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志银转自博讯网
4月6日,陕西省西安市桃园路街办城管中队协管人员与汽修店员工发生冲突。据了解,因正式城管人员严重不足,政府学习外地经验购买服务,实行城管外包,聘用安保公司辅助城管队员进行城市管理。
这件事,有两个问题值得反思,一个是,对于“外地经验”的学习,要先分析,再学习;一个是,行政执法可以不可以像政府公共服务一样搞“外包”?
一直以来,不少地方都有热衷学习“外地经验”的习惯,导致地区间互相效仿,甚至出现了思维模式高度趋同的问题。其他地区的先进经验,当然值得学习,但如果不加分析地搞“拿来主义”,可能会出现“水土不服”的问题。而事实上,“外地经验”也未必都是“先进”的,不能因为是“创新”,就不问合理性、科学性、合法性的问题,直接拿过来用。
所谓政府外包,是政府将一些公共服务外包给社会组织去做,可以实现成本更低、效率更高。让专业的机构做专业的事,要比政府做得更好。但城管“业务”属于行政执法工作,而执法,首先必须取得法律授权,其次是必须由公共部门承担;社会组织、私营机构承包行政执法、替代政府执法,不论在法律上、逻辑上都讲不通。
西安市的“城管外包”应该是学习的“深圳经验”,但这种“外包”,因为不合理不合法,“外包城管”在管理中时常惹祸、捅娄子,甚至有涉黑人员混进“外包”的“执法队伍”,这种“经验”曾引发争议。媒体舆论也曾提醒,各地都应吸取这种教训,分清政府公共服务与行政执法的边界概念,服务可以外包,而执法不存在“外包”的逻辑。
现在西安市的“城管外包”所导致的问题,显然更应该成为一个教训:“外地经验”不宜成为“硬道理”,过时、被证实不合理的“外地经验”,更要及时审查、纠偏。
实际上,行政执法可不可以外包,这是一个比较简单的问题:执法上的逻辑,必须严格恪守“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把握住这条原则,问题便简单而清晰。行政执法职责必须由国家机关承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而国家机关授权事业单位执法,也是有法可依的;但“外包”给社会组织、私营机构,则无任何法律依据。执法权“外包”,实际上是法律概念、逻辑上的错误,这种教训是最需要吸取的。 (博讯 bo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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