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文峰转自CCTV
王攀:糟蹋了“拆迁” 别再糟蹋“搬迁”了
CCTV.com2010年01月27日 13:07进入复兴论坛 来源:大河网
今后,“野蛮拆迁”将变成“野蛮搬迁”了!
1月20日,《国有土地征收和补偿条例》草案再次举办座谈会征求意见,据与会专家透露,草案将用“搬迁”代替“拆迁”(详见今日本报A03版)。
专家解释说,在“公共利益”的名义下,经过“征收”程序后,房子归政府,拆与不拆由政府决定,但房子里住的人要搬走。所以,用搬迁更合适一些。这种解释听起来蛮有道理。但是不是以后的“野蛮拆迁”就叫“野蛮搬迁”,“拆迁自焚”就叫“搬迁自焚”,“拆迁大战”就叫“搬迁大战”了呢?
如果那样的话,“野蛮”、“自焚”、“大战”什么的,就不是政府或开发商的责任了,而是搬迁户的责任,谁让你不好好搬家,非要玩个自焚!
在我看来,一词之变并不能改变野蛮拆迁的性质。“拆迁”一词已经被“野蛮”糟蹋了,容易让人产生抵触情绪;而用“搬迁”代替“拆迁”,或许好听一点,但如果不按程序来,不剔除其中的野蛮因子,过不了多久,“搬迁”这个词也会像“拆迁”那样,成为一个令人恐惧的词。
说“拆迁”令人恐惧,一点都不夸张。比如拆迁自焚,成都唐福珍拆迁自焚,就是因为政府处置不当。再比如拆迁大战,央视以《一个女人的燃烧瓶和政府铲车的拆迁大战》为题报道上海一起野蛮拆迁。等等。
如何剔除拆迁中的野蛮因子?一是明确界定公共利益,防止非公共利益征收以公共利益面目出现。由政府主导的公共利益拆迁,完全由政府主导,要避免“不明身份的人”出现,更不能把拆迁工作交由诸如开发商这样的市场主体办理。
这次草案修改,明确政府是公共利益拆迁的主体,并且不厌其烦罗列禁止做法,比如不得“断水断电断气断暖”。有专家建议,拆迁现场要避免“一些不明身份的人”。的确,很多时候,野蛮的事儿都是“不明身份的人”干的,而原本重大嫌疑的政府,却成了主持公道的调查者,这是一种讽刺。
二是减少政府在土地征收中的收益,集体土地变商业用地,让农民与开发商直接谈判,政府只需提供对等的保护。目前,集体土地“变性”,是政府先把农民的集体土地征为国有,然后再卖给开发商,政府从中赚取大量土地利益。这种模式,一直受到质疑。集体土地转化为商业用地,为什么要让农民受损呢?
而正因为政府在土地征收中拥有巨大的利益,才导致他们的屁股坐在了开发商那边,甚至不惜以公共利益的名义进行非公共利益的土地征收。这是拆迁矛盾不断、野蛮拆迁不止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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