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云龙转自欧洲圆明网
历经近一年的非法关押迫害,在辽宁省凤城市公检法的构陷下,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辽宁凤城法轮功学员吴娟、王莉被凤城法院非法判刑三年半。
二零一八年二月一日,吴娟、王莉在赫家沟给当地居民送“福善吉庆”年画和真相书册时,被村长卜井奎恶意举报,被凤城市公安局凤山分局武志鹏等多名警察绑架。
随后警察非法抄家,次日将两位法轮功学员劫持到丹东看守所,当时吴娟拒绝上车,高喊“法轮大法好”,被数名警察强行抬到车上。
两位法轮功学员的家属多次去凤山分局、国保大队要人,警察相互推诿,拒不放人。
家属认为自己的亲人修炼法轮功做好人没有错,更没有罪,而绑架、关押好人的警察是犯了罪,因此写了控告状,状告警察违法,同时要求无罪释放两位法轮功学员。凤山分局警察不仅不立案调查,反而对原告家属进行压制和威胁。
五月二十一日,凤城市检察院、凤山分局将吴娟、王莉构陷到凤城市法院。
八月十六日,凤城法院对吴娟、王莉非法开庭,李、赵两位律师出庭为吴娟和王莉做无罪辩护。
吴娟、王莉当庭讲真相,从法律角度以及亲身修炼法轮功受益两方面阐述法轮大法好,信仰“真善忍”无罪,修炼法轮功合法。
李律师指出:宗教信仰是宪法赋予公民个人的自由权,判断信仰内容的好坏、优劣、正邪的决定权在公民本人手中,而不在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其它组织或个人那里。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非但无权干涉,而且按照《刑法》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情节严重的行为是要构成犯罪的。
吴娟的行为,出于维护自己的信仰,她们想通过一定方式告诉人们,她们所信仰的法轮功是正法,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既然宪法允许公民根据自己的判断选择信仰,那么公民如果宣传了自己选择的信仰,表达了对迫害自己信仰的不满,就顺理成章地符合宪法关于言论自由的规定,不可能涉嫌犯罪。如果只准信仰,不准传播,这无疑是荒谬的。
赵律师指出:迄今为止,我国没有任何一个现行有效的刑事法律规范和司法解释认定法轮功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法轮功是不是××(编注:法轮功教人向善,中共是真正的邪教),修炼法轮功的行为是不是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按照刑法定罪原则,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随意将与社会主流意识形态和信仰(编注:共产主义虽然被中共当成社会主流意识形态,但其实是一个真正的邪教)不相符合的信仰行为归入××范围,滥用刑罚处罚,都是对文明、法治的严重破坏。
庭审过程中,审判长季龙斌多次无理打断律师辩护,公诉人赵运双颠倒黑白,错用《刑法》三百条诬陷法轮功学员。非法庭审进行了三个多小时,最后审判长宣布休庭。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凤城法院对吴娟、王莉非法判刑三年半,并处一万元罚金。两位法轮功学员及家属拟诉状向丹东中级法院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