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艳敏转自价值中国热点观察
今年8月5日,邯郸市政府公布“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其中的“十条规定”允诺,只要工商查实,举报者能获得10万元奖励。
殷清利是邯郸十力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接连4个月,他一直在举报食品质量问题,使用拍照、录像等各种取证手段,请工商现场查处,共累计10起,但无一起得到工商处理结果。工商部门甚至向他坦言,小工商所惹不起大超市。
举报问题食品期间,他的私人电话被泄露给商家,他要举报问题食品的消息被走漏给商家……
11月14日,殷清利以超期不结案为由,将工商部门诉至法院。
1领导“拍脑门”拍出“十条规定”?
邯郸市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处范立平说,政府办公厅的综合八处连夜加班,拟了一个“十条规定”,和《邯郸市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有很大不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工作人员评价“十条规定”说:“这是领导"拍脑门"的主意。”
邯郸市食药监局办公室的安主任说,当时市政府的姬秘书长召集了一个会议,传达市长意见,说,之前制定的《暂行办法》奖励太低,鼓励不了积极性。
邯郸市政府法制办一工作人员说,“这涉及政府文件的严肃性问题。若文件前后有抵触,按照后出的文件执行,即便“十条规定”不是红头文件,也是有效力的,工商部门必须按此执行。”
2两份文件,奖励不一
《暂行办法》是7月31日发布实施。“十条规定”是政府后来加上去的,原本想对《暂行办法》做一个解释。
邯郸市食药监局办公室的安主任介绍得更为详细。他说,当时市政府的姬秘书长召集了一个会议,传达市长意见,说之前制定的《暂行办法》政策太细,群众不好理解;奖励太低,鼓励不了积极性。此后制定“十条规定”。
邯郸市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处范立平也记得此事。他说,当时几个市领导都在抓这个工作,后来由政府办公厅的综合八处连夜加班,拟了一个“十条规定”。
于是,“十条规定”和“暂行办法”有了很大不同。
“暂行办法”的奖励是按查处货值进行分级:
查处货值在10万元以下,按货值10%、8%、6%、2%予以奖励,最低不低于500元。
查处货值在10万元以上,按货值5%、4%、3%、1%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而“十条规定”则没有那些繁琐的奖励办法:
“十条规定”只列举可举报的13种情形,并规定只要查实,便给奖励10万元;对举报重大案件并查证属实的给予10万元以上的奖励。
3重赏之下,举报缘何平淡?
在邯郸,重奖10万的宣传铺天盖地。但邯郸工商局12315投诉中心工作人员说,举报没有出现想象中的急剧增长,表现很平淡。
在这名工作人员的印象中,冲着领奖来的,登记的总共就3人。
河南安阳的于振国是其中一位举报者。于振国在电话里安慰殷清利:“不会有奖金的。地方财政会让工商局出钱,工商局让超市拿,超市肯定只接受依法处罚的罚金。所以,这个事很难操作。”
“难得糊涂”是举国之幸乎?
常常感叹中国人太聪明,以至于如郑板桥所说:“难得糊涂”。甚至一些原本不怎么聪明的人,因为周围的“聪明人”太多,也变得聪明了起来。
看到上面这则新闻,相信早已“学聪明”的大多数人会不以为然,至多一笑了之,并感叹:“这个律师真是笨,还信"举报有奖",没听说过什么叫"上边有人"?没听说过什么叫"官商勾结"?白忙活四个月不说,还走漏了自己的私人信息,这下要遭报复了吧?什么,他还闹上法院了?!”
