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海明摘自红歌会
陕西省宁强县男子王余致信作者,称自己因讨80平米宅基地和1.33亩耕地补偿款,4次到北京上访均被拦截,人身自由被非法剥夺长达5年之久。其中被送到宁强县法制培训学校培训班两次(2009年4月20日到2010年2月6日、2010年3月3日到2010年6月4日),被关精神病院近4年(2010年6月4日到2014年5月15日)。
2016年10月24日,王余正式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同日立案,并在2017年5月18日开庭审理,2017年12月23日作出(2016)陕07行初33号行政裁定书,以原告王余的起诉超过了起诉期限为由,驳回起诉。
王余不服。其代理律师2018年1月11日向陕西省高院提起上诉——“本案未超过起诉期限……恳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撤消一审裁定,发回重审或直接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
为此,作者采访了王余的代理律师吴良述和方学业,并特邀著名律师梁敏先生、龙元富先生以及“聂树斌国家赔偿案”的知名律师辜光伟先生为该采访做点评嘉宾。
王余因赴京上访被关进精神病院近4年
黄微:请律师简单叙述这一事件,好吗?
吴良述:好的。2008年5月四川发生汶川特大地震后,陕西省宁强县政府以灾后重建安置为由,征收土地4000多亩基本农田。其中1.33亩是王余的耕地。王余在土地被征收前后,均在外地务工未知情。
王余属于宁强县高寨子镇何家院村二组土生土长的村民,老实憨厚、家境困难。当时近四十岁没有结婚成家,其父母年龄均在七八十岁,其同胞兄弟已经另外立户单独过日子。宁强县政府征用王余土地前,不仅没与王余本人设法取得联系,就连王余的父母、兄弟姐妹,政府也没有进行过任何告知、协商,就强行无偿地霸占了土地。截至2009年初,政府都没有主动找过王余商谈征地或补偿事宜。后来王余听说此事,多次找到镇政府、县政府及各职能部门提出自己的要求,但是这些单位反复推诿,相关接访人员说“你有本事要告状上北京告去,在宁强县告不倒我们的!”
无奈之下王余只能到北京控告举报,后当地两级政府派人把王余拦截回宁强县。他先后被宁强县政府和高寨子镇政府工作人员关押至宁强县的看守所和“法制教育学校”(县政府和司法局办的上访学习班)。被关押在县法制教育学校近一年的时间里,王余及其他数十位控告上访人员遭受了县司法局副局长燕斌(时兼任该法制学校校长)等人的虐待和多次暴力殴打。
王余没有屈服,因土地征收(2008年11月)和之前(2008年5月)自己的两间土房被霸占未得到补偿一事,继续向县、市、省维权、控告、申诉,无果,又继续上访。结果2010年6月,在没有经过任何诊断和鉴定的情况之下,他被县政府、法制学校和镇政府的有关人员非法强行秘密押送至汉中市精神病医院关押。2012年王余的一位同被陷害的“病友”被释放出院后,找到了王余的母亲王桂英,家人才知道王余被迫害的情况。后其亲戚和朋友多次到医院要求看望,要求接其出院,但是医院却蛮横地说,“叫宁强县政府和高寨子镇政府开证明来接!”直至好心人将该事线索提供给“中国工人网”报道后,该恶劣事件才得以公之于众,2014年5月王余得以被营救出院。
后王余怕当地政府又把自己抓回去关押迫害,一边在北京偷偷做一些零工维持生存,一边向国家信访局和中纪委等单位申诉控告。他在穷尽一切途径均无法救济自己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于2016年7月委托我和方律师为他的代理律师,同年,我们依法诉至陕西省汉中市中级法院。法院拖延半年多的时间后,找了一个与法律规定以及本案事实完全不符合的理由,即“超过诉讼时效”,驳回王余的诉讼请求。
黄微:2014年4月2日中工网报道和你们所了解的实际情况有什么出入?
(欢迎点击网址查阅https://hz.ishaanxi.com/2014/0402/152921.shtml)
吴良述:中工网的报道完全属实,但是很多内情当时还没有完整详细的披露。从2016年7月我接受王余委托后,反复阅读中工网的报道,并与方学业律师到陕西省宁强县和汉中市多次调查取证、走访知情人,得知的真实内情远比“中工网”报道的要严重得多。
当地政府征地未履行程序,补偿款未完全兑现
黄微:当地政府征收土地是否合法?存在哪些问题?
