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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工权益观察:查建国:工人可以依法自愿组织工会吗?

2018年08月01日 综合新闻 ⁄ 共 437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任宜增转自博迅网
答案并不简单。工会法第二条:“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第三条:在中国境内的体力脑力劳动者“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依这两条,工人可“自愿结合”工会。但工会法第十条:“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一条:基层工会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依这两条,所有基层工会必须在唯一的一个官办总工会系统内建立。这叫原则上先肯定,具体操作上再否定,工人终究没有建立工会自由权。马列毛派的工会观有两要点:一是建政前工会是消灭资产阶级的工具。二是建政后工会是党国管控工人的工具,毛时代工人是没有自由建立工会权利的。“改开”后,邓派用工会协助资方、政府维稳。我们的观点:一,工会是工人与资方在工资与利润分配、改善工作条件等方面博弈的组织,而非与资方敌对的组织。二,工会应是多元的,可自由组建。同理,资方也可自由组建维护自身利益的工商会。三,建立工会的自由权是合宪的工人人权,为争取这个人权站出来者,都是我们在这个斗争中的同盟者。7月31日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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