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月六日,抚顺市矿务局退管办负责人告知七十七岁的法轮功学员赵玉兰,“你不要再告了,上面督查让我们处理。单位尽快帮你解决,初步先解决暂时生活问题,每月给你开1600元。”
赵玉兰今年七十七岁,是抚顺矿务局十一厂退休职工,因向百姓讲法轮功真相,二零零三年被非法判刑五年,二零一二年又被非法判刑四年六个月,共计九年六个月非法刑期。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五日,赵玉兰走出辽宁省女子监狱时,七十五岁,迫害中已是家破人亡,孤身一人,无家可归。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的一天,抚顺矿务局十一厂退管办给赵玉兰打电话,说社保基金有规定,“退休人员服刑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因服刑期间不该开工资,得把你服刑四年半开的工资扣回来,才能继续领工资。因此通知你一下,从十一月开始,停发你的养老金。
听到这个通知后,赵玉兰立即赶到单位,告诉领导:我修炼法轮功,我向人们讲法轮功被迫害的真相,这是一个公民的合法权利,没有触犯任何法律,我没有犯罪,法院对我的判决是违法的,是对合法公民的蓄意陷害,是枉法判决。不能因为我的信仰而停发我的养老金。领导说,社保基金有规定,我们也没有办法。
面对无理的迫害,赵玉兰走上了上访维权反迫害之路。赵玉兰除了直接到有关部门上访讲真相外,还向上级有关部门邮寄上访信。
三月六日,赵玉兰所在单位主管局抚顺市矿务局给赵玉兰打电话,让她到局退管办来一趟。赵玉兰到局退管办后,退管办负责人对她说,“你不要再告了,上面督查让我们处理。单位尽快帮你解决,初步先解决暂时生活问题,每月给你开1600元。”过程中,这位领导的态度非常和蔼,一脸微笑。赵玉兰给他讲了法轮功真相。
事后赵玉兰表示,她还要找机会给局领导讲真相,只有世人都明白了真相,才能从根本上破除这场迫害。
附:赵玉兰的上访信
上访信
各位领导你们好:
我叫赵玉兰,一九四一年出生于山东省,今年七十六岁,是抚顺矿务局十一厂退休职工,居住在抚顺市东洲区平山街。
因为我修炼法轮功,二零零三年六月二十七日,被抚顺市东洲区法院枉法判五年徒刑。从开庭到判刑,均未通知家属,也不让我说话,完全剥夺了我的诉讼权利,因此整个审判都是违法的。
二零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我又被东洲区法院在未通知家属的情况下,非法判刑四年零六个月。在庭审时,我为法轮功作了辩护,我告诉在场的所有人,法轮功是教人向善的,是最正的佛家修炼法门。迫害法轮功学员没有法律依据,因为我们的行为没有触犯任何法律。
九年六个月的冤狱,不仅使我的精神与肉体遭受巨大摧残,而且也给我的家庭造成巨大灾难。在我被非法关押期间,与我相依为命的儿子独自生活。每次去监狱探视时,看到我备受折磨的弱小身躯,儿子都十分痛苦,每天思念不已,精神压抑无法解脱,致使先前患有的肾病越来越严重,经常便血,求医治病、吃药、做透析,花光了家中的钱,没办法只能把唯一的家产四十七平米的旧平房卖了治病。最后病重卧床不起,于二零一六年六月末离开人世,时年四十七岁。
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五日,我走出辽宁省女子监狱时,已是孤身一人,无家可归。没办法,我只能租房住。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的一天,抚顺矿务局十一厂退管办的李办事员给我打电话,说社保基金有规定,“退休人员服刑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因服刑期间不该开工资,得把你服刑四年半开的工资扣回来,才能继续领工资。因此从十一月开始,停发你的养老金。
听到这个通知后,我立即赶到单位,告诉单位领导我为什么修炼法轮功。十一厂的老人儿都知道,以前我身体非常不好,患有多种疾病。最严重的是眩晕症,犯了病天旋地转,只能躺着;气管炎病一到冬天天冷时就喘不过气来;痔疮病疼痛、瘙痒难忍;还有关节炎等。那时被病痛折磨的真是生不如死,活的十分无奈与无助。
一九九七年,一个同事看我活的太遭罪了,就送给我一本法轮功主要著作《转法轮》,说你修炼法轮功吧,他能告诉你人为什么活着,人为什么会有病,怎样才能解脱人的痛苦。我看完《转法轮》后,觉得这真是一本宝书啊,于是我开始修炼法轮功,不知不觉中,我的各种疾病渐渐地都好了。
法轮功要求我们按照真善忍的标准修炼自己的心性,提升自己的道德水平,做一个更高境界的人。通过修炼法轮功,使我从一个自私自利的人,变成了一个无私无我、先他后我的人。我们修炼法轮功祛病健身做好人,何罪之有。我们没有触犯任何法律,法院对我的判刑,并不是因为我犯了法,而仅仅是因为我修炼法轮功,这是对我的非法迫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一个人信什么或不信什么,是人的自由意志的体现,是天赋人权。法律惩处的是犯罪行为,思想本身不构成犯罪,这是法律的基本常识。信仰属于思想层面,不能因为一个人坚持某种信仰和宣传某种信仰而遭受不公正对待,否则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信仰自由和言论自由的权利就无法保障。
