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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下岗工人观察:牟传珩:“工龄归零”涉及千人诉讼知会函

2018年03月26日 综合新闻 ⁄ 共 914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李文鹏转自博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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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法律规定,5人以上的集团诉讼,最多只能委派五名代表。2018年2月21日,牟传珩、姜福祯、张霄旭、刘景明等山东朋友,与北京异见人士代表何德普,在戊戌春节后第一个工作日,代表海内外《千人联署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签名人,向北京第二中级法院起诉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拒绝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长期以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依据(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复函及其衍生文件,非法取消受过处分的劳动者的“视同缴费工龄”,致使众多遭受牢狱之灾的异见人士晚年,又因“工龄归零”而无法享受自己毕生劳动积累的养老金与医保待遇,陷于被政治与经济的双重绞杀和“老无所养,病无所医”绝境。此次山东、北京共同进行的集团诉讼,是当代中国异见人士首次联合状告国家部委的一次尝试。

我们五人前去北京第二中级法院起诉时,立案庭魏法官在接受诉状后,要求我们补交《提请人大审查废除([59]内人事福第740号函)公民建议书》,我们已及时补交。之后,牟传珩多次与北京第二中级法院立案庭魏法官通电话,要求给出是否立案说法,但魏法官都以“要等待合议”为借口急扣电话。现已届满一月,北京第二中级法院立案庭始终没有给出是否立案的书面通知与裁定。对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的要求,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由此可见,只要原告的起诉符合立案的形式要件,就必须先于立案。如此简单的程序问题,“要等待”一个月的“合议”尚无结果,这不仅违法且有悖常理。基于北京第二中级法院届满一个月仍不给出是否立案文书,已严重违反立案时限的程序规定,我们不得不向北京诉讼热线12368投诉,敬请《千人联署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签名人等待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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