邯郸推出有奖举报政策的本意也许是为了减少执法成本、为了改善食品药品现状,然而“聪明”的工商部门明白 “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宁愿得罪广大消费者,也不愿意得罪自己的“衣食父母”。经此一事之后,想必原本那些担心“重赏之下必有勇夫”的问题食品药品经销者们将彻底高枕无忧,而原本就 “很聪明”的邯郸市民将会更加“聪明”,更加明确了“惹不起,躲得起”的人生哲学,直到整个邯郸市被问题食品药品淹没,躲无可躲。
林语堂先生在抗日战争时期也曾感叹中国人之聪明:“举国皆认三十六计走为上计之圣贤,而独无一失计之糊涂汉子。举国皆不吃眼前亏之好汉,而独无一肯吃亏之弱者,是国家之幸乎?是国家之幸乎?”值此,很多双手又在推着我们“学聪明”。
4“有奖举报”透支政府诚信
从奖励数额前后不一可以看出,邯郸在出台这个有奖举报政策时,是何等的漫不经心。问题是,最高奖10万也好,最低奖金为10万也罢,反正是不予兑现的一场数字游戏,是面子光鲜的一张纸做的画饼,市民大可不必对此较真。
然而,偏有较真的市民,律师殷清利先后举报问题食品10起,在索奖不成、处理无果的情况下,毅然将当地的工商部门告上了法庭,一下子戮穿了政府拿画饼般的有奖举报政策忽悠市民的把戏。工商部门自然不愿替不讲诚信的政府背黑锅,便喊冤叫屈地称“小工商惹不起大超市”,殊不知,工商部门表演的这场“苦情戏”,非但未能洗清自己的责任,反而暴露出了其自甘堕落的嘴脸。
既然政府祭出的有奖举报政策是画一张饼,自然不会安排奖励资金,那么,只能“羊毛出在羊身上”,拿处罚问题食品的收入,去兑现举报者的奖金。问题是,“小工商惹不起大超市”,当地工商部门专找软柿子捏,罚不了几个钱,拿什么去兑现10万的巨额奖金?
对市民举报大超市销售问题食品不敢查处,兑现不了举报者的奖金也就罢了,大不了让人们指责工商部门不作为。但是,工商部门向商家透露举报者的电话号码等相关信息,甚至替被举报的商家通风报信,从小处讲,是在乱作为,是同不良商家同流合污;从大处讲,既侵犯了市民的隐私权,又涉嫌执法犯法。因此,当地工商部门成被告,也是咎由自取,一点也不冤。
值得注意的是,政府拿画饼般的有奖举报政策忽悠市民,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重赏”之下,举报的“勇夫”却廖廖无几,便是一个明证。更重要的是,当地政府不讲诚信,市场管理部门乱作为,甚至与不法商家沆瀣一气,如何担负起维护食品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的社会责任?
5工商“惹”超市,有“大小”之别?
“小工商所惹不起大超市”,这话很实诚,甚至有点悲凉的意味,但恰恰反映了当地少数大型超市卖场有游离于监管之外的嫌疑。
工商所小不小?如果从行政序列与占地面积来看,确实小,它属于基层工商行政管理结构,人员不多、办公场所也不大,与市级、省级、国家级工商部门相比,的确是个“小不点”。
但无论多小的工商所,都是代表国家法纪与公众利益的公权机构,超市再大也不过是楼大些、经营规模大些、利税多些的商家,从根本上来说,其代表的是一个或者一部分商人的利益,又怎能大过国家法纪与公众利益?
况且从职能划分来说,工商所可以“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辖区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市场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保护合法经营,取缔非法经营,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监管辖区内的大超市正是其合法职责,又怎会自感在大超市面前矮一头?
任何一家哪怕再“小”的政府部门,只要在法律授权的范围之内行事,依法行使自身的行政执法权,哪怕面对任何“巨无霸”型的企业,都根本不存在“小”的问题,完全可以理直气壮地去执法。所谓“小工商所”,更像是一种“自谦”的说法,故意把自己卑微到尘埃里,只不过是想逃避自身的责任而已。
6“惹”与“不惹”,是超市难缠还是工商暧昧?
