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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强拆观察:如此違法強拆民宅:應該怎樣追究責任?

2018年09月14日 综合新闻 ⁄ 共 4676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周璇转自:中共创业家网
2018 年8 月30 日,安徽省安慶市經濟開發區老峰鎮新光村蔣墩組被測量的準備動遷的29號房屋卻突然遭到強拆。據現場目擊者吳禮勝、吳禮義、吳禮龍、吳禮庭反映:當地城管執法局突然來了10多位身穿城管制服的彪形大汗,乘戶主不在家的空隙,在統一指揮下,有組織地很快拆除了該29號房屋(見證據1:被強拆的現場照片)。

其實,就在前一天的2018年8月29日,該戶主吳某就通過手機短信和微信向老峰鎮動遷組負責人、鎮人武部部長吳趙根發送 “我的房屋屋頂已全部恢復完畢,請村、鎮、區、市領導明天來复核。我明天另以書面形式發來。(見證據2:短信和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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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老峰鎮動遷組負責人、鎮人武部部長吳趙根短信和微信記錄,證明向其發送“我的房屋屋頂已全部恢復完畢,請村、鎮、區、市領導明天來复核。我明天另以書面形式發來。”的時間為2018年8月29日。

可是,第二天就在吳某向安慶市經濟開發區建設局呈送書面《房屋複查申請書》時,卻發生上述強拆鬧劇。

老峰鎮動遷組負責人、鎮人武部部長吳趙根對戶主說: “這是安慶市經濟開發區城管局按章按規來強拆的,我們老峰鎮動遷組給予了配合” ,說這番話時,他根本沒有意識到自己已嚴重失職,甚至構成瀆職行為,並可能涉嫌瀆職罪被追查,還以為自己配合強拆民宅是十分正確的。

修理29號民宅受法律保護

29 號民宅是一座老屋,建造至今己有60多年曆史了(見證據3:房屋原貌照片) 。理所當然屬於合法不動產。

但是,經過數年狂風暴雨吹打,該老屋屋頂已有毀損,屬於不可抗拒因素造成。

就在2017年11月15日,當地政府委託第三方安徽省地質礦產勘查局324地質隊對該房屋進行了測量,正是該屋頂又遭狂風暴雨損害時,但是,安徽省地質礦產勘查局324地質隊還是通過了對該房屋進行測量,並登記在冊,加蓋了 “安徽省地質礦產勘查局324地質隊” 公章(見證據4:蓋章的農村房屋丈量表) ,備註 “屋頂已坍塌”。這就證明吳某是 “有房屋”,屋頂受毀損是自然災害造成,否則,如果沒有房屋,第三方就不會測量了,而不是安慶市經濟開發區建設局江聲傑科長所講的吳某 “沒有房屋”,所以 “不能認證”。

當地政府委託第三方測量,其目的就是為了體現公正。故業主吳某認為上述測量是公正的,政府部門應予採納。

關於該房屋屋頂受自然災害侵害受毀損,屬於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在法律上,戶主吳某是沒有責任的,也無需承擔任何責任。

但是,安慶市經濟開發區建設局江聲傑科長認為吳某 “沒有房屋”, “不能認證”是戶主吳某自已的責任。這顯然與事實不符。安慶市政府也沒有文件規定房屋受損就不能認證。重要的是 “不能認證”的理由村、鎮、區應有告知吳某的義務和責任,但是至今村、鎮、區並未履行告知義務和責任,當有過錯。

經了解,安慶市政府從2014發布80號文件至今,安慶市政府沒有文件規定房屋受損害就 “不是房屋”,就等於 “沒有房屋”,就像人生病一樣,這個人生病了就等於 “不是人了”嗎? 就等於 “沒有這個人”了嗎? 這不僅不符合安慶市政府17號文件《安慶市市區集體土地徵收與房屋補償安置辦法》精神,而且也顯然是個謬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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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理完好的強拆前的房屋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四條規定 “ 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第三十六條規定 “造成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的,權利人可以請求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

於是,戶主吳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上述規定對自己的該不動產屋頂毀損部分再次進行了修復,不是新建、擴建,而是在原有牆壁原有面積上對損壞部分進行修理,以恢復原狀,完全受法律保護,而不是違反法律規定。

如果地方法規與國家法律相悖,應以國家法律為準。

2018 年5月18日,安慶市政府新發布的17號文件《安慶市市區集體土地徵收與房屋補償安置辦法》第八條規定“房屋補償安置實行 '三榜公示'、 '兩級審核'制度”, “ 三榜公示時間均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並公佈市、區兩級徵收安置審核機構監督電話,接受群眾和社會監督。被徵收人要求復查的,應當在公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各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日內組織複查,並將復查結果告知申請人”。這條規定並沒有與國家法律相悖,“複查”可以理解為允許權利人對自已的不動產進行 “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 ,與國家法律相吻合,否則怎麼叫“複查”?

