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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主党中国大众抗议观察:赵素利生死追查:征集示威游行参加人 公 告

2018年05月03日 综合新闻 ⁄ 共 8428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赵秀金转自博讯网

前题] 我们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组织这场示威游行。该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在示威游行申请中要注明“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等。由此可见示威游行申请前征集人员及组织工作是合法的。
 

一、为什么示威游行

2015年1月19日,赵素利(秦永敏妻子)从武汉市青山区的家中被不明身份的人带走,把她与被行政拘留10天期满的丈夫秦永敏一起“强迫失踪”。赵素利家人至今均没收到其被官方相关法律文书。
赵素利家属、多位律师及公民三十余次查询(下至派出所、上到公安部)赵素利情况,没得到答复。
至此,赵素利经官方之手失踪20个月。
假如她还活着,现被关押于何处?涉嫌什么罪名?身体状况如何?又是谁公然做出违反国法、国际公约,强迫他人失踪的反人民、反人类恶行?
更有迹象表明,赵素利可能被迫害致死!
对赵素利生死追查行动中,徐秦被武汉警方多次侮辱、关押、殴打,并被警告再来一次武汉就被打一次。赵素利家属委托的律师被武汉当局施尽推诿侮辱。
为此,我们依法示威游行。

二、示威游行的必要

赵素利无罪,她就是涉嫌犯罪,也应依法处之。把赵素利强迫失踪,是官员借用政府权力践踏党纪国法的恶劣行径,也是违反国际公约的恶行。当前,我们已知参入把赵素利失踪的人之一是武汉国保人员瞿佑平。
共产党的宗旨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解放全人类最后解放自己。这么伟大的党,被瞿佑平们当作了作威作福任意践踏国法、人权的工具。这伟大的党被他们搞得臭名昭著!
社会主义国家的宗旨是让社会实现公平正义,人民是国家主人,官员是人民公仆。这美好的社会主义,被瞿佑平们搞成了特权社会,人民被他们肆意践踏,他们当起了人民的大老爷。这美好的社会主义被他们搞成了人间地狱!
国家政权是按既定的社会原则以具体规则运行的,这规则就是法纪。谁败国法乱党纪,谁就是十恶不赧的颠履国家政权犯罪分子!
丧心病狂的瞿佑平们,践踏法纪,张扬特权,是国家乱象丛生的根源所在!
丧心病狂的瞿佑平们,公然把公民强迫失踪,如此邪恶,前无古人后无来者。
瞿佐平们丧心病狂到如此,正昭示着邪恶势力已走向末日!正义往往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不用多久,瞿佑平们一定迎来正义的审判。如此邪恶歹徒,就是寿终正寝,也定被挫骨扬灰,其给子孙后人留下的不是荣耀富贵,只能是耻辱与万劫不复的灾难!
为了国家安全、为了社会公平正义,每个有良知有社会责任感的人,都不应漠视。
所以——
面对瞿佑平们践踏党纪国法把他人强迫失踪的反人民反人类恶行、
面对如上恶行启动不了公权力制止的事实、
面对如上恶行没有公权力对恶人实施制裁的事实,
——我们有十分的必要示威游行,以此表达对非法恶行的愤慨,对践踏法纪颠覆国家政权的歹徒说“不”,从而唤醒国家职能制止犯罪、保护公民、巩固国家政权!

三、示威游行参加人必备

我们与窃取了党与国家权力实施颠覆国家政权勾当的邪恶势力抗争,面临着巨大危险。瞿佑平们肆无忌惮地践踏党纪国法实施颠覆国家政权行径,我们一年多来几十次到相关部门控告,违法犯罪都被置之不理甚至是被纵容,罪大恶极的瞿佑平们都得不到应有处罚,可见反党反人民颠覆国家政权的罪恶势力之大。此情下,我们依法捍卫党纪国法保护国家安全,一定被罪恶的瞿佑平们视为敌人,他们会用窃夺到手的权力负偶顽抗,对正义的我们实施疯狂迫害。相比善良正义手无寸铁的我们,罪恶的瞿佑平们无异于吃人的狰狞魔鬼!我们示威游行参加人面临的是如赵素利一样随时被强迫失踪,更有可能被关押、被施以惨无人道的酷刑以至被剥夺生命。
要做参加人,必须有为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不惜自己生命的思想准备。假如有这样的准备,你已深悟到生命的价值不在于活着,在于让生命展现出人生价值与意义,朋友,那就来吧!我们一起挺直了腰杆,走向前去!
要做参加人,必须有为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不惜放下高堂父母膝下儿孙的准备。假如有这样的准备,你已深悟到给亲人创造有公平正义祥和安宁的生存环境更重要,朋友,那就来吧!我们一起挺直了腰杆,走向前去!

