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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辽宁政治迫害观察 :马其伟

2019年02月25日 综合新闻 ⁄ 共 2968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蒋云龙转自https://web.archive.org/web/20121127083858/https://review.jcrb.com/zyw/n292/ca266913.htm


姓  名:
马其伟
性  别:男 
出生年月:1938年
职  务:原湖南省交通厅副厅长、湖南省长永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副经理
触犯罪名:受贿罪
刑  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多万元。  个人简历:

马其伟1955年从杭州土木工程学校毕业后分配到湖南省公路局工作,1983年任省公路局局长,1991年任省交通厅副厅长,1996年兼任湖南省长永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副经理。1999年3月退休。

  被亲人拉下水:

马其伟在湖南省交通厅担任了多年的副厅长,他握有主管全省公路重点工程及兼任省交通厅招标领导小组成员等重要职权,在一些公路、桥梁建设施工单位看来,他简直就是一个“财神”;对他的家人来说,他更是一棵神奇的大树。妹妹马淇英靠着他,只几年工夫,就接受了90余万元贿赂;他的小女儿,现年30岁的马骥靠着他,只几年时间就收受贿赂110万元;他的二女婿,现年40岁的黄俭靠着他,几年时间就收受贿赂也达15万多元。
  那么马其伟这些家人是怎样靠着他这棵“大树”发财呢?
  受贿90万的妹妹
  1994年,湖南省交通厅下属的省路桥公司参加沪杭甬高速公路浙江段的投标,马其伟接受该公司邀请,到嘉兴、杭州等地找浙江省沪杭甬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有关人员联系投标事宜。在此期间马其伟的妹妹马淇英向马其伟提出,她想在杭州买套房子,但资金不够,如果路桥公司这次中标了,就请马给他们打个招呼,分一点工程给她,她再包给别人,从中得点好处费。马其伟当即找来路桥公司总经理柳福成、副总经理杨志达,吩咐要分点工程给马淇英,两位总经理当即表示同意。1995年7月10日,路桥公司中标,随即安排将该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马淇英。马淇英将这个分包来的工程转包给了个体包工头陈元生,并从陈元生处收取了16万元的好处费。
  1997年,湖南省湘耒高速公路工程动工。杭州西兴农水物资供应站的徐从芝主动找到了马淇英,要她出面请马其伟帮忙在湘耒路推销钢材,并许诺按每吨30元给好处费。马淇英为此专程赶到马其伟家,向马其伟转告徐从芝的请求和给好处费的承诺,并要马其伟给下面打个招呼。结果,从1997年10月至1999年1月,徐从芝共向湘耒高速公路推销钢材6000余吨,并按时收回了货款。徐从芝为表示感谢,送给马其伟和马淇英好处费18万元,其中马其伟得6万元,马淇英得12万元。
  马淇英靠着马其伟这棵大树,分包工程,推销钢材频频得手,好处费源源不断,先后收受贿赂90余万元。
  受贿110万的小女儿
  1996年10月,湖南省益阳至常德高速公路建设工程开始邀标。交通部二局三处处长杜会民经人介绍找到马的女儿马骥,请她通过马其伟帮忙,并许诺中标后给好处费。1997年1月16日,杜会民与马骥签订协议,议定中标后给马骥40万元的好处费。投标过程中,为保证杜会民能中标,马其伟应马骥要求,就如何报价问题向杜会民透露内部消息。在省交通厅招标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推选中标单位的会议上,马其伟又主动提出让交通部二局三处中标的主张,以致杜会民中标成功。之后,杜会民依协议将40万元划到马骥指定的银行账户。此后,马骥又故伎重演,先后在湖南省娄涟高等级公路建设工程投标过程中和湖南省耒宜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投标过程中又分别接受杜会民20万元好处费和交通部一司广东处总经济师黄犀纯50万元好处费。
  收了15万的二女婿
  1998年6月,广州公路工程公司湖南分公司(简称“湖南分公司”)参加湖南省耒宜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投标。该公司经理佘豪请黄俭找其岳父马其伟帮忙中标,并许诺给好处费。因马骥捷足先登,先帮助交通部一司广东处中了标,“湖南分公司”未能中标。同年10月,湖南省交通厅招标领导小组在听取耒宜高速公路建设工程分包问题情况汇报时,马其伟应黄俭的要求,在会上主动找“理由”提出:“湖南的队伍在广东也没少接工程,现在搞到人家屋门口去了,不分包点工程给广州公路工程公司湖南分公司,面子上过不去。”后佘豪分包了该工程中1.27公里的工程,给了黄俭15.5万元,黄俭得这笔好处费马上从中拿出5万送给了马其伟。

  检察机关指控:

从1995年至1999年,马其伟在担任湖南省交通厅副厅长职务期间,利用主管全省公路重点工程及担任厅招标领导小组成员的职务之便,伙同马淇英、马骥、黄俭,通过帮助他人中标、分包工程和帮助承揽业务等方法,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共同收受他人及单位贿赂共计人民币236.6万余元。

  法庭审理查明: 

法院一审查明:1995年至1999年,被告人马其伟在担任省交通厅副厅长期间,利用主管全省公路重点工程及担任厅招标领导小组成员的职权之便,伙同被告人马淇英、马骥、黄俭,帮助他人中标、分包工程和承揽业务,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共同收受他人及单位贿赂共计人民币236.6333万元。其中,马其伟、马淇英共同受贿1 11.1333万元,马其伟、马骥共同受贿110万元,马其伟、黄俭共同受贿人民币15.5万元。案发后,受贿所得赃款236万余元被全部追缴。

  法院判决: 

2001年8月31日,8月31日下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湖南省交通厅副厅长马其伟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马其伟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118万元。一审判决后,马其伟不服判决,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1年院6月5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依法作出二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原湖南省交通厅副厅长、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副总经理马其伟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多万元。湖南省高院二审在查明马其伟犯罪事实的同时查明,马其伟在羁押期间截获另案犯罪嫌疑人串供信件,为侦查机关破案提供了重要证据材料,依法认定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查办马其伟案件大事件: 

2000年5月,马其伟因涉嫌受贿被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反贪局立案侦查。
  2000年5月1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00年5月日,被逮捕。
  2001年8月,一审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118万元。
  2002年6月5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二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原湖南省交通厅副厅长、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副总经理马其伟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多万元。

  依据法律条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资料来源

   检察日报、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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