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主党全委会美国委员会
现在的位置: 首页 > 综合新闻 > 正文

中国企业公正运营观察员忻伟忠:用人单位钱款被骗,涉事职工赔偿?

2018年09月02日 综合新闻 ⁄ 共 2111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近年来,电信诈骗分子瞄准企事业单位的财务人员,有针对性的实施违法犯罪,给用人单位带来较大经济损失。其中,财务人员是否应当对用人单位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承担多大比例的责任,成为用人单位和广大职工,特别是财务人员特别关注的问题。

  酒店被骗37万元三职工各赔偿5000元 
  案情:2015年的一日下午,某酒店人事主管阮某某,接到一个QQ号,(以3开头,以下称Q3)的好友申请。该号的昵称、备注、姓名均填写的是“邱某某”,与该酒店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一致,公司名称和地址也与某大酒店一致,阮某某误以为Q3就是酒店法定代表人的邱某某本人,故通过了该好友申请。Q3称原QQ号码被盗,要求阮某某通知财务,重新加他的QQ。阮某某遂告知让财务人员陈某添加。在Q3的指示下,阮某某向Q3提供了出纳会计周某的电话。
  同日下午3点48分,Q3通过QQ向陈某发出包括汇款在内的一系列指令。因汇款所需U盾在周某处,Q3遂提供周某电话,让陈某联系。周某到办公室后,陈某将抄有Q3发送的汇款信息的字条给周某,让其赶紧汇款。周某完成37万元的汇款后,问陈某手抄的汇款信息是哪里来的。陈某说是从电脑上抄下来的,周某便赶紧制作了请款单据,送至邱某某处,让他补签手续。
  邱某某见单据后称,其没有安排过付款。顿时,周某和邱某某均觉察被骗,遂报警。目前该案还在侦办过程中。
  2016年6月21日,某酒店提起诉讼,要求阮某某、陈某、周某三人赔偿损失37万元及相应利息损失。
  裁判:一审认为,用人单位因劳动者履职过程中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获得相应的赔偿,但考虑到劳动关系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关系,通常情况下,只有在劳动者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劳动者才负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应当与劳动者的过错大小、工资收入水平相适应。
  一审判决:阮某某、陈某、周某各赔偿某酒店损失5000元;驳回某酒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某酒店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提醒:用人单位要求职工赔偿其全部损失,应当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用人单位作为经营主体,理应承担商业风险。用人单位因其财产损害,与诈骗财产的行为人(刑事犯罪嫌疑人)成立财产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用人单位作为受害人,有权提起“财产损害赔偿之诉”,依法要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虽然不法分子利用员工行使诈骗行为,但无确凿证据证明员工与不法分子存在恶意串通,员工并非资金的实际占有主体,在刑事案件尚未终结的情况下,公司实际损失的具体数额并未确定,此时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要求职工承担全部或部分损失的依据不足,直接提起民事诉讼的程序不当。
  假董事长指示付款损失财务人员赔偿20% 
  案情:张某担任某某公司的会计,黄某是该公司的出纳兼办公室行政职务。2015年6月2日,张某的QQ号码疑似被盗无法正常登录,后经申诉找回。当日15时01分,昵称为该公司“肖董事长”的QQ号码将张某加入一个新建“讨论组”,并让张某将黄某拉进该“讨论组”。在“讨论组”中,“肖董事长”安排黄某和张某向“深圳某某公司(与该公司商号相同)”转账48万元。黄某用公司以其私人账户开户的银行卡内的资金,通过网上银行完成转账。之后,黄某又按照“肖董事长”的指示向“王某”的账户转入19万元。
  转账完毕后,黄某感觉异常,打电话向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肖某某确认,知道受骗,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两人与某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均约定,工作期间因劳动者违反法律、法规、公司劳动纪律及规章制度、工作岗位责任要求,给公司或第三方造成经济损失,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某某公司起诉诉讼,认为张某、黄某履行职务中存在重大过失,应共同赔偿某某公司经济损失67万元。
  裁判: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张某和黄某轻信冒充某某公司董事长QQ号码的指示,未尽到财务人员核实义务,未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将款项67万元转至他人账户,造成公司钱款无法追回,具有重大过失,构成严重失职,应当承担一定赔偿责任。某某公司将公司款项存放于黄某的私人账户,违反了财务管理制度,应当自行承担一定责任。综上,酌情确定由张某、黄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共同赔偿某某公司经济损失13.4万元。
  某某公司、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改判张某、黄某各自承担20%赔偿责任中的一半,即各自承担6.7万元的赔偿责任。
  提醒:劳动者只应对故意或重大过失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较之用人单位处于弱势地位,不宜适用民事侵权领域的严格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应参照适用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过错责任原则。劳动者的过错也应限于故意或重大过失,如果仅是轻微过失或疏忽,可考虑免除劳动者的赔偿责任。对于劳动者过错的证明责任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由此提高用人单位的求偿门槛。
  本案中,张某和黄某作为公司的会计和出纳,对公司的财务支出应当负有谨慎义务,但二人在款项的支付过程中没有遵守财务工作要求,属于合同约定的违反工作岗位责任要求的情况,可以认定二人具有重大过失。(周斐)

给我留言

您必须 [ 登录 ] 才能发表留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