四、几点说明

1、本示威游行,追究赵素利被强迫失踪,与践踏法纪反人民的邪恶势力抗争,意在警醒国家政权的正义性,就赵素利被强迫失踪找出答案、作出处理。能警醒瞿佑平们这些丧尽天良的魔鬼,使其放下屠刀,这也是我们所期盼的。
2、本示威游行参加人征集工作完成后,依法向国家公安部递交示威游行申请。得到示威游行准许或是被默许的情况下,既定的示威游行日再推迟5日,赵素利被强迫失踪还得不到官方依法答复的情况下,实施示威游行。
3、面对我们依法组织申请示威游行,假如邪恶势力进一步践踏法纪对捍卫国法尊严的我们施以黑社会手段迫害,或以法律的名义实施更邪恶的非法之举对我们迫害,那么,拿起菜刀自我救济就有了足够的正当性,就成了让正义实现的唯一选择。
4、参加示威游行者报名,请注明自己的“姓名、省市、电话”。
接收报名信息邮箱:qinxu730@gmail.com
接收报名信息手机:13331102551

公告发出人:徐秦
2016年9月3日

附:赵素利生死追查行动主要情况

一、追查过程概要
赵素利生死追查行动一年多,有488人实名参与网络签署赵素利生死追查行动。赵素利的所有家人、律师均介入到追查行动中。
实地追查行动人员已向相关单位及个人实地调查、报案,投诉共计31人次,向相关部门寄出报案、控告和政府信息公开的信件20余封。相关部门指下至武汉当地派出所,上至公安部等司法纪律部门。至今,政府相关部门不给任何结论,赵素利活不见人,死不见尸。
在追查行动中,参入追查公民屡遭遇恐吓、绑架、羁押、遣返,甚至殴打。
从2016年5月30日开始,仅仅徐秦一人就给如下8个相关部门官员写举报信,要求政府立即查找说明被株连强迫失踪的秦永敏妻子赵素利生死真相。
向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寄出《无条件释放秦永敏夫妇是您走出心魔走向民主的开弓箭》(百世快递350559234889);
向下列7个相关单位负责人分别寄出《赵素利被强迫失踪十八个月刑事报案控告书》——
国家公安部部长郭声琨(EMS快递号1013286546520)、
湖北公安厅吴永文厅长(EMS快递号1013286503720)、
武汉公安局喻春祥局长(EMS快递号1056944346620)、
最高人民检察院曹建明(EMS快递号1013286548220)、
湖北省检察院王检察(EMS快递号1056944348320)、
武汉市检察院孙检察长(EMS快递号1056944345000
武汉市监察局局长刘全保(EMS快递号1018900080117
代理律师覃臣寿也分别向下列单位递交书面寄《关于秦永敏妻子赵素利被强迫失踪超过十七个月基本案情、律师意见》,他们分别是——
武汉市公安局、
武汉市青山区公安局、
湖北省公安厅、
中国公安部、
武汉市检察院、
湖北省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民谢丹分别于武汉市和巩义市大110报警,警察均不出警,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回复所需信息不不在公开之列。
另外、马连顺律师、覃臣寿律师、公民谢丹、赵素利的儿子田思雨、赵素利的三姐赵玉林还多次拨打12345的武汉市长专线,110等,他们要么直接回答不管,要么假模假样地记录一番后再没有任何下文。

