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树林转自博迅网
秦永敏被判决后拒绝中国当局流放美国的安排,成了三个创始人中唯一一个坚持将牢底坐穿的民主党创始人,也因此成了中国民主党坚守国内斗争的不屈英雄和精神旗帜。 秦永敏先生于2010年11月29日刑满出狱之后,坚持不放弃自己的政治理想和奋斗岗位,为此多次被传唤、抄家、非法拘禁,这份判决书也被警方抢走,好在此前秦先生已经拍照并寄送海外,使得我们在其尘封12年之后得以观其真容。 据悉,秦先生在狱中的数千万字手稿也被当局没收,但是秦先生千辛万苦保存下来的两部手稿《耄耋前驱》(10万字)、《末世残简》(35万字)还是送到了海外,将于不久由海外人权组织“中国民主运动受难者援助协会”隆重推出。 附: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1998)武刑初字第315号 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永敏,曾用名秦锐、楚汉,男,45岁(195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鄂州市人,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住武汉市青山区红钢城21街坊4门2号。1982年3月因犯反革命罪被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1993年12月因煽动闹事、扰乱社会治安被武汉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2年。因本案于1998年1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于1998年12月6日以被告人秦永敏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想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检查员王德金、金林、黄燕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永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秦永敏未委托辩护人,自行辩护。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武检刑诉(1998)301号起诉书指控:1998年3月至11月,被告人秦永敏公然成立政治反对派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相抗衡,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制度及社会主义经济制度、选举制度进行污蔑和诽谤。非法宣布成立“中国民主党湖北省党部”,鼓吹“结束一党专政,建立第三共和”。与境外组织和个人相勾结,接受资助,大肆进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活动,罪行重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5条第2款、第106条的规定,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6条规定的情节,系累犯。被告人秦永敏在庭审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未持异议,但否认其行为构成犯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秦永敏为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于1998年6月在因特网上传播其署名文章,攻击我国的政治制度是“一党专制”,提出“多元政治并存”。1998年7月至8月,被告人秦永敏主编并散发非法刊物《中国人权观察》第176号、第237号,对外地成立的旨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非法组织进行声援,称“中国反对派成立的时机已经成熟”,“中国政治反对派必将组党结社”。同月21日,被告人秦永敏以“中国民主党七省市筹委会”名义,在《中国人权观察》第291号中再次鼓吹成立反对党。1998年11月下旬,被告人秦永敏及陈某、张某、吕某等人,宣布成立“中国民主党湖北省党部”,制定了章程,进行了组织分工,秦自任“中国民主党湖北省党部”发言人,任命陈某、张某、吕某等人为“中国民主党湖北省党部”主席、副主席,并向境内外散发了《中国民主党湖北省党部成立公告》和《中国民主党湖北省党部第一次党务会议公报》,明确提出“建立宪政体制”,“确立分权机制”等48字的建党纲领和“结束一党专政,建立第三共和”的政治目标,公然进行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活动。同时,被告人秦永敏积极与境外敌对组织和个人相勾结,并通报其进行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活动情况,提出经济资助的要求,同年10月接受境外敌对组织、个人资助的活动经费人民币10000元。 认定被告人秦永敏撰写署名文章,传播《中国人权观察》的事实,有公安机关依法从秦永敏处搜查到的有关文章的原本证实。认定被告人秦永敏非法组党和起草并向境内外散发《中国民主党湖北省党部成立公告》、 《中国民主党湖北省党部第一次党务会议公报》的事实,有公安机关依法在其家中搜缴的原本和陈某、张某、吕某等人参与非法组党的证言以及肖某证实其传播上述《公告》和《公报》的证言等证实。认定被告人秦永敏与境外敌对组织和个人进行勾结并接受活动经费的事实。有公安机关依法从其家中搜缴的亲笔信函原件等材料和陈某、张某等人的证言证实。此外,还有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秦永敏处搜缴的供其起草,传播有关文章及进行勾联活动的兼容型微机一台、松下UF70传真机1台、PanefaxUF-2传真机1台、Multifaxmini传真机1台、Cannon Canofax530传真机1台为证。 被告人秦永敏庭审前在侦查和公诉机关的讯问中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及证据经当庭核对属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永敏无视国法,以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非法成立“中国民主党湖北省党部”,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已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且罪行重大。被告人秦永敏与境外敌对组织、个人相勾结,接受资助,进行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活动;并曾因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又进行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活动,系累犯,依法均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永敏犯罪的事实成立,但指控罪名不当,应予纠正。被告人秦永敏否认其行为构成犯罪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105条第1款、第106条、第66条、第55条第1款、第56条第1款、第64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人秦永敏犯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二、 被告人秦永敏犯罪所用的兼容型微机一台、松下UF70传真机1台、PanefaxUF-2传真机1台、Multifaxmini传真机1台、Cannon Canofax530传真机1台,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