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璇转自:中国青年报
劉馨自學了法律,但沒想到,她的對手並不按法律出牌。
這個第一次打官司的拆遷戶,因為不滿一份房屋徵收決定,在2013年12月把河南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政府告上法庭。2014年12月30日,距起訴日一年零六天之後,敗訴的一審判決到來。
事實上,即使勝訴,判決對她來說也沒有實際意義了。因為當官司正在進行的時候,她和其他幾名拆遷戶的房屋已經被拆除。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庭有關法官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法院沒有批准強拆。而街道辦事處負責人給劉馨等幾名拆遷戶的解釋是:房屋是被誤拆的。
記者逐一核實發現,在起訴金水區政府的100餘個拆遷戶中,未簽補償協議但繞過法院被拆房的居民,至少有15戶。這尚不包括未能聯繫上的起訴者以及其他未起訴的拆遷戶。對此,官方暫未公佈準確數字。
雖然敗訴,但令多名拆遷戶“欣慰”的是,判決書強調——“無論房屋徵收決定是否合法,是否應予執行,任何機關、組織和個人均無權在未經人民法院審查執行的情況下,強制拆除被徵收房屋。”
“一把手”三次庭審均未出庭應訴
當把金水區政府告上法庭的時候,拆遷戶孔光認為,區長一定會坐在被告席上,“他能解決老百姓的問題。老百姓有訴求,他可以聽一聽啊”。
第一次打官司的孔光有點緊張,她捏著幾頁材料,“緊張得連話都說不連貫”。之前,這名商人特地下載了行政訴訟法等近40部法律。在她新買的60GU盤中,案件資料佔了35G。
此案因金水區政府2013年8月22日的一份房屋徵收決定而起。該次名為“金水區寺坡六里屯連片改造項目”的徵收,共涉及1844戶人家,面積197.5畝。被劃入徵收範圍的孔光、劉馨等拆遷戶認為,徵收決定並不合理。
這片徵收範圍,既包括建於上世紀八九十年代的單位家屬樓,也有基礎設施落後的兩個城中村。這裡既是鄭州寸土寸金的中心地段,也是政府認為需要改造的舊城區。
鄭州中院對此案十分重視。庭審之前,2014年3月24日,該院向金水區政府送達了《行政首長出庭應訴通知書》。
鄭州推行“行政首長出庭應訴制度”已有多年。中共河南省委常委、鄭州市委書記吳天君曾批示,要研究督查行政領導出庭應訴問題,敬畏法律,尊重法庭。此事當時被《人民法院報》頭版報導。
令孔光失望的是,作為區政府法定代表人的區長沒有出庭應訴,“我們當時就拒絕繼續開庭”。
4月1日,鄭州中院給金水區政府下發了《司法建議書》。建議書提出,區政府未按照規定由法定代表人到庭應訴,“不僅進一步激化了你單位與原告間的矛盾,亦給我院的正常審判工作造成了不良影響”。
“現原告仍堅持要求你單位法定代表人親自到庭應訴,並要求按照中共鄭州市委辦公廳鄭辦[2014]1號文件的規定追究你單位法定代表人不出庭應訴的行政責任。”建議書措辭嚴厲。
5月15日,庭審繼續進行。這一天,副區長來了。
“副區長就副區長,副區長也是個區長嘛,總比來其他人糊弄強。”孔光說,拆遷戶有點失落,但無可奈何。
中國青年報記者了解到,對於這個房屋徵收決定,金水區2014年至少100餘個拆遷戶向法院提起13起訴訟。庭審共3次,副區長出庭兩次,區長均未出庭。一次,副區長曾解釋稱,區長當天有重要活動。
在多份判決書記載的訴訟請求中,拆遷戶主要認為,房屋徵收決定存在程序問題、徵收補償不合理、政府信息不公開,還存在用斷水斷電等方式逼遷的情況。
對此,金水區政府出具一系列證據,以證明房屋徵收決定合法,且給予的補償依法依規,甚至還高出國務院規定的標準。
鄭州中院最終沒有支持拆遷戶的請求。不過,這份判決的誕生有些特殊:判決日期距受理案件已時隔1年。而正常情況下,行政訴訟一審判決應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
官司還打著,房沒了
2014年下半年,壞消息開始在拆遷戶中蔓延:一些在打官司的人,房子還是被拆了。
劉馨一度以為法律是護身符。根據有關條文,強拆房屋的唯一合法途徑是,由市、縣級人民政府向法院申請,再由法院作出裁定。
如果拆遷戶已提起行政訴訟,對於此時的強拆申請,司法解釋的規定是“原則上不得准許”,“確需先予執行的,必須報上一級法院批准”。