我修炼法轮功,我向人们讲法轮功被迫害的真相,这是一个公民的合法权利,没有触犯任何法律,我没有犯罪,法院对我的判决是违法的,是对合法公民的蓄意陷害,是枉法判决。不能因为我的信仰而停发我的养老金。
我现在没有自己的住房,只能租房住。我已七十六岁高龄,也不能打工了。停发我的养老金,这就等于切断我的生路。希望各位领导能够体察民情,关注一下基层百姓的疾苦,解决我的养老金问题,以让我老有所养。听了我的诉说,相关领导说,我们向上级反映一下情况。
我们知道,社保养老金是由以前的企业职工退休金转制而来。而企业职工的退休金,是职工在企业工作时,为企业创造的劳动价值中的剩余价值的一部份。我们国家实行的是低分配政策,职工的工资普遍都很低,职工创造的劳动价值,绝大部份都以利税的形式上交给了国家。国家则负责职工的养老、医疗、住房及其它一些福利待遇。企业职工的这些福利待遇,是职工在工作中创造的劳动价值中的剩余价值的再分配,是职工应得的劳动报酬,不是国家和企业恩赐的。职工和企业之间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关系。只要退休职工还活着,企业就必须支付退休金,因为这是一种经济合同关系,是一种债务契约关系,而不是什么行政隶属关系、更不是什么施舍关系。
我国实行经济体制改革后,退休金变成了社保养老金。国家把企业与职工的债务关系转给了社保基金。但其本质没变,退休职工与社保基金之间仍然是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因此,社保基金单方面制定的“退休职工服刑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的规定是违法的,是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经济权利的侵犯,难道退休职工在服刑期间,退休职工与社保基金之间的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经济合同关系就不存在了吗?社保基金单方面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就停发养老金,是违法的,是对债权人的侵权行为。因此,社保基金没有权力停发我的退休金。
从社保基金资金的三个来源看,一部份是国家划拨的,一部份是企业按期缴纳的,一部份是在职职工按期缴纳的。国家划拨的这一部份,是企业过去历年上交给国家的利税中的一部份,是退休职工工作时创造的劳动价值的一部份,是退休职工应得的劳动报酬。企业按期向社保基金缴纳的这部份,是企业为本单位职工退休后养老而向社保基金缴纳的保费即保险金,是企业从职工创造的劳动价值中为职工养老而拿出的一部份资金。在职职工缴纳的这部份,是在职职工为自己退休后享受养老待遇而向社保基金缴纳的保险金。
从社保基金资金的三个来源可以看到,社保基金与退休职工的关系,是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的关系,是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既然社保基金与退休职工之间是这样一种经济契约关系,那么作为债务人的社保基金,是没有权力单方面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停发退休职工的养老金,因为这是对债权人的合法权利的侵犯,是违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章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到退休年龄享受退休待遇,这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也是我国“按劳分配”原则的具体体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剥夺公民的养老权利。社保基金扣发我的养老金,违反《宪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也违反《社会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有关规定,是对我按劳取酬权利的剥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任何违背宪法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是违法的、无效的,都应予以撤销、废止。社保基金制定的“退休人员服刑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的规定,违背宪法第四十四条,是违法的、无效的,应予以撤销、废止。
今天给各位领导写这封信,希望各位领导能够主持正义,为民做主,给我解决养老金问题。谢谢各位领导了。
上访人:赵玉兰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