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恒转自:
中国的人权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史东)
2011.04.08
古代希腊罗马的人文主义精神是众所周知的,在中国古代也有很多了不起的倡导尊重人文和人性的思想,比如说孔子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思想;墨子的“非公”的思想;孟子“民为贵、君为轻,社稷次之”的人文主义等等;至于老子和庄子的无为哲学,则在更大程度上体现了现代人权概念上的自然法则的精神。
中国近代以后,人权概念的发展走了另一条完全不同的道路。这条中国式的国家与个人的关系,从秦朝的封建王朝到今天的共产党的党天下,实际上没有多大变化。
那么,具体在行为方面来讲,它就表现出两个非常重要的司法原则,第一个是无罪假设;第二个是从严从快这样一个东西。
那么在“无罪假设”没有的情况下,就会出现一种中国特有的东西,叫做“株连制”。在数千年的历史中,株连制最具体地体现在保甲制上面。往往一保一甲中,有一人犯法,全保全甲遭殃;一家中有一人犯了法律之后,全家斩绝。
当然这种情况曾经在世界历史上也屡见不鲜,比如说英国国王亨利八世所杀的五个老婆中的许多家属都遭到株连。但是到了18世纪末期以后,西方的法律哲学中各种直接或间接的株连制均遭到废除,在世界人权史上迈出了一大步。
其中最著名的是美国宪法的第一章第九、十两条和该宪法的头十条修正案,也就是权利法案。比如说美国宪法第一章第十条明确废除追诉既往的司法行为。追诉既往是一种直接的严重侵犯人权的株连制,它是指国家有权惩罚个人历史上的所作所为,这种过去的所作所为在新法律的下面是罪行,但是在事情发生的当时是合法的,而且新法还没有出现。
废除追诉既往在中国特别重要,正因为没有做到这一点,无数的中国人在共产党掌权之后,被打成历史反革命。有许许多多的人甚至只因为在1949年以前的国民党政府里面做中小学教师而长期遭到迫害,受到自己历史的株连。甚至不少共产党统战过去的非共产党党员人士也必须为自己的历史罪行背一辈子黑锅,比如说中国民主同盟的潘光大、冯友兰以及钱专生(音)等,一再说自己的著作是害人害己的毒草。
在共产主义的理论和实践中,株连制得到最现代化也是最残酷的体现。在中共早期的历史中,无数叛徒的家属被残杀。1931年4月,周恩来残杀顾顺章一家八口,也是众所周知的一例。
1949年以后,单就因为成份论一项,好几千万与1949年之前国共相争毫无关系的大陆人,被沦为专政对象,有的成为地主子女,有的成为反革命家属。
六四天安门事件之后,中共又把许多被镇压的民主人士的家属划作单项处理,开除其公职、取消其户口、停发其工资,大兴株连。
当然,最惨无人道的株连是中共历史上的党内斗争。单就延安整风,因为王实味等案遭到整肃的就有近四万人。1952年陈独秀托派案受牵连的有300人左右,全部被秘密逮捕后投入监狱。1979年该案平反的时候,只有郑超麟等11人还活着。
中国农民运动先驱彭湃被指为左倾冒险主义之后,一家老少全部被杀。侄子彭科被砍头示众,儿子彭洪死于狱中,95岁的老母被整死,海陆丰地区中共农委系统上千人被整肃。
1955年的高、饶反党集团案,至少又有2000人受到株连;同年的潘汉年、杨帆案则导致原中共上海地下特工系统及大部分新四军系统遭到株连。胡风案的牵涉面更广,前后共约400万干部受到审讯,最后有8千人被定为暗藏的反革命分子。
至于文化大革命中的刘、邓案,受株连的更是广泛,最保守的估计也有100万中共基层干部被迫害致死,中共的八届中央委员中有一半以上也就是53%的人被整肃。邓小平上台以后,给许多人平反,但同时又对所谓“四人帮”的余党搞株连,单在上海就有1500人被清算。
那么在中共的人权记录中,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违反人权的问题,也就是没有公正合理的司法程序的问题。司法部门多半遵从“从严从快”的原则,重视处罚,轻视公正。
现代司法原则是先对被告作无罪假设,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特别规定被告有权不回答可能会用来起诉自己的问题。而中国自古至今仍然是首先迫使被告先写认罪书,然后再出庭受审。中共惯用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就是认罪在先的原则的体现,严重违反了无罪假设的原则。
现代先进国家在19世纪以来,已经有了在案件中实行侦查、判决和复审三个方面的独立和互相制衡。而中国则集刑侦、判决、审查之权于一个衙门县官身上。中共掌权以来,虽然有公安、法院和检察院三个系统,但是由于党委领导一切,历次政治运动中公检法总是首当其冲。即使是在运动结束之后,也往往是公安系统做大,无法无天、随便抓人,以响应毛泽东的“稳、准、狠”,或邓小平的“从严从快”,或者是胡锦涛的“和谐、维稳”,确保共产党天下的安定团结。
至于陪审团制度,则完全是资产阶级的东西,被认为不符合中国的社会主义国情而不予采纳。所以说没有整套非常严密的具体的司法原则,中国的人权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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