费,而要处于这个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来交工商费,于情于理都不合.

3.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只有在法律、法规的授权下,才可以对行政事项收取监督检查费用。1987年国务院法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和管理费。登记费和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财政部共同制定。然而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财政部共同制定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关于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收支暂行规定》(工商[1983]91号文件)已于1998年12月3日废止,现在工商部门的收费依据是《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414号通知),该通知由国家物价局和财政部制定。制定部门已不同,显然不符合上位法的规定,收费于法无据。

4.在此之前,北京、上海、四川等地都已宣布停止针对个体户收取工商管理费。但是,大部分地方仍在征收,与此同时,对工商管理费合法性的质疑也越来越强烈。

先说集贸市场管理费。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的集贸市场大 都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资兴建,按照“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的放开经营政策,由工商部门来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具有一定的合理性。1983年2月5日,国务院下发的《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规定:对进入集市交易的商品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取少量的市场管理费,工业品、大牲畜不超过成交额1%,其他商品不超过成交额2%。

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工商部门不再对集贸市场进行经营和管理,而是由企业或者个人负责,其标志是2001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限期与所办市场彻底脱钩有关问题的意见》。而且,根据《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等法规的规定,市场管理费的使用原则是“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工商部门在1998年实行“收支两条线”后,收上来的工商管理费并没有“用之于市场”,已经背离了市场管理费设立的初衷,其合法性基础已经不存在。

再说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其征收依据是1983年国家工商总局、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收支的暂行规定》和1984年国家工商总局下发的对《关于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收支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对从事购销活动的,按营业额的0.5%-1.5%收取;对从事劳务活动的,按收入总额的1%-2%收取,原则是“收之于个体工商业户,用之于对个体工商业户管理”。

但是,“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个体工商业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均为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会员”和“按时缴纳会费”,带有明显的强制色彩,与我国法律规定的自愿加入协会的原则相违背,并且,工商部门作为一个权力机关帮助身为社会团体的“个体劳动者协会”,强制个体户加入协会和缴纳会费,违背了《行政许可法》等法律的规定,超越了工商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范围。

更重要的是,2005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治理向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通知》第三条明确规定:“对非公有制企业与公有制企业实行统一政策,取消专门针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等非公有制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罚款项目和各种摊派等歧视性收费规定。”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在事实上已被正式宣布取消。

个体户是中小企业的摇篮,而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中小企业都是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支柱,但是,对个体户额外征收的管理费以及依附于其上的各种乱收费,使我国个体户不堪重负,据《了望东方周刊》披露,1994到2004年10年间,我国770万家个体户消失。这种状况既不利于提供就业机会,也严重影响了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制约了经济发展。

鉴于工商管理费的合法性基础已经不在,且严重阻碍经济发展,应尽快统一取消。

我们强烈呼吁社会各界再来关心个体经济,给个体经济一个宽松的生存环境。,也请求记者月朋友能给我们到国家工商总局讨一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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