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艳敏转自天涯社区
8月3日10点多钟我们一行九人在美团网以每间138元订了贵州西江千户苗寨苗乡旅馆的四间标准间,付款552元,网页上还标明“付款即视为消费,不能退款”的字样。11点左右美团网来电说店家坐地涨价,每间要198元涨60,明确表示不接受,网站的说再和店家协商,我挂了电话后再进美团看仍然是挂着138元(有截图)。然后就没有然后了。中午一点我们一行九人赶到西江,本想先到旅馆等消息,美团电话打不通,店家电话转移呼叫不接听,天上下着大雨,无处落脚那叫一个惨。后来收到美团发来的短信,已单方面终止合同强制给我退了款,一气之下苗寨都没玩掉头就离开了千户苗寨。回家后分别于8月10日和8月18日分别向美团网所在的北京中关村西区工商所和北京12315进行了投诉,均回复只能进行调解,我的天,北京市工商局作为天子脚下的一级国家行政部门,手握(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尚方宝剑,竟对一家企业不按合同办事、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的行为视而不见,一句调解就算了?果然,事后美团网来电,不承认自己有违规行为,仅勉强赔偿几十元的美团消费券。呵呵!!!按照(消法)第55条之规定,交易中涉及价格欺诈的一方要向另一方赔偿三倍的消费金额,这难道形同虚设???到底是谁在充当这些不法企业的保护伞让法律成为一页废纸?是什么让这种没有任何合同意识视消费者权益为草芥的行为大行其道?试问,美团网你节操何在?北京市工商局,你有没有不作为?请广大网友来评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