《安慶市市區集體土地徵收與房屋補償安置辦法》第七條規定 “自《徵地補償安置途徑告知書》或者項目建設通告發布之日起,國土資源、公安、工商、稅務、住房城鄉建設、規劃、農業、林業、旅遊等部門在擬徵地範圍內不得辦理下列手續:

(一)新批宅基地或其他集體建設用地;

(二)審批或延續登記改變土地、房屋性質和用途;

(三)審批新建、改建、擴建房屋或其他建(構)築物,辦理房屋或土地流轉,核發房屋或土地權屬證書;

(四)辦理“農家樂”、畜牧水產養殖、設施農業和植樹造林等手續;

(五)以擬徵收安置房屋為經營場所辦理工商、稅務或其他註冊登記手續;

(六)辦理戶口遷入和分戶(立戶)、子女收養等涉及戶籍、人口變動的手續,但因出生、夫妻投靠、刑滿釋放、軍人轉業退伍以及應屆大、中專畢業生兩年內沒有分配到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工作或退學回原戶籍地複戶等確需辦理戶口遷入且符合戶口管理規定的除​​外;

(七)其他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當事人自行實施上述行為或者有關單位、個人違反前款規定擅自辦理手續的,均不得作為補償安置的依據。 ”這條規定所指的是政府部門不得在自《徵地補償安置途徑告知書》或者項目建設通告發布之日起,辦理上述手續,老峰鎮重點辦負責人王富良卻以此條款來 “對號入座”戶主吳某的上述修理行為,顯然是曲解了該條款,完全是錯誤的,相反,可以反過來證明,業戶吳某上述修理行為不具有該條任何一種情形,可見王富良理解和領悟法律法規能力有誤,這樣法律知識淺薄的人卻與老峰鎮動遷組負責人、鎮人武部部長吳趙根搭襠,共同來為被拆遷人服務,不可思議:又如何按質按量完成政府交辦的事項?

強拆29號民宅屬於嚴重違法

國務院發布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二條規定: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徵收決定涉及被徵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徵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第十九條規定: “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第二十二條規定: “因徵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第二十七條規定: “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二十八條規定“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麵積等材料”。

第三十條規定: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規定: “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綜上,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起草國家法律的著名博士律師王風和,獲“全國優秀律師事務所”稱號的大滄海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主任、著名律師戚建國,上海潤華律師事務所主任、著名律師丁守明均認為,各地均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執行,如果土地屬於集體用地,也一樣按此條例參照執行。安慶市經濟開發區城管局或其他政府部門未與戶主吳某簽訂拆房協議,更沒有履行“先補償、後搬遷” ,就強制性拆除吳某房屋,違反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系列規定;尤其是如果政府部門需要強制拆除,必須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沒有得到人民法院送達的強制執行的裁判文書前,就予以強拆,顯然程序違法;相關人員應依法承擔責任,並應按安慶政府17文件精神對戶主吳某家庭進行戶口認證和房屋補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2010 年5 月15 日 ,國務院辦公廳又下發的《關於進一步嚴格徵地拆遷管理工作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緊急通知》,明確要求對於程序不合法、補償不到位、被拆遷人居住條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訂應急預案的,一律不得實施強制拆遷。通知還規定,因工作不力引發徵地拆遷惡性事件,有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將被追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已從2018年3月20日開始施行,第十一條規定, “監察委員會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

(一)對公職人員開展廉政教育,對其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三)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

律師團認為,上述強拆案件,還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向安徽省監察委員會反映,請求安徽省監察委員會查明事實真相,追究相關領導責任。

應該怎樣追究責任?

安慶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安慶市經濟開發區主任吳三久獲悉上述強拆事件後,十分生氣,認為安慶市經濟開發區城管局、老峰鎮動遷組相關人員無視黨紀國法,在其不知情情況下,濫用手中職權進行強拆民宅,侵害被拆遷人利益,顯然是錯誤的,並且在群眾中造成惡劣影響,應按黨紀國法處理。

吳三久同時指示老峰鎮人民政府鎮長汪峰盡快辦理被強拆的業主吳某房屋補償和戶口認證事項,做好安撫工作。

據對被強拆的業主吳某了解,目前他並不知道老峰鎮人民政府鎮長汪峰後續的辦理情況,也不知道上級是否會對此次違法強拆人員予以黨紀國法處理,他的戶口在被徵收地,而且在被徵收地有宅基地、還有農田,以及房屋,他完全支持政府動遷,理應按安慶政府規定享受相關補償,卻沒有想到在沒有與政府部門簽訂動遷補償協議,也沒有收到人民法院強制拆除的法律文書時就被非法強拆了。

業主吳某表示,將視情決定是否向中共安徽省委、省委巡視組、省紀委反映情況,以及保留隨時行政復議或訴訟的權利。

欲知本案進展情況,請看中國創業家網的續篇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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