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本网获悉:2018年8月20日,长江航运公安局南通分局南通派出所向张亮送达了长通公(南)行罚决字【2018】0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称:“2018年7月1日至19日,张亮以南通海事局未出具调令成书面辞退材料为由,自称要坚守通海事天生港海巡执法大队‘海巡06905’轮机员岗位,期间,张亮不听天生港海巡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劝说,坚持在‘海巡06905’不肯离开,多次造成该艇无法正常出航执行巡航任务,7月20日至今,张亮主动停止了违法行为,天生港海巡执法大队对张亮的行为予以谅解,张亮的行为构成扰乱单位秩序,属于情节较重,且依法减轻处罚,以上事实有张壳本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张亮警告处罚。”
2003年6月30日,南通张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南通海事局签订了《聘用临时工协约书》,该协约书中约定“协约期满,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可与乙方续鉴协约。协约期内甲乙双方如需终止协约,须提前半个月通知对方。”虽然约定:聘用时间从2003年6月30日至2003年12月31日止共6个月。但张亮一直在该海事局处工作达15年之久,从未再签订任何劳动合同。即,2003年6月30日起,张亮与南通海事局签了劳动合同。张亮就成为海事局职工,即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张亮还获得了南通海事局颁发的“优秀短期合同制人员” 荣誉证书、 “优秀合同制职工” 荣誉证书,并工作至今。
张亮曾经向南通海事局请求同工同酬、年薪假、节日加班费等劳动待遇。南通海事局恼羞成怒,以合同到期为由,对张亮下逐客令。张亮坚守岗位,除非有书面通知。该局以张亮扰乱单位秩序为由,向长江航运公安局南通分局南通派出所报警。该派出所对张亮作出警告处分。
张亮认为,本案属于劳动争议,不属于该派出所管辖。南通海事局在未出具调令或者书面辞退的情况下,张亮坚守通海事天生港海巡执法大队‘海巡06905’轮机员岗位所引起的劳动争议,不属于该派出所管辖。其作出的处罚决定,属于越权。张亮向南通海事局要求同工同酬、带薪年假、支付加班费等劳动争议,属于劳动争议,根本就不存在扰乱单位秩序的问题。张亮将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依法撤销长江航运公安局南通分局南通派出所作出的长通公(南)行罚决字【2018】030号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