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亚杰转自“中国青年报”
正当河南省司法机关全面总结和深刻反思赵作海冤案的形成原因和惨痛教训时,广西又“冒出”一件类似的冤案:近9年前,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东兰县青年农民王子发身陷一件命案,尽管他坚称没有抢劫杀人,自己也是受害者,但几年后仍分别被两级法院判处死刑和死缓。更令人不解的是,在王子发失去人身自由4年多后,“真凶”现身,当时法院认定他犯罪的关键证据全部被推翻,但他至今仍在蹲大牢。(6月3日《中国青年报》)
据称,王子发案之所以不能了结,王子发之所以不能走出大牢,是因为杀人真凶覃汉宝的案件迟迟没有判决。而“事实清楚”的覃汉宝杀人案为什么不能及时下判呢?按照河池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长何智群的解释,一是“考虑到案件牵扯两条人命,我们很慎重”,二是中级法院要求补充证据,而由于当时没有注意到是覃汉宝作案,针对覃汉宝的证据没有搜集,现在搜集十分困难,物证方面比较单薄,比如血衣就没有了。
从法理上讲,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覃汉宝杀人案过程中,严谨、审慎,要求严密的证据链条来证明覃汉宝的犯罪行为,其做法是值得肯定的。反观赵作海案,就是因为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年没能严谨办案,在关键的证据问题上放松要求,使冤案冲破了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得以最终形成。但对于广西司法机关来讲,王子发冤案的平反一定要以覃汉宝案的判决作为前提条件吗?难道因为覃汉宝案的相关证据难以收集和补充迟迟不能下判,王子发的冤案平反就无限期拖延下去吗?
在我看来,就法理角度而言,王子发冤案的平反与覃汉宝杀人案的下判,对证据的要求是完全不同的。最大的区别是,定罪量刑要求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彼此之间要形成严密而没有逻辑矛盾的,既合乎情理又合乎法理的证据链条,而冤案平反只需要推翻当年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之一,就可以满足要求。事实上,通过对覃汉宝案的两次开庭审理,“当初给王子发定罪的三个关键证据全部被推翻了”(公诉科科长何智群语),在此情况下再因覃汉宝案个别证据的障碍而影响王子发冤案的及时平反昭雪,就让人不可思议了。
王子发的家人在一份申诉材料中说,当初给王子发定罪的法官仍身居高位,覃汉宝被定罪意味着王子发案是错案,就要追究相关办案人员的责任。不知道王子发冤案迟迟不能得到平反的主要原因是否在此,但“真凶”出现后三年被冤枉者仍被关大牢,着实有些蹊跷。
的确,冤案平反当事人是可以获得国家赔偿的。但再怎么赔偿,也不能容忍司法机关的知错不纠,人为拖延冤案的平反进程。人的生命是有限的,多待一天监狱就少一天的自由。由此,笔者不禁想到,对于那些因为司法机关的原因而拖延冤案平反的,不仅应当追究责任机关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还应当由赔偿义务人额外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公平,更好地保障被冤枉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