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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性别歧视观察员:假疫苗事件,暴露3个严重问题,有两大严重后果!

2018年07月24日 综合新闻 ⁄ 共 3619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冯燕云转自博讯网:
作者:占豪

在马克思《资本论》第二十四章“所谓原始积累”第七节中的注释中引用了英国经济评论家邓宁格的一段话:

资本会逃避动乱和纷争,是胆怯的。这淡然是真的,却不是全面的真理。像自然据说惧怕真空一样,资本惧怕没有利润或利润过于微小的情况。一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会非常胆壮起来。只要有10%的利润,它就会到处被人使用;有20%的利润,就会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就会引起积极的冒险;有100%的利润,就会使人不顾一切法律;有300%,就会使人不怕犯罪,甚至不怕绞首的危险。如果动乱和纷争会带来利润,它就会鼓励它们。走私和奴隶贸易就是证据。

一百多年过去了,历史、社会现实都充分证明,这段话是真理!大到国家,小到个人,均是如此。在我们现在依然可以看到的现实中,一个国家为了一己之私,可以不顾国际法入侵另一个国家,社会中更有不惜冒着杀头危险去贩毒的犯罪分子,这些都是血淋淋的现实。

最近几天,假疫苗事件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这次事件再次证明了上述真理。

据法治晚报报道,7月15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公告称,近日在对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生生物”)飞行检查中,发现该企业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生产存在记录造假等行为(7月17日《法制日报》)。

据华夏时报报道,7月19日晚间,长生生物公告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因生产销售劣药遭没收库存“吸附无细胞百白破联合疫苗”(批号:201605014-01)186支,并处罚没款合计344.29万元。此前该子公司已经因此在2017年10月份遭到立案调查,此番是立案调查的结果。

去年已经被立案调查的疫苗生产上市公司,在被立案调查后,竟然顶风作案,继续造假。查阅长生生物的经营状况,发现二类疫苗毛利率高达91%(狂犬病疫苗属于二类疫苗),若以生产经营成本计算利润的话,企业在疫苗生产过程中所获利润差不多1000%,远超“有300%,就会使人不怕犯罪,甚至不怕绞首的危险”这个标准了。

生物制药公司利润高可以理解,因为一家高科技的生物制药公司只有高利润、高科技研发投入才能快速发展,推动生物制药技术进步,造福人类。但是,一家公司在研发投入方面下功夫不够,却用造假疫苗来坑害公众获利,甚至还屡罚不改,这性质就严重了!

其实,我们国家对疫苗造假、非法疫苗处罚是非常重的。两年前,震惊全国的“山东疫苗案”,山东警方破获案值5.7亿元非法疫苗案,疫苗未经严格冷链存储运输销往24个省市。截至2018年3月26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到2016年1月与“山东疫苗案”有关的刑事判决书91份;涉及山东、湖北、湖南、河南、广西、陕西等18个省份,共137人各因非法经营、滥用职权、毁灭伪造证据、贪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等5项罪名获刑,其中涉及国家公职(工作)人员64人。其中主犯被判19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如此严重的处罚,像长生生物这样的上市公司,为何还敢顶风作案连续造假呢?在占豪看来,这充分暴露了三大问题:

一、我们的监管虽然在加强,但依然存在巨大漏洞。

疫苗分为一类、二类疫苗,一类疫苗是国家免费规划接种的疫苗,疫苗的供应、国家质量的监控以及流通的过程都有很严格,而且经手单位、负责人都经过国家的相关部门,其中利益链条也比较短,环节也比较少,所以一类疫苗出问题的概率相对较低。出问题多是二类疫苗,二类疫苗是自愿自费接种,二类疫苗完全采取市场化流通模式,有比较长的利益链条从中赚钱,所以屡屡出问题,2016年山东特大疫苗案就是二类疫苗,这次长生生物被飞行检查出问题的也是二类狂犬疫苗。

然而,这次查出问题的疫苗中也包括一类疫苗。据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长春长生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的规定,2017年10月27日被立案调查。也就是说,长春长生生产的一类疫苗是劣药,即不合格的疫苗。想想看,疫苗主要是打给少年儿童的,谁家没有孩子,竟然以次充好给孩子打劣药,换谁不紧张自己的孩子?其实,问题还不止一家,与长春长生一起被查出问题的还有武汉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公司的疫苗,由此充分说明,假疫苗事件暴露的是我们监管方面依然存在缺陷。

其实,疫苗不是没有相应的监管制度,疫苗生产记录是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也是产品的标签和档案,生产记录记载着疫苗的生产过程和产品基本信息,其中包括材料、配制、成分、性能、生产日期、销售去向等等,如果产品出问题那么这些信息就是追索责任和掌握产品流向的关键。然而,这次疫苗造假却就是在生产记录上动手脚,这其实不仅仅说明企业的管理存在严重问题,也说明我们对企业生产存在严重监管漏洞。