最纠结之处在于,一个“惹”,无意中暴露了许多执法的弊病。事实上,没有人让工商所去“惹”,也就是去“招引”或者说“挑逗”一家大超市。举报者以及广大公众,无非是希望工商这个管理部门,能够依法而行,为消费者做主而已。
一个人若是“惹不起”另一个人,无非有三个原因:你比我拳头硬、你背后有大势力、我靠你获利。拿到单位与单位之间,这个逻辑照样行得通。依此来看工商所“惹不起”大超市,“拳头硬”这一原因基本可以排除,大超市再狂也不至于打砸工商所,剩下的两个原因那就不好说了。当今社会,有钱者往往亦有势,大超市的大老板或有手眼通天的能力,接触的官员也比较高级,区区一个工商所可能还真没放眼里,若是如此,工商所“惹不起”当属自知之明;今年4月份国内各大媒体热炒过食品安全“执法为利”的怪象,俗话说“吃人嘴短,拿人手短”,倘有利益作梗,工商所自然也是“惹不起”大超市的。
当然,地方部门也有自己的“苦恼”:大超市来之不易,太过较真,财税就不好看,产业经济毕竟是个大局。因此,才有了前面执法者的肺腑之言,“李局长说得多清楚,咱们是‘蚂蚁搬大象’,还不理解这层意思吗? ” 在殷清利的10起举报中,有5起涉及当地沃尔玛、阳光超市、美食林等邯郸市大型企业。工商部门说这些大超市“惹不起”,无非是指他们对当地经济发展及税收贡献大,抑或是说他们在当地政府部门人脉好、关系深、后台硬。但不论他们贡献多大、人脉多好,都不应该去出售问题食品,不应该危害食品安全和市民健康。在这个问题上,工商执法部门不应该玩半点暧昧!
食品安全大于天。邯郸市政府之所以推出有奖举报政策,对举报问题食品药品许诺10万元重奖,其目的也是为了广泛发动全体市民,一起守护食品药品安全。可现在,市民举报的热情被调动起来了,而当地工商部门的做法却让人大跌眼镜。这只能说明,政府想抓问题食品这只“老鼠”,可它倚重的“猫”,却在频频放水。
猜测或无道理,但不管原因如何,工商所颇为自卑地在大超市面前低头都是一件相当可悲的事情。工商所自身耻辱尚是一件小事,关键是你“惹不起”大超市就代表着大超市能“惹得起”消费者,有恃无恐的大超市出现销售过期食品、假冒伪劣食品等欺诈行为也就不足为奇了,而被惹火的消费者又无处伸张,岂不悲哉!
7“内奸式”监管保不了食品安全
你想举报食品安全方面的问题,让工商部门查处,从而让自己获得举报奖,也维护食品安全吗?
看一看殷清利律师举报的过程,你会觉得此路不通,简直是白日做梦。
第一,你举报了某种问题食品,生产者马上知道你的电话,于是日夜骚扰,求你放过他,让你撤销举报;
第二,你带上购买问题食品的实物、小票、发票去工商局举报,人家不承认,要求能抓住销售问题食品的“现行”;
第三,你在现场发现问题食品,通知工商部门到场,就在你去迎接工商局官员时,那货架上的问题食品已经撤掉,于是依然没有证据;
第四,即使工作人员到现场后确认商品过期事实。但是,工商局没有查到问题食品的进货记录,于是也就无法立案;
如此等等,你还会相信那个代表政府的工商局吗?
如果把工商部门监管问题食品比成猫捉老鼠,那么,邯郸市有关的工商部门是一只什么样的“猫”?这只猫可能不仅是“懒猫”的问题,而是“猫鼠一家”了,它和老鼠已经联合起来,共同欺负主人,同时它又吃着主人提供的咸鱼。
这样的市场监管,应该称为“内奸式”监管,监管者其实是代表问题食品、有毒有害食品打进监管队伍的“内奸”,明里是个监管问题食品的机构和官员,暗里充当问题食品的内线和保护伞,他们要做的,就是为问题食品通风报信,为问题食品打掩护,甚至干扰、破坏问题食品的查处,扰乱我们监管的阵线。至于他们为什么成了“内奸”,无非是和问题食品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甚至存在利益输送;或者他们本来就是问题企业打进来的,或者是他们后来成了监管的“叛徒”,于是成为内奸的。
工商部门坦言,小工商所惹不起大超市。猫为什么惹不起老鼠?这倒是问题的实质。连法院也会为老鼠说话,殷清利说,后来有市中院的法官打电话来,称其小舅子也在那家超市,“表示会为我们积极协调”。这么多的执法机关都成了“内奸”,我们还能指望他们带来食品安全?