二、 家属、朋友及律师在追查行动中均遭侵害
1、律师调查工作无端受阻,并遭遇恐吓
(1)覃臣寿律师走访、调查、控告武汉市第一看守所、武汉市青山区及武汉市公安局、武汉市青山区及武汉市检察院未果。就武汉市两级公安局机关涉嫌绑架失踪赵素利案依法向武汉市检察院控告时被检察官们以刑拘律师威吓。
2016年6月28日,覃臣寿律师向武汉青山区检察院提起控告,控告请求:1、以涉嫌非法拘禁罪、滥用职权罪(故意杀人???)等追究被控告人瞿佑平、万长非责任。2、责令有关单位告知赵素利被关押于何处、身体状况、涉嫌罪名、办案单位等。接待人员做了登记但未给回执。当天下午律师向武汉市检察院提交控告书,被拒收,疑似控申处长(其中一位副处长崔立新)等几位检察官大声威胁、恐吓说要拘留覃臣寿律师。
6月29日覃臣寿律师早上到武汉第一看守所查询赵素利是否被关押在该看守所,女警电脑查询后回复“没有”。下午律师又陪同赵素利家属到武汉青山区公安局要求见瞿佑平或负责本案人员,被无理粗暴拒绝。
(2) 武汉市公安局与市青山区公安分局把律师反复推来推去,拒不受理赵素利失踪案。
7月25日,覃臣寿律师收到落款时间为7月19日武汉市公安局寄给他的武公信(信)告知【2016】1110号,告知覃臣寿7月19日刚刚收到其控告信,关于赵素利被强迫失踪调查函已转到青山区公安分局调查查处,但8月16日,覃臣寿律师拿着这份转办告知单,前往青山区公安分局,结果青山区公安分局接待人员拿着覃律师的材料上去请示后即叫他去市公安局,然后他联系市局信访,说材料刚转市局国保支队,他又去找市局国保支队,被告知:其只侦查秦永敏案,秦已经起诉。赵素利的案子不是他们侦查的,有事找青山分局。

