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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息自由观察:段万金律师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的公开信

2018年11月15日 综合新闻 ⁄ 共 1704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管爱花转自博讯网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

我是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

言论自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最重要的基本权利之一,尤其是互联网诞生以来。中国人民言论自由。的权利得到了极大的扩充,在获取信息发表自己观点方面方便。

但是与此伴随着的是政府对言论自由的管控,并且国家通过了一系列法律对公民的言论自由进行规制,公民言论自由的拓展,以国家对公民言论自由的规范。应当与时俱进,以确保国家稳定和长治久安,这都没有任何问题。

但是现在最大的问题是政府对公民言论自由尤其是网络上的言论的审查限制让公民无所适从,公民根本不知道哪些话是该说的哪些话是不该说的,有些话今天说没有问题,但是明天说就可能有问题。

更重要的是国家网信办公共机关以及网络运营商动辄对公民的,微博微信公众号博客等。进行禁言删帖封杀销号,这其中有些行为是网络运营商自我审查的结果,有些行为则是直接受国家网信办公安机关指令进行的。

对公民的网络言论进行限制甚至禁言删帖封号都没有问题,但问题是公民如果对这种禁言删帖封号不服的情况下,有没有司法上的救济途径?

因为政府有依法对公民言论规制的权力,而公民对政府的这种管控不服也有申诉和司法救济的权利。如果不允许公民对国家这种行为进行申诉或司法救济,那么国家公权力将会变来,变得越来越任性,公民宪法规定的基本自由就将被逐渐蚕食剥夺甚至最后荡然无存。

网信办公安机关对公民的网络言论进行删帖封号禁言,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网络运营商的禁言删帖封号行为于公民形成的是一种网络平台许可合同关系。公民可以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因此,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公民对政府的管控或网络运营商的行为,是有申诉和寻求司法救济途径的。

但是作为保障公民自由的最高司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却曾经下发过一个通知,这个通知明确规定了,公民对于网络禁言删帖销号等行为不服的不属于法院管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对于公民向法院提出起诉的请求不予立案,不出书面裁定,只进行口头答复。

这也是本律师曾经相法院起诉过程中间获悉的。本人曾经新浪微博被销号,经多次和新浪微博沟通之后,答复是不能恢复,本律师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要求新浪微博继续履行双方的网络平台许可合同。但海淀区法院对于本律师的答复是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并且不能出具书面裁定,只是口头予以告知。此后,本律师从网络和其它不同渠道获悉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份内部通知,因为内部通知上标明是机密,在此不便对外透露。

就是因为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份标明为机密的内部通知,导致全国所有法院对公民起诉网络主管机关起诉网络运营商的诉讼都得不到法院的立案无法寻求司法保护。言论自由权利被公权力网络运营商无情的践踏。公民在网络言论上发言,变得越来越不容易。有时候写一篇文章,审查来审查去,不知道哪里出了问题就是发不出去,即使侥幸发出去,会迅速被删帖,甚至封号,连一点预警都没有。不仅普通的公民就连熟知法律的律师和教授也感觉到无所适从,不知道国家法律的具体标准在哪里?

这实在是太可怕了。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最核心的内容和标志就是法治。法治最大的本质就是对公权力的规制,努力把公权力关进笼子。只有公权力充分遵守法律,遵守规则。公民才能对法治有信心,才能自觉遵守法律。很难想象,如果公权力都不遵守法律,如何让公民心甘情愿的遵守法律?那么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个通知是与党中央依法治国的目标完全背道而驰的,最高人民法院是公民基本自由进行保护最高的司法机关,但是现在却变成了侵犯公民权利阻碍公民维护自己言论自由权利的机关,这是最大的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按照监察法的规定是要被追责的。

在此本律师强烈建议,最高人民法院立即取消这个违反宪法法律侵犯公民权利的内部通知,并要求全国各地法院对公民起诉网信办起诉网络运营商的诉讼无条件予以受理,充分运用司法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公民自由各项基本权利,进而推动国家的现代文明进程,如此才能实现执政党带领全国人民追求的中国梦,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段万金律师

2018年10月6日

出处:微信 (博讯 bo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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