试想,如果疫苗生产、流通到使用过程都有系统数登记到数据库内,监管部门对每一支疫苗的流通都有数据可查,在流通过程中的负责人是明确的,而且每一个重要环节都能确保疫苗属于真正有效的疫苗,那么这种造假自然就无处遁形了。

疫苗生产企业利润率都高达90%以上了,让他们建立这样的系统应该不难,所以我们应该建立二类疫苗的市场流通监管系统。与此同时,对于重要环节,应该有更加完备的送检、抽检制度,相关从业人员应该有相应的专业岗位资格。这样,一旦疫苗出现问题,在任何一个重要流通环节都能被发现,并且很快找到疫苗出问题的责任环节。现在的抽检制度发现了问题,但企业之所以还敢钻漏洞,那就说明相关漏洞依然存在,所以我们需要继续补漏洞。

至于一类疫苗,应该在精益求精地在每个重要环节都设置审查及登记制度,让每个环节都能有据可查,有责任人可找。

二、处罚依然太轻。

一家上市的生物制药公司,2017年10月被立案调查,2018年7月又被查出造假,这种造假的“胆子”和“底气”从哪里来?在占豪看来,除了不排除有保护伞外,更重要的原因还在于,对企业的处罚太轻了。销售劣药仅仅被处罚了344.29万,这对于一家年销售额15亿,毛利率达到九成的企业来说,的确太轻了!责任人没有刑事责任,罚款对企业来说九牛一毛,他们当果然还会顶风作案。

试想,如果发现一次造假,不管怎样先直接停业整顿半年,尔后罚几个亿让其白干一年,若再发现造假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相关责任人承担严重的法律责任。当压力够大、造假成本极高的情况下,造假企业和相关个人时候不敢轻易造假的。之所以违法造假,其中一个原因就是相比获利,造假成本相对依然太低。

不过,最新的消息是,国家药监局已经责令产生生物停产,同时进行立案调查,涉嫌犯罪将追究刑事责任。这就对了!但是,在占豪看来,如何形成机制非常重要,不能说事出来了,舆论起来了才有处罚,其实大部分事件可能根本无法搅动舆论,但却危害很大,只有制度的建立和监管的跟进,才能真正解决问题。

三、企业责任心太弱、内部管理混乱。

疫苗造假,后果是非常严重的,除了疫苗本身可能对人身体健康造成伤害外,接种不成功给人造成的伤害一样很严重。

譬如,像狂犬疫苗造假,若一个人感染了狂犬病毒,正常情况下打了狂犬疫苗可以实现免疫,不会发病,但如果是失效的或假得狂犬疫苗,哪怕疫苗本身没什么危害,但由于其没有效果依然会给接种疫苗的人可能带来严重而不可逆的后果。像狂犬病毒,若因疫苗无效而造成发病,是可能出人命的。

而在生产过程中,企业不但主动、故意造假,生产劣质疫苗,在被发现后依然继续造假,这既说明企业的责任心极弱,也说明企业的内部管理极为混乱。疫苗制造企业的企业主上了富豪榜,却对产品可能危害公众安全和健康置若罔闻,这说明我们的市场机和监管制都出了严重问题。对于生物制药公司特别是重要的药物,监管部门对于企业的生产监管、药品流通监管应该加强,否则像这种事可能就会屡屡发生而无法避免。

为什么一定要对医药造假加重处罚、严格监管,因为一旦出现问题就可能带来三大严重衍生问题:

一、打击中国生物制药产业,破坏市场信任。

2008年中国爆发三聚氰胺事件,这次事件直接导致著名国产奶粉品牌“三鹿牌”关门,同时给中国奶业造成严重的打击。虽然10年过去了,中国奶粉的行业信誉度都没有完全恢复,哪怕国外的奶粉也出问题都不能去除三聚氰胺事件给市场信任带来的重创。

2016年的山东疫苗事件也是问题疫苗,是因为没有按照冷链储运导致疫苗失效或邻近过期疫苗,并非假疫苗。但是,在国外网站上就把这一事件渲染成了“毒疫苗”。这么做很重要的目的之一就是打击中国的疫苗行业,为国外疫苗打开我国市场找到突破口。其实,在国外也出现过类似疫苗的舆论危机,日本、英国在推广百日咳疫苗时都因为舆情事件而导致民众不再愿意接种,最终结果是疫情爆发造成不少染病死亡。

有一位网友提醒得非常及时,他说2017年全国共有8批百白破疫苗不合格,两批是国产疫苗,另外6批来自法国的疫苗。如果他的爆料属实,占豪认为,国家药监部门应该全部公布,全部处罚。否则,这次疫苗危机国内其他疫苗企业将受害,那些国外疫苗可能因此受益,但国外的产品也并不意味着就是好的,关键还在于我们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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