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主党党员曹成杰转自博讯网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本网获悉:2018年11月18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强拆受害人刘铁生和刘会芳送达了(2018)豫行终2428号行政判决书,主要内容:驳回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政府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这起强拆民房案,两审法院皆判涧西区政府败诉。
刘会芳和刘铁生系夫妇。其位于位于洞西区浅井头南新区9排12号的房屋于2017年10月10日遭遇了强拆。但他们无法查明是谁强拆的。唯一的证据是,洛阳市西区浅井头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在刘会芳,刘铁生的房屋墙上张贴《告知书》,称“刘会芳(刘铁生):浅井南路打通是市重点工程,你家宅基地在该地块上。浅井头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工作组已找你多日,你拒不见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日内,到浅井头村改造指挥部工作组洽谈你位于浅井头南6新街05-12-676号宅基地的征迁事宜。否则,浅井头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将该宅基地上的房屋进行拆除,一切后果由你承担”。
据上,刘铁生夫妇推定,其房屋是该指挥部强拆的。该指挥部系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应当由区政府承担法律责任。于是,刘铁生夫妇向洛阳中院提起行政诉讼,将涧西区政府列为被告。行政上诉状称,2017年10月10日,该指挥部组织了百十人趁刘会芳、刘铁生不在家,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将上述房屋强行拆除。请求法院确认其强拆行为违法。
庭审中,涧西区政府一再强调:涧西区政府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对刘铁生夫妇的房屋强制拆除的行为不是涧西区政府所为。刘铁生夫妇的房屋位于浅井南路打通工程规划内,浅井南路打通工程系市政府的重点工程,涧西区政府只是工程项目的协助单位,并非是浅井南路的建设主体单位,区政府不是做出强拆行为的主体。
洛阳中院判决认为,2017年9月27日,洛阳市西区浅井头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在刘会芳,刘铁生的房屋墙上张贴《告知书》,称“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日内,到浅井头村改造指挥部工作组洽谈你位于浅井头南6新街05-12-676号宅基地的征迁事宜。否则部洽谈征迁事宜,否则将对刘会芳、刘铁生房屋进行拆除”。之后刘会芳、刘铁生的房屋被强制拆除,应该推定是该指挥部实施了对刘会芳、刘铁生房屋的强制拆除行为,该强制拆除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依法应被确认违法。洛阳市涧西区浅井头城中村改造指挥部是由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政府成立的临时机构,其实施行政行为的后果依法应由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政府承担。判决:确认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政府拆除刘会芳、刘铁生家房屋的行为违法。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政府不服一审判决,向河南省高院提起上诉。河南省高院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判决。洛阳市涧西区政府一败再败。下一步,涧西区政府将面临国家赔偿,并应当对其负责人追究法律责任,以儆效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