吴良述:征用集体土地要依法履行诸多征地程序,应当报省级以上政府审批,且必须履行“两公告一登记”(在村和组张贴公告、在乡镇公告、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持权属证书向征地单位登记)、调查、听证、签订征地合同、报批、安置、补偿等程序。当地政府根本没有依法履行公开、透明的征地程序,仅仅是串通村干部了解了村里的情况后,就使用了威逼利诱、欺骗等方法进行征地。王余的土地被强行霸占,甚至连王余的父母家人都不知情。针对这一事实,王余所在的何家院村村民,多数群众说法一致。
黄微:除了1亩3分地,他的两间土房(80多平米)被谁占了? 这是为什么?
吴良述:他的两间土房是其1988年时因为没有房屋可住就租用集体的房子,在2004年花了5000元买了下来的。2008年王余从外地打工回来时,两间土房被本村的余兴华霸占用于经营砖厂,2009年此地被征收开发工业园被强行推平了,王余没有得到任何补偿。
黄微: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上写明了被告之一的宁强县高寨子街道办事处在2009年以及2010年已与王余达成协议,王余当时均同意且签字,为什么王余还要不断上访呢?
方律师:2009年确实协商过,但政府承诺1.33亩的土地按每亩3.5万元标准补偿,签协议时先给0.33亩即11500元,协议签后得到0.33亩的补偿11500元,但还有1亩地补偿3.5万元没额兑现,所以,王余才不断上访。
在所谓的“法制培训班”被变相限制人身自由
黄微:2009年王余进京上访,被拦截回宁强,先后几次被送到宁强县的看守所和法制学校(县司法局办的上访学习班),这样做合法吗?
吴良述:没有任何合法性可言!首先,公民依法上访、申诉、控告、举报不仅没有违法,反而是公民正当合法的权利。且王余维权的方式理性、平和,没有任何过激行为,本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宁强县政府为了控制上访人员,将王余两次送到宁强县看守所拘留,且没有向王余说明被拘留的原因,亦没有出具《拘留证》,后王余在同监舍的狱友的提醒下,要求看守所和政府出具《拘留证》,看守所经联系政府后,又被迫将王余释放。王余被释放后坚持维权,再次到北京递交控告材料,后又被当地政府抓捕押送回宁强,再次关押至看守所,后被转移关押至县“法制教育学校”。这一系列的做法毫无法律依据可言,也恰好证明王余根本没有任何精神类疾病,而是当地政府官员无法无天。
方律师:不合法!据王余以及曾经被送进法制培训班的宁强县访民反映,被送进学习班的人,都不能出校门,这是变相限制人身自由。王余进京上访,是一个公民正常行使自己申诉的权利,如果认为王余扰乱社会秩序,也应该由公安机关进行治安处罚。王余被送进所谓的法制学校,不得自由出入,天天被关在司法局举办的学习班,被变相关押,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将近一年,这肯定是不合法的。
黄微:当地政府成立的“法制教育学校”或者说“法制学习班”的目的是什么?这是一种什么性质的单位?在里面的学员主要学习什么内容的课程?
吴良述:据我们代理律师走访,调查了一些曾被关押在该“法制教育学校”的上访人员,均一致证实所谓的“法制教育”只是掩人耳目的幌子。其目的就是变相拘留,限制人身自由,暴力审讯威胁,防止上访人员外出控告、检举、申诉。众多被关押者陈述“其日子还不如看守所好过!”不能正常吃饭睡觉,稍有怨言的,被该“法制教育学校”校长燕斌(时任县司法局副局长)等人拉出来当众暴打,直至屈服,保证不再上访,或者跪地求饶,或者被打晕过去为止。有一次王余被打晕死过去。
将精神病人送医,须有严格条件
黄微:按照法律规定,符合什么样的条件才可以把一个精神病人送进医院治疗?什么机构和人员有权送医?
