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主党党员曹成杰转自维权网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本网获悉:2018年7月3日,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小海镇定海村二十六组村民周金林向南通港闸区法院提交行政诉讼状,请求依法确认被告南通市小海街道办事处拆除原告周金林房屋的行政行为无效。
该院立案庭告知周金林,从7月2日起,有关强制执行的行政诉讼案改为由南通市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周金林只得转身直奔南通市开发区法院。开发区法院立案庭法官要求周金林将诉讼请求中的确认被告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无效变更为确认其行政行为违法。周金林不同意变更,立案庭不予立案。周金林说,不予立案应当下裁定,而不是口头通知。立案庭只得予以受理。
周金林的房屋位于南通市开发区小海镇定海村二十六组,建筑面积约600平方米,经营烟酒糖茶、大理石、还有餐饮。 2016年6月17日,小海街道办事处在没有法律授权的情况下,拆除了周金林的房屋。对此,该街道于2017年7月17日作出了《关于周金林信访的答复意见》称“你(周金林)反映的有关违建,属历史形成的,街办正通过五违整治,拆迁等手段逐步拆除”。
这充分说明,小海街道办承认周金林的房屋由街道办拆除的。周金林认为,村民的房屋是否属违建,街道办无权认定,更无权拆除。
该《意见》还称“你(周金林)家的违建是依法拆除的,并非你所说的强拆”。但小海街道办所谓的“依法拆除”,究竟是依据的是哪家的法律呢?或许是小海街道擅自编造的法律吗?小海街道办一方面承认拆除了周金林的房屋,另一方面又否认是强拆。难道还会是“帮拆”?!周金林指出,无论是强拆,还是“帮拆”都属于违法。小海街道办荒唐的辩解只能越描越黑。
周金林行政起诉状称,小海街道办未经法律授权,不具备拆除任何人房屋的行政主体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依法确认小海街道办拆除周金林房屋的行政行为无效。周金林恳请法院依法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