長期代理拆遷案件的北京才良律師事務所律師朱孝頂認為,在作出“房屋徵收決定”之後,如果政府還沒有作出“房屋補償決定”,那麼,政府連申請強拆的條件還不具備。
“肯定沒有經過法院許可。”鄭州中院行政庭有關法官近日向中國青年報記者確認。
但劉馨還是被拆房了。劉馨回憶,2014年11月12日凌晨兩點左右,她接到鄰居的電話,說“你家被拆了”。
劉馨那時在外租了一套房子,進市區得乘坐1小時的公交。她說,自己是本棟樓唯一沒簽補償協議的拆遷戶,整棟樓已停水斷電,有的樓梯也被毀壞。
“上洗手間,就去離我們家不遠的醫院。洗澡就去公共澡堂,洗衣服去朋友家。”劉馨稱,由於回家沒法正常生活,她後來只好在外租房。這也是其他一些拆遷戶的做法。
警方受案回執顯示,天亮後,劉馨報了警。樓房共5層,她家位於3層,而現場照片中的樓只剩兩層,兩層之上是一堆廢墟。
白祖家的房子早一些被拆。2014年11月3日,他報警稱房子在夜間被拆。住房是金水區工商局的家屬樓,三室兩廳,實際面積100來平方米,“算大房子”。
2015年1月30日,記者在金水區寺坡六里屯一帶看到,原先金水區工商局家屬樓的位置已成一片平地,6層樓房已經看不見了。一些工人、挖掘機正在附近作業。
根據多名在打官司的拆遷戶提供的原住址,記者近日進行了走訪。但是,其位置如今要么是平地,要么是一片廢墟。
當時的多份接處警登記表顯示,民警趕到現場發現,被強行拆毀房屋內電視、空調、電腦、桌子、椅子、床等物品被損壞。
記者從100餘個打官司的拆遷戶中抽取15人分別獨立採訪。這些人均稱,2014年訴訟期間,他們的房子被拆了。拆之前,他們既沒簽訂補償協議,也沒收到法院的強制拆除通知。
除了這15人,這個改造項目還有多少民宅被繞過法院拆掉?金水區尚未公佈準確數字。
局勢緊迫,這或是拆遷方式變異的重要原因。負責實施徵收的金水區南陽路街道辦曾在給拆遷戶的一份答復中稱,截至2014年11月底,“僅餘2%未簽協議”,“簽訂協議較早的被徵收人,過渡期已兩年有餘,對安置房仍未建設意見很大”。
那時已滯後原計劃一年多了。根據徵收決定,簽訂協議、搬家及兌付工作應在2013年10月31日之前完成。
接連的行政訴訟客觀上讓這一進程變得更慢。事實上,在2014年4月第一起行政訴訟開庭前,金水區政府曾多次與法院溝通,希望盡快安排案件審理。
有關部門表示系“誤拆”
拆錯了——這是金水區有關部門給一些拆遷戶的答复。
2014年11月25日,劉馨等近10名拆遷戶與南陽路街道辦溝通被拆房的事。現場視頻中,街道辦負責人解釋,拆他們房的是河南省新鄉市的河南萬順拆遷有限公司。邊上,一名男子自稱是公司工作人員。
她們後來看到了一張落款是該公司但無蓋章的情況說明。說明稱,“由於部分未簽協議的戶主自行前期將門、窗卸掉,並且搬空搬離了房屋,致使我公司工作人員誤以為該房屋是已簽過協議的房屋,因此造成了個別未簽協議戶主的房屋被誤拆”。
中國青年報記者近日聯繫了該公司。公司趙姓負責人說,他之前沒聽說過誤拆的事情,並表示會盡快前往鄭州,了解是否有誤拆、多少戶被誤拆及賠償事宜。
劉馨與街道辦溝通的第二天,拆遷戶肖路也收到了一份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
雖然劉馨的樓在最西邊、肖路的樓在最東邊,但在街道辦的答復中,他們的命運是相同的:房被誤拆了。
答復稱,該棟樓36戶只有肖路一戶未簽協議,拆遷公司在對該樓進行拆除作業,對該樓進行清查時,發現該樓所有房屋均已搬空,且門窗拆除完畢,誤以為整棟樓具備拆除條件將其拆除。
“一間房可能是拆錯了,這麼多間房,怎麼都拆錯了?”一名拆遷戶質疑。
除了“誤拆”,另一些拆遷戶得到的說法是“不知道是誰拆的”。記者統計發現,前述15名受訪拆遷戶中,有11人表示,政府既沒承認是他們拆的,也沒告知拆房者是誰。
這些居民為何被繞過法院拆房,究竟是誰拆的房?金水區有關部門在採訪中均不願正面回應。
金水區房屋徵收與補償辦辦公室賈姓主任在電話中表示,此事由區委宣傳部解答。當記者提出與其見面採訪,他表示不方便。
而面對記者的數次追問,南陽路街道辦黨工委副書記單丙星始終只說一句話:請聯繫區委宣傳部。
繞過法院拆房,這並不是拆遷戶唯一的不滿。2014年4月,在給金水區政府的《司法建議書》中,鄭州中院坦言,“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原告情緒很不穩定,多人數次來我院反映你單位存在斷水、斷電、恐嚇甚至毆打被拆遷人等野蠻拆遷行為,並強烈要求我院採取措施停止強拆行為”。
