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春环转自正保法律教育网
核心内容:随着社会和法律界反女性就业歧视呼声的不断增强,女性就业歧视也从显性歧视专为隐性歧视。而隐性歧视就更不容易被发现和消除,从而使反女性就业歧视的任务也更为艰巨。在不同的女性就业领域内和工作岗位以及女性就业后的不同阶段中,对于女性的歧视也是不同的。
女性就业歧视较为突出的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女性就业机会不平等
尽管有统计表明,目前我国高等学校女生比例已达44%,基本上撑起了校园的“半边天”,但女性就业的机会却远远低于男生。在求职过程中,性别歧视成为毕业生女性就业途中难以绕开的绊脚石。造成性别歧视的一个主要因素是因为怀孕、生育和哺乳,除此之外就是一些传统的性别偏见使得用人单位将女生拒之门外。
(二)退休年龄及退休金待遇不平等
男女不同龄退休,是我国性别歧视的一个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国外大都是实行男女同龄退休制度,无论是发展中国家(如印度),还是发达国家(如欧盟各国)
我们不能否认在男女退休年龄差异上,其制定的初衷是对女性的照顾,也一度被认为是保障妇女权益的象征。但我们同样也不能否认: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不断提高,随着女性自身文化程度和素质的不断提高,这一规定已经发生了质变,即:已由原来的权利性保障变为义务性的限制。
(三)男女同工不同酬
在不同的行业中,男女同工不同酬成为一种残酷的现实。一般而言,决定收入水平的关键性因素除了教育水平以外,应该就是一个人的能力。据一项专门研究表明,女学生自律、勤奋、有韧性,女性就职、升迁、增资的机会并不比男性差。
有专家认为女性自身也存在一些问题,除了提高自身学识和技能以外,勇敢地争取自己的权益也是女性现在需要突破的瓶颈。
(四)岗位性别隔离
由于受到传统工业和传统观念的影响,用人单位基于性别对求职者进行挑选,明显地形成男性工作和女性工作分立的局面,从而产生了岗位性别隔离。
从女性就业结构看,横向:行业间,女性工作大多是家庭角色的社会延伸。纵向:越是往上的管理层,女性越少。上述“天花板现象”不仅仅存在于企业化之中,在国家机关同样存在。
上述法律快车总结的歧视现象只是较具代表性且现实中比较严重的几个方面,其中既有制度性歧视如男女不同龄退休等,也有观念性歧视如同工不同酬、岗位性别隔离,而求职歧视则是混合了多种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