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赤峰市天山农牧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员工”由于公司经营不善、管理混乱,导致我们工人工资自2016年8月开始至今没能发放,一直拖欠我们工人工资少则一年多,多则长达两年多。工人工资从每人每月3000元-6000元不等,涉及工人人数百人之多。养老保险自2016年12月份后开始至今没能给我们缴纳,住房公积金、工伤、生育、医疗、失业保险都没缴纳,导致在医院看病不能报销,生孩子不能报销生育险等,使我们不能享受这些待遇。由于保险一直拖欠,部分离职员工在新的工作单位一直都不能缴纳保险。部分员工年龄都以步入中年,属于上有老下有小,生病在医院不能报销,给家庭带来了很大负担,很多人都以承担不起。大家都是靠这些工资养家户口,这么久不发工资,很多工人已经是债务缠身,生活步步艰辛。
2018年年初,我们自发组建讨要工资微信群,组织部分工人代表到我们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部门需要我们提供劳动合同和工资流水,我们有一部分员工当时与公司签了劳动合同,也有部分新员工未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都在公司办公室保管,并不在我们员工手里,所以导致当时没有能够申请劳动仲裁成功。但我们有社保缴费记录,可以在社保查到,公司照片、公司微信群、工服、部分员工劳动合同复印件和一些部分员工工资明细表都可以提供和一些其他材料等,以及公司工人之间都可以相互证明。
公司微信群在2018年2月27日发出一条通知,通知名单中有18人在当月26号已开始上班,其余不在名单中的员工从2018年3月1日后不用上班,并没有工资(可以提供微信群发出通知的截图)。公司董(监)事会在2018年6月9日开会决议,不允许员工去上访,负责后果自负的决议(可提供会议决议董事、监事会成员签字并盖有公司公章的名单照片),我们又在2018年6月12日组织部分在家员工签署联名讨薪请愿书找当地领导,但是我们没有见到领导。
公司一直不给个说法,就一次次的敷衍我们,一直拖欠着。已经严重违反了劳动法,并未按照劳动法约定和国家规定未及时足额发放劳动者工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并应该依法按着劳动法给予我们应有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公司拖欠我们工人工资时间之久,数额之大,恳请领导们能够高度重视,关注此事,多方联动调查此事。减少社会不良因素发生。
我们满怀理想与希望踏入公司工作,并做出了应有的贡献,但是我们工人的权益受到了严重的损害,希望党和政府部门维护我们这些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为广大工人主持公道,共同构建党和中央提出的和谐社会!在此感谢领导,感谢政府,帮帮我们,要回我们的血汗钱。为此我们“翘首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