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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许昌市魏都区宋庄宋西章、宋会春(宋西章之女)诉天宝路街道办事处强拆一案已进入二审。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定于2018年9月17日上午九点在该院13号法庭开庭。
宋会春按时到达法庭,但审判庭大门紧闭。直到10点,法官才赶到审判庭。法官晚了一个小时还不开庭,等待天宝路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出庭应诉。该工作人员10点34分才匆匆忙忙到法庭,即晚了94分钟。审判长袁野才宣布开庭。
宋会春当即问天宝路街道办事处负责人为什么不出庭,其工作人员为什么迟到1小时34分钟?法官为什么晚到小时?法官与天宝路街道办事处都不回答问题,强行继续开庭。宋会春指出,审判长没有调查天宝路街道负责人为何不到庭,也没有调查该决定工作人员为什么迟到1小时34分钟,更没有说明法官迟到一个小时的原因,且合议庭成员名单未在法定期限内通知当事人,在庭审过程对宋会春的态度很凶,属于程序违法,不能保证公正审理,特申请审判长回避。审判长宣布休庭,将向院长请示是否准予回避申请。
20分钟后,该院行政庭庭长出来向宋会春释明,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晚点的原因是没有带身份证。宋会春予以反驳,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不带身份证不是迟到的法定理由,况且,该工作人员也没有带工作证,无法证明其系该街道的工作人员。
到12点许,审判长袁野突然要对宋会春做笔录。宋会春认为,宋会春已经申请审判长袁野回避,在法院院长没有对作出驳回回避申请之前,袁野审判长应当停止工作。审判长袁野对宋会春做笔录的行为,说明袁野法官未依法停止审理工作,系越权行为。
2015年5月28日,天宝路街道办事处在没有合法手续,也没有事先通知房主的情况下,组织强拆队伍将宋西章、宋会春位于许昌市魏都区宋庄82号的房屋强行拆除。宋西章、宋会春向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禹州法院作出了(2018)豫1081行初13号行政判决:一、确认许昌市东城区天宝路街道办事处拆除原告宋西章、宋会春房屋的行政行为无效。二、被告许昌市东城区天宝路街道办事处应对其拆除行为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上述判决意味宋西章父女胜诉。但天宝路街道办事处不甘败诉,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二审开庭时,天宝路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竟然晚点1小时34分,是对法庭的藐视,也是不尊重法官的体现。本应当受到法庭训诫,并按撤诉处理。但奇诡的是,法官不但没有训诫该街道工作人员迟到的违法行为,反而企图以强行开庭的手段掩盖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同时,也掩盖法官无故迟到一小时的违法行为。难怪许昌中院开庭一片乱象。宋会春到下午一点半才离开该法院。
来源:维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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