2、家属及朋友在追查行动中受尽凌辱,甚至欲殴打
(1)、2016年6月28日下午,徐秦陪同赵素利的大姐赵彩霞、三姐赵玉林到武汉市青山区公安分局要求报案遭拒,再到新沟桥派出所,报失踪要求立案,并告知赵玉林告知他们去年4月就来此处报过案,探长刘波(警官号033229)接待做了询问记录,但拒绝立案、给回执,至今也不回复(起先刘探长先答应会依法给予报案回执,但当赵素利的姐姐签字询问笔录后,又耍赖拒不出具受案回执,理由是:立案需我们调查是否可以立案,再回复你们,并要到市维稳办找人)。
(2)、2016年6月29日上午,徐秦陪同赵素利姐姐们前往武汉市维稳办,武汉市维稳办拒绝会见,强调维稳办“公对公”,不接待私人来访,争执中,三姐赵玉林一眼认出信访办公室出来的游xx就是去年帮赵素利姐姐们给赵素利传信之人,他传完信后,告知三姐妹,夫妻二人均在他们手上,赵素利本人不愿给姐姐们回信。游xx被认出,且怕给人留下证据,命令保安抢夺摄像拍照的徐秦手机,然后指使保安将她们驱赶出信访办。在维稳办大厅,一维稳办官员查验了徐秦的身份证和代理手续后,立即命令众多保安将徐秦强行与赵素利姐姐们分开,限制其人身自由并多次威胁要刑拘徐秦。公然说:“你没有代理资格,不是赵素利的亲人不能报案,我说的话就是法律”。他还多次威胁徐秦,再不走就以“寻衅滋事”抓人。
(3)、公民谢丹为查证赵素利失踪是否与武汉当局有关,分别与赵素利原居住地和户口所在地打110报警,110均未依法出警
2016年6月29日公民谢丹接受赵素利家属委托于6月29日在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红钢城17街坊30门附近,用15213281040号码手机拨打110报警,2016年6月29日14:30-15:30,谢丹在武汉市青山区新沟桥派出所报赵素利失踪案。2016年6月30日10:17-12:00,谢丹在河南巩义市文化街南口附近,用15213281040号码手机拨打110报警,在巩义市新华路派出所报赵素利失踪案。以期查清赵素利的下落,110和警所均未依法处警。谢丹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分别向两地公安机关发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各三份。
(4)、 2015年4月中旬,赵素利三位姐姐首次去武汉当局相关司法部门报案,要求会见赵素利均遭拒决,并派出多名彪形大汉的便衣24小时跟踪家属,连上厕所都由两个便衣门口把守,实施隐形恐吓,逼其离开武汉。
(5)、2016年5月11日,因公民徐秦协同秦永敏的律师前往武汉市相关当局调查秦永敏夫妇失踪案,上午广西百举鸣律所律师覃永沛在举证武汉国宝与徐秦短信记录截图后,武汉市检察院承认秦永敏案件已移送到检察院,秦永敏人被羁押在二看,没有收到赵素利的案件。下午2:00,徐秦刚从朋友罗后江家出来准备去二看给秦永敏存钱,就被一帮便衣押上警车带到警所非法关押了26个小时后倒手交给江苏高邮便衣邵春定等人,期间还企图将徐秦关进铁笼子里过夜。并拒绝徐秦按时去北京朝阳法院开庭,谎称已以徐秦协助公安调查已协调好朝阳法院延期开庭,实际串通、报复徐秦,结果朝阳法院将徐秦起诉北京朝阳医院使用假冒伪劣产品的民事案子已徐秦作为起诉人无故不到庭按撤诉处理。
(6)、2016年7月21日下午,公民徐秦陪同赵素利的儿子田思雨到武汉市检察院投诉被告绑架失踪母亲,结果招来被告再度绑架并强行遣返,徐秦被限制人身自由达7:00小时
下午15:00,他们走进了武汉市检察院举报中心,依法向检察官递交了《赵素利被强迫失踪超过18个月——刑事报案控告书》,接待他们的检察院控申处副处长崔立新(后通过网络搜索才得知这位便衣的真实姓名和职务),他不仅拒收材料,在书面证据和录像证据合力证明武汉市国保是非法绑架失踪赵素利的罪魁祸首时,恼羞成怒,气势汹汹地从检察院投诉窗口出来将他们推出大门,让早已守候在检察院大门外的几十名警察、国保,一拥而上,强行将徐秦和田思雨分别架进两辆警车,其余警车、便车跟着呼啸押解他们进入台北路警所,后国宝狡辩抓他们是因为有人举报徐秦身上穿了件印有秦永敏赵素利头像的文化衫,因秦永敏是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嫌犯,所以穿印有他的头像的文化衫是违法的。
(7)、2016年7月28日,徐秦从北京回到昆山儿子家,发现自己已被政府黑社会组织严密监控起来。徐秦是7月28日下午14:48刚刚从北京回昆山的列车下来,15:20回到儿子家门口,正准备蹲下来开箱取楼道钥匙,身后窜出一位黑体恤衫的便衣从身后偷拍照片后,又企图强行登记徐秦个人信息,小区门卫增加了着装岗哨。第二天上午,他们又企图进入徐秦儿子家中骚扰······
(8)、8月2日、8月8日徐秦分别收到来自武汉市青山区公安分局、武汉市公安局的告知书,要求我与田思雨前往青山区公安分局配合调查赵素利失踪案。2016年8月9日,徐秦从家乡昆山乘高铁D3002出发,中午12:24分到达武汉火车站。徐秦将与田思雨在武汉汇合,但她刚走下火车,随大流乘直梯上到地面中准备出站,就被站内服务生引导走楼梯下到另一端出口,结果刚下扶梯就被一彪形大汉一把抓住她的胳膊,说专门来接她去公安局,她知道遇到绑匪国保,她一边说不需要,一边想挣脱,但无法挣脱,发现下到的是空旷的火车停车场地,当时这层没有到站的火车,很快围上来一帮匪徒5男两女,其中有两个是前两次参与绑架的国保。有一穿绿色体恤的中年男子冲上来挥拳就向徐秦砸去,边挥舞拳头边骂“打死你”,国保并说:“什么法不法的,告诉你,不许再来武汉,再来武汉,我看见你一次就打你一次!”他们7人抢了徐秦所有东西搜查,关掉了所有手机,并且将徐秦的东西带离视线,偷走了随手记录笔记本內芯,并拿去300元钱强制徐秦买了返程票,押上火车······。
(9)、2016年8月11日从武汉寻母回去,晚上在巩义遭遇车祸, 重伤,留下终生残疾。
无缘故的车祸!!!!

