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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强拆观察: 江苏刘春华遭拆迁人员逼签协议

2018年07月30日 综合新闻 ⁄ 共 2037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郑路路转自博迅网
7月16日下午家住江苏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的刘春华,在家中遭到拆迁人员谩骂抢手机,并逼迫其签字搬迁。

据刘春华讲述,从2012年5月份开始,常州市新北区政府就打着新龙生态林的旗号要求当地老百姓搬迁,期间没有出具任何合法手续,并违法占地开发建设至今。从今年6月份开始,她家出现了自称要解决遗留户的政府人员和说客。从来人口中得知,新北区人民政府、春江镇人民政府为了推进新龙生态林(一、二期)工程的建设与运营,下定了解决遗留户的决心。

7月16日下午,她的家中来了许多不明身份的拆迁人员,这些人逼迫她赶快签字搬迁,同时在她家拍桌子骂人,扬言要揍死她,并抢走她的手机。无奈之下,她只好用家人手机报警求助,可每次警察来了都说拆迁是政府行为,他们警察管不了,让她配合谈谈,然后就任凭这些人在她家胡作非为,期间她曾向春江镇书记发信息求救,在不断抗争下,这些人赖到当晚9点才离开。

刘春华说,她多次向拆迁公司提出,要求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遵循市场的情况下协商拆迁事宜,可对方置若罔闻,依然我行我素,在没有遵循上述原则的情况下,公然在其家中逼迫她签字搬迁。
对此,刘春华在网上发出公开声明:由于政府势力庞大,存在被强迫签字的可能,自今日起,所有拆迁协议签字,非在她指证的见证人见证下,和在自由平等状态下的签署,皆为受政府强迫所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为了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和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刘春华同时向新北区人民政府、春江镇人民政府发出公开信,希望当地政府能在保障农户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依法合理拆迁。

附:给新北区人民政府、春江镇人民政府的公开信

我是刘春华,家住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双坝村委西庄塘49号,电话:13186660828,18136295798。

新北区人民政府出资设立龙城生态建设公司,并由该公司负责建设新龙生态林(一、二期)工程,由其下辖的春江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协议模式下的自愿腾地、自愿腾房”工作。

新龙生态林(一、二期)工程由政府主导,采用官资商办模式实施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该(一、二期)工程位于春江镇境内,东西方向绵延约12公里,南北方向最宽处约928米,共占地约6600余亩,其中绝大部分为耕地。该工程至今未取得规划、国土、城建等许可手续。

春江镇人民政府于2012年5月开始对新龙生态林(一、二期)工程占地范围内的农户实施“协议模式下的自愿腾地、自愿腾房”工作。位于新龙生态林(一期)工程东区范围内的我家,苟存于“积极手段”下的自愿腾房、自愿腾地工作,残喘至今,成为新龙生态林工程内一座记录沧桑与罪恶的标志物。浸满了我与家人辛酸与血泪的房屋,掩映在闪耀着“光辉政绩”和彰显着“城市形象”的山水林木间,向过往的游人无声地诉说着法治光环下蝼蚁的悲凉。类似我家这样有房或无房的、未积极配合“自愿腾地、自愿腾房”的遗留户,约有十数家。

从2018年6月开始,我家出现了自称要解决遗留户的政府人员和说客。从他们口里得知,新北区人民政府、春江镇人民政府为了推进新龙生态林(一、二期)工程的建设与运营,下定了解决遗留户的决心。我向政府工作人员和说客表达了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和遵循市场的原则商谈搬迁的意愿。

在2018年7月16日下午,熟悉的一幕又出现了,我家出现了混杂有政府工作人员和自称是拆迁公司工作人员的不明身份人员团伙。这些人没有起码的人与人之间的尊重,未经允许就强入家门,态度蛮横、出言不逊、动作挑衅,意图寻衅滋事。顷刻间,主宾倒置,主人变成了奴仆。期间经过报警,以及向春江镇领导求助,网上发声等方式抗争,这帮人才于晚上9点悻悻地离开。

为保障解决遗留户工作的顺利进行,我向新北区人民政府、春江镇人民政府发出公开信,就如下事项告知二级政府机关,请你们厘清角色,摆正位置,表达善意,展现工作能力:

(1)我们是法治社会。政府机关应当敬畏法律、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稳定;

(2)本次的所谓解决遗留户工作,依然是没有任何征收手续下的“协议”模式;

(3)作为“协议”主体之一的政府机关与农户之间,主体平等,没有谁可以凌驾于谁之上。

(4)我提出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和遵循“市场”的原则进行协商,合情合理,并非漫天要价;

(5)我展现善意,愿与政府机关协商,并不等于我有义务与政府机关协商,并不等于我有义务配合政府机关肆意妄为;

(6)主张私权是法律赋予我的权利。我有主张人身自由、人身安全的权利,有主张免于恐惧的权利,也有选择合适商谈对象的权利,因此我拒绝与任何拆迁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协商;

(7)请二级政府就解决遗留户问题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主体、确定工作人员,工作时间,工作程序、工作方式;

(8)在二级政府没有公开工作方案前,在二级政府没有明确不委托拆迁公司参与前,我不再就“协议搬迁”与任何人进行任何形式的协商;

(9)若二级政府制定的工作方案存在侵犯农户权利的情况存在,我拒绝参与协商。

刘春华 2018年7月18日

来源:民生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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