8惹不起超市的工商局,请回家卖红薯!
一个政府信誉度和公信力的高低,不仅影响到政府运作的行政效率和行政成本,而且关系到整个社会信用体系是否巩固,关系到政府的生死存亡。“得民心者得天下,失民心者失天下”。著名经济学家阿罗认为信任是社会系统的润滑剂,它非常有效,却不易买到。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社会信用的好坏,是对这个国家或地区信用状况的整体或总体评价,而不是对个别经营者或消费者的信用评价,也不能由个别经营者或消费者的信用状况所决定。
社会转型期,少数不法之徒利欲熏心疯狂造假,难以完全避免。律师殷清利用拍照、请工商现场查处等手段,举报问题10起,但丛台区工商局龙湖分局的李祥局长亲自带人去现场将那盒凤爪带走后,律师殷清利再也没等到处理意见。对此,李祥局长对记者和殷清利说:“违法事实得让人家承认,他们不承认,我们也没办法。”律师殷清利到法院诉讼,行政庭负责人回复“已近年底,立案需要等到2012年”。一厢是“惹不起大超市”,一厢是“已到年底”,难道到了年底,工商局和法院就准备关门打烊、回家过年了?
俗话说:“一滴水可以折射整个太阳的光辉。”律师举报问题食品未获奖励,工商局“惹不起大超市”,既羞辱了社会主义法治最基本的底线,也打了政府职能部门一记响亮的耳光!工商局“惹不起大超市”,既揭示了“政府信用建设”成为“社会信用"木桶"的"信用短板"”,也凸显出邯郸行政管理与建设诚信政府背道而驰。既然工商局“惹不起大超市”,何不“回家卖红薯”去?
政府信用是社会信用之核心,社会要成为诚信的社会,政府首先要做好守法诚信的典范。有承诺必须兑现,有政策必须执行,有功之臣必须重奖。古有公孙鞅南门移木赏千金,方有秦国的强大;周幽王失信亡国的教训也为后人汲取。失去诚信,政府就不可能赢得公众的支持。我以为,发展经济,既需市场自身的规制,更需诚信政府的建立与规范。如果不能妥善消弭工商局“惹不起大超市”的负面效应,必然会被其他领域加以效仿!
9结语
问题食品的危害性有多大,已无需赘述。食品安全的重要性,也妇孺皆知。因此,监管是预防食品安全问题的唯一手段。但是,食品生产、经营者遍布在城镇乡村的各个地段、角落,监管部门之手异常短小。因此,仅靠监管部门之手,是很难守住食品安全之门的。那么,消费者等社会成员共同监督,就成为全社会的共识,也是食品监管之必须。
欣慰的是,身为律师的殷清利具有较强的公益意识,为了公众安全,自觉地参与到监管食品的行动,并有可喜的收获。公民的监管责任,并非强制性的,若都能自觉参与监督,那么,食品安全问题将大大减少。
可是,公众的参与,只是发现和举报,最终的制止、调整、处罚、规范等,还得监管部门处理。遗憾的是,被法律赋予监管责任的工商部门,却涉嫌不作为,或不是很好地作为。
面对那些丑陋现象,我们愤怒过,大声疾呼过,甚至抗争过,但事实都冷冰冰地宣告我们的一切努力都是徒劳。几乎所有问题最后的答案似乎都是两个字--无解。工商惹不起大超市,制订“国标”的国家部门据传被大企业绑架……我想象不出各种问题这样累积下去、发酵下去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我们只有在自求多福的同时,为那些跟我们一样变得无话可说的“沉默的大多数”们祈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