三、关于赵素利被强迫失踪依法简析
1、赵素利被强迫失踪无疑。其性质完全符合《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中,“强迫失踪”的定义,强迫失踪系指由国家代理人,或得到国家授权、支持或默许的个人或组织,实施逮捕、羁押、绑架,或以任何其他形式剥夺自由的行为,并拒绝承认剥夺自由之实情,隐瞒失踪者的命运或下落,致使失踪者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公约要求各国将犯有强迫失踪罪的人绳之以法,并且就预防强迫失踪以及保障受害者及其家人的权利作出了详细规定。
2、强迫失踪的做法:即绑架一个人同时又拒绝承认对他或他的逮捕,“与外界隔绝”的拘禁,以及当局拒绝提供有关失踪人员的命运和下落的任何信息,在任何情况下都构成了残忍和不人道的待遇,但是警察也会涉及酷刑和对生命权的侵犯,甚至失踪者的家人本身也可能成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七条被违反的受害者。第七条规定:任何人均不得施以酷刑或残忍、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惩罚。在适用该条款时要经常与第十条人道待遇标准、第十四条程序保障条款结合。长期在一个未知场所拘禁,与外界隔绝,不给UI(律师和家属,属于残忍不人道和侮辱性对待,超过一定时间就算酷刑。这是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在埃尔梅格雷西苏利比亚案中适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七条时的认定意见。强迫失踪,也被认定为违反第七条。缺少光线、没有完整的卫生设施,缺乏医疗服务、糟糕的食物,没有娱乐设施,缺少床垫等被视为违反第七条的不人道待遇。人权事务委员会在1992年的一般性意见指出,长时间单独拘禁在拘留者或者囚禁这可能构成第七条所禁止的行为(见第六段)
3、联合国大会1992年12月18日第47/133号决议《保护所有人不遭受强迫失踪宣言》 该宣言认识到强迫失踪的极端严重性,认为它是一项罪行,且在国际法界定的某些情况下,构成危害人类罪,决心防止强迫失踪,制止犯有强迫失踪罪而不受惩罚的现象,认为任何人都享有不遭受强迫失踪的权利,受害人有得到司法公正和赔偿的权利, 申明任何受害人对强迫失踪的案情和失踪者的下落,享有了解真相的权利,并享有为此目的自由查找、接受和传递信息的权利。
4、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在1982年通过的对生命权的第六号一般性意见认为:缔约国也应当采取具体而有效的措施,防止个人失踪。不幸的是,这种情事频繁发生,常常造成任意剥夺生命的后果。此外,各国应该建立有效的机构和制定有效的程序,以便在可能涉及侵犯生命权的情况中,彻底调查个人失踪的案件。显然,在赵素利案当中,律师及家属对赵素利的担心是必然的,甚至认为赵素利已经被杀害、伤害致死(见控告书中“故意杀人”的控告)至今没有任何部门声称关押拘禁了赵素利,典型的失踪案件,也没有任何国内媒体关注。
5、依照中国的法律,武汉市公安局强迫失踪赵素利属于非法拘禁罪,应追究当事人的刑罚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有关犯罪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据禁案(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其他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质疑的,赢给予立案:1、非法剥夺他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2、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机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4、非法拘禁,情节严重,导致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5、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7、其他非法拘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6、以非法拘禁罪、滥用职权罪追究责任人(瞿佑平、万长非及上级官员指使者、其他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如果赵素利被杀害或者伤害致死,必须追究相关责任人故意杀人等刑事责任。(详见控告书)
7、《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相关规定
第四条:各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在本国的刑法中将强迫失踪行为列为犯罪。第五条:大规模或有组织的强迫失踪行为,构成相关国际法所界定的危害人类罪,应招致相关国际法所规定的后果。第六条:一、各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至少追究下列人员的刑事责任:㈠所有制造、指令、唆使或诱导制造或企图制造强迫失踪的人,以及同谋或参与制造强迫失踪的人;㈡上级官员:1 .知情,或已有清楚迹象表明受其实际领导或控制的下属正在或即将犯下强迫失踪罪而故意对有关情况置若罔闻者;2 .对与强迫失踪罪有牵连的活动,实际行使过责任和控制;3 .没有在本人的权限范围内采取一切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制止强迫失踪,阻止犯下此种罪行,或将有关问题提交主管机关调查或起诉。㈢以上第㈡项并不影响相关国际法对于军事指挥官或实际上担任军事指挥的人所适用的更高标准的责任。二、任何文职的、军事的,或其他方面的公共当局下达的命令或指示,都不得用以作为强迫失踪罪的辩护理由。
8、保障律师权利,并追究侵犯律师权利的责任: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开宗明义标明该原则是为了贯彻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而制定,特别是《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中的“被拘留的人有权获得法律顾问的协助,有权与法律顾问联络和磋商”。第一条规定:所有的人都有权请求由其选择的一名律师协助保护和确立其权利并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为其辩护”。第七条第八条保证嫌疑人有四十八小时内与律师联系的权利、应可毫不迟延的在不被窃听、不经检查和完全保密情况下接受律师来访和与律师联系协商的权利。第十六条:各国政府应确保律师(a)能够履行其所有职责而不受到恫吓、妨碍或不适当的干涉;(b)能够在国内以及国外旅行并自由地同其委托人进行磋商;(c)不会由于其按照公认的专业职责、准则和道德规范所采取的任何行动而受到或者被威胁会受到起诉或行政、经济或其它制裁。17. 律师如因履行其职责而其安全受到威胁时,应得到当局给予充分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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