吴良述: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规定,只有经委托具有法定精神类疾病鉴定资质的机构鉴定,确定一个公民确实存在严重的精神类疾病,且家属没有能力,或者家属不愿意监护,或者无法联系其亲属的情况下,才能由当地政府送精神病医院进行必要的救治和约束。多部法律法规规定,要经过监护人的同意后,才能对疑似精神病人进行登记、鉴定、治疗等帮扶和救治程序,否则均为违法行为。本案中,县综治办、信访局和司法局、公安局以及高寨子镇政府的工作人员,未经鉴定确认、未经王余的父母和兄弟姐妹知情并同意,将一个明知没有精神疾病的公民秘密关押至精神病医院进行控制,明显是恣意违法和侵犯人权的行为。
王余一直被非法关押在汉中市精神疾病医院直到2014年5月才被众人营救出院。期间,2013年5月1日生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患者即使有现实危险性,也应当依据该法第三十一条的明确规定“经其监护人同意”,才能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不同意的,医疗机构不得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王余被关押在精神病院期间,没有丝毫行动自由,亲友会见都要苦苦哀求,限定短暂的会见时间。可见,当地政府和汉中市精神病医院在2013年5月1日新的法律生效实施后,再次严重违法对明知不是精神病患者的王余等人进行强制关押,强制打针吃药,应该被依法查处追究责任了!
出院后再找精神病鉴定机构遭遇困难
黄微:王余说他没有精神病,而汉中市精神病院开具了王余患有“偏执性精神病”的诊断证明。请问,为什么王余没有多去几家医院鉴定一下?
吴良述:在从2010年到2014年被持续关押的4年当中,王余及其亲友无力回天,无法鉴定。在被营救出院后,他整日胆战心惊,又认为自己确实没有精神病,故一直未做鉴定。2016年,委托律师代理维权后,经代理律师亲自到广西第五医院司法精神病鉴定中心、西安交通大学法医鉴定中心、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等多家鉴定机构征询,得知不一定能鉴定,因为“鉴定其现在没有精神疾病,不一定能鉴定其2010年至2014年是否有精神疾病”。王余认为自己有足够的事实和证据证明自己没有精神病,无须鉴定,而证实自己有精神疾病是政府和精神病院的法定责任!再加上王余经济困难,交不起巨额鉴定费用遂放弃鉴定。
黄微:王余在2014年5月被营救出精神病医院后,对自己的遭遇进行了哪些维权行动?人身安全是否仍受到威胁?
吴良述:汉中市精神病医院在记者和家属的压力下被迫释放了王余。王余被营救出来后,一心想摆脱当地政府的控制,在北京暂时栖身并控告维权。从2014年5月至2016年初除了偷偷在北京打工维持生活以外,就是申诉、控告和检举,但非常不顺利。
黄微:王余的这一系列遭遇带来了哪些后果?
吴良述:用王余自己的话来说“惨不忍睹”、“决不罢休,用余生抗争到底”。王余现毫无基本的栖身之地和生存条件,依靠四处流浪打工卖力维持生存,五十多岁了没有条件结婚成家,对已经丧失劳动能力的八十多岁双亲不能赡养尽孝。人生处于绝望的关头。
对一审法院的裁定“诉讼时效超过”,不能信服
黄微:对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最后的裁定,你们有何看法?
吴良述:第一、一审法院的裁定书,违法采信了作为行政机关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违法收集的部分非法证据,以及完全超越举证期限提交的证据,这不公正!
第二、原审法院无故不让原告方的到庭的其他证人出庭作证,明显不公。
第三、该裁定书认定原告王余此案诉讼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规定,明显故意忽视原告方的证据和已经查明的事实。环环相扣的证据,能证明原告被从精神病院释放后一直连年在北京设法躲藏的同时,均在伸冤、控告、检举、上访等维权抗争行动。而被没收身份证、注销户口,无法正常开展诉讼维权活动,都是不可抗力和客观原因造成无法直接向法院起诉,何来“诉讼时效超过”一说?
第四、被告对原告的一系列行政行为和措施,均没有按照法律的明确规定,告知原告可以申请复议、诉讼等权益救济途径。依法,原告可以在明白自己的权益救济方式和途径时,再提起行政诉讼,完全合法有据,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可见,原审法院的裁定是不能让人信服的。
黄微:一审你们提出了什么要求?