建議書表達了擔憂,稱“原告每每來訪均群起激憤,言辭懇切,且來訪持續時間較長,表現出對你方拆遷行為和拆遷人員存在極度不滿甚至仇視情緒”。
鄭州中院建議金水區政府,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嚴禁採取停水、停電、停氣、阻斷交通等手段,逼迫被拆遷居民搬遷,避免激化社會矛盾。同時進一步做好群眾工作,對群眾提出的意見、建議給予重視並妥善處理。
金水區政府並不承認這一點。2014年11月,劉馨收到了一份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答复,金水區政府辦公室稱,徵收指揮部工作人員嚴格依法徵收,不存在斷水、斷電、斷氣等行為。
法院要求對涉案暴力逼遷問題展開調查
截至發稿,多名拆遷戶已上訴至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受訪拆遷戶看來,即使房屋徵收決定終審被認定合法,但未經法院同意就拆房,這顯然缺乏對司法的敬畏。
中國青年報記者不完全統計,對於房屋被拆,至少有30餘名拆遷戶向警方報案,時間集中在2014年下半年。
鄭州市公安局南陽路分局治安管理服務大隊多名警官告訴記者,有的報案在立案範圍,已予以立案;有的不在立案範圍,就只能請居民去找徵收辦。一名警官透露,此事現在已成立了專案組。
在一份落款為河南新鄉萬順拆遷有限公司的情況說明中,拆遷公司表示,誤拆行為已受到徵收指揮部的嚴厲批評,公司也深刻認識到自身的失誤,積極通過拆遷指揮部聯繫被誤拆房屋的業主,並願意就損失依法賠償。
這份落款時間為2014年12月5日的說明稱,截至目前,公司已與部門戶主達成諒解協議,並進行賠償。
不過,前述15名受訪拆遷戶告訴記者,他們均未收到賠償,也沒有拆遷公司與其聯繫。
多名拆遷戶坦言,雖然敗訴,但判決書的一些內容“寫得很好”,尤其是關於居民對暴力拆遷的反映。
鄭州中院判決書專門用一個小標題陳述了“關於原告反映的暴力逼遷問題”,稱這是“原告起訴的重要內容”。
判決書稱:“暴力逼遷方式更為相關法律法規嚴格禁止,如果確是政府默許、縱容甚至親自參與這種暴力逼遷,無論在行政倫理還是法律層面都不可容忍,是對人民政府形象和公信力的巨大破壞。”
判決書披露,法院對原告反映的這一問題高度關注,庭後勘查了涉案地段部分拆遷現場,並且就原告反映問題向金水區政府下發兩份司法建議,要求其核實、處理,並約談被告單位負責領導。
判決書要求,被告案後應當會同有關單位,對涉案暴力逼遷問題展開調查,區分責任。
記者獲悉,關於此次行政訴訟,鄭州中院已向金水區政府、鄭州市政府、鄭州市政法委等部門通報,有關部門表示已派公安機關介入調查。
一名法官分析,如果調查認定拆房係金水區政府所為,就涉及國家賠償;如果不是,就涉及民事賠償。如果存在犯罪,還應該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以及黨紀、政紀責任。
中國青年報記者證實,鄭州中院一名法官曾向拆遷戶透露,案件審理過程中,鄭州中院多次與金水區政府溝通此事,“但政府一直聲稱,是基層組織了一幫社會無業人員,繞過政府進行拆除”。
“如果是基層繞開政府進行強拆,那就是對公民合法財產的侵犯,基層負的責任更大。當然,這需要政府方面舉證,交代清楚。如果政府拿不出證據,根據本次行為推定,就應該是政府負責。”該法官說。
中國青年報記者註意到,《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明確規定,房屋徵收部門對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在委託範圍內實施的房屋徵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並對其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部分居民被繞過法院拆房一事,尚未見到金水區房屋徵收辦作出公開表態。
誰拆了房,多少房被違法拆除,誰應負責,拆遷戶又該如何獲償?對於事件進展,本報將繼續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