吴良述:我们提了8个请求。其中包括:确认被告限制原告人身自由强制关押的行为违法、判令被告赔偿、在全国性媒体上连续刊登道歉声明等。
[ 以下是三位著名律师的点评 ]
龙元富律师点评:
这是地方势力滥用职权、非法拘禁的典型案例
这无疑是地方势力滥用职权、非法拘禁的一种典型案例。地方势力,为什么滥用职权非法拘禁?根本原因就是地方势力之前实施了掠夺行为。被掠夺的公民不服气,要告状,甚至要上访,地方势力又害怕,为了限制这些公民的人身自由,就不择手段,想出了种种花招,所谓的办学习班、所谓的陪旅游、所谓的借机制造纠纷行政拘留、所谓的送精神病院等,实质是用手段来限制人身自由。这种做法,不是绝无仅有的,从上到下各级政府对这类现象必须给予重视,正确处理,真正落实好依法治国。
梁敏律师点评:
王余可向监察委继续举报、控告
这一事件反映出在拆迁问题上,对被拆迁的不动产的所有权人的确权程序可能存在重大的纰漏;不仅陕西的王余在拆迁耕地时被遗漏确权,就是在深圳这样的一线城市,城市更新改造中,被拆迁的“村屋、祖屋、旧宅”的事前确权,也屡屡出现问题。常见的是:被列入拆迁补偿主体名单的,往往只是被拆迁不动产的部分产权主体,没有被列入拆迁补偿名单的,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自己依法应当被列入补偿的名单。这样的情况频频出现,应当引起关注。
有一段时间,在有关部门的压力下,各地方政府均有派人在京截访、遣返上访人员,引起了广泛的争议;如今此类违法违规的做法已被明令纠正。在依法行政的背景下,行政部门或其授权执法的单位,在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或行政处罚措施时,应该首先有基本法律作为依据,其次,要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实施相关措施,任何变通或偏离均属违法。违法的相关行政人员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害的要进行赔偿。
本案王余应获补偿的金额并不大,行政部门为防止王余上访、在非法限制王余人身自由的几年中,投入的经济资源远超过正常给予补偿的金额。这样的行政处理明显是滥用职权,还给国家、行政相对人造成了相当巨大的经济损失。对违法公务员不进行制裁,就不能体现出政府在新时代的执政能力。如果王余案的情况属实,这显然属于新设的监察委的职权范围,王余可向监察委继续举报、控告。
精神疾病的强制约束和治疗,是有严格条件的;王余在没有实施任何暴力行为的情形下被留置在精神病院几年时间,其人权遭到了粗暴的践踏,王余有权要求精神病医院的有关责任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有权要求精神病医院依法给予相应的民事赔偿。
辜光伟律师点评:
当前法治建设的重点是让民众会“找法”
对于这一事件,有两点更为深层次的社会问题值得我们关注:
一是如何实现法治资源与需求者之间的有效链接,已成为公民合法权益保护和矛盾纠纷化解的关键问题。王余的维权之路异常艰辛,他在长达十多年的时间里,没有找到适合自己的法律维权途径。这是政府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一大困境,也是中国律师的悲哀。作为基层民众的王余,其在维权时首先想到的是“信访”,折射出的是中国基层普遍“信访不信法”的现状。在过去的法治建设过程中,我们太过于强调民众的“尊法、学法、知法、守法”,而忽略了现实的客观情况和民众的认知能力,造成了基层民众在“找法”上的弱化。如何让民众找到合适且行之有效的维权路径,才是当前法治建设的重点。
二是如何让地方政府主动“知错就改”,才是防止地方政府“二次行政行为不当”和“二次腐败”的有效措施。面对显然的错误,地方政府竟然置若罔闻,甚至不惜一切代价滥用职权阻挠、制止王余申诉、控告、检举、上访维权,是地方政府“二次行政行为不当”和“二次腐败”的典型。究其原因,无非就是害怕上级单位的追责和惩戒。因此,在我国现阶段的大力反腐和从严治党的大环境下,会不会有更多的地方政府不敢“知错就改”,这是值得我们深思的。同时,如何用制度督促其能够“知错就改”,值得我们重点关注。
【律师简介】
吴良述 广西中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多年,以坚持原则、刚正不阿、不畏强权享誉业界,业务领域主要是刑事辩护和经济合同纠纷的代理。
方学业 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合伙人。主要代理各类损害赔偿案件及刑事辩护案件。在执业过程中,仗义执言,精益求精,对弱势群体负有极大的同情心。对法律充满敬畏,对法治中国亦寄予期待。
龙元富 广东登润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实战经验异常丰富,其庭审风格是:灵感频频闪现、激情四射而又逻辑清晰有理论高度、表达严谨流畅,富有感染力和说服力。
梁敏 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担任深圳律师协会税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深圳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调研基地专家、广东省律师协会税法专业委员会委员等职。
辜光伟聂树斌国家赔偿案代理律师之一。四川泽仁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四川大学法律硕士,中国法学会个人会员、四川省律师协会青年工作委员会委员、四川省金融证券专委会委员、自贡市仲裁委仲裁员、自贡市民商法学会常务理事、自贡市青年工作委员会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