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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个体户观察:江西:省工商局如此工作和回复太不靠谱!!

2018年01月18日 综合新闻 ⁄ 共 10164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蒋艳敏转自天涯论坛

江西:省工商局如此工作和回复太不靠谱!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并呈吴治云(党组书记、局长):
通告江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
一、一个公司两份营业执照
1、根据至今为止,我所掌握的全部证据、事实、资讯,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然违法违规,给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办理了两份营业执照,其一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3600001128287;其二是《营业执照》,注册号为91360000014503522J,核准日期为2016年08月23日。
2、根据至今为止,我所掌握的全部证据、事实、资讯,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然违法违规,给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了两份营业执照,其一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360000510001250, 核准日期为2011年12月23日;其二是《营业执照》,注册号为913600005865804353,核准日期为2016年01月08日。
3、有人编造“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信访办公室”并以该“信访办公室”的名义辩称:“多证合一后,全国核发的都是统一的《营业执照》版本,取消了原来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请问:依据哪一部法律、哪一条法律,取消了原来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为了规避债务,隐瞒其已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的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不惜使用一切手段造假、坑蒙拐骗,并以各种阴险、恶毒、下流的手段构陷、碰瓷、挑拨、报复债权人(举报人)!
二、虚构省工商局信访办公室公章和回复函内容
2018年1月08日,我的电子邮件信箱收到了曾纪江同志以附件的方式发来的《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江西境内惊现两对名称相似的公司>投诉书的回复》,次日上午,我到达该局902机要室(门面上标署的是该名称,实际就是信访办公室),与曾纪江同志同办公室并坐其对面的小廖说:“曾纪江刚出去了。”他当机拨打了一个电话,然后打印了一份《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江西境内惊现两对名称相似的公司>投诉书的回复》(备注:文件的题目是红色的),我说:“回复函有附件吗?应该有附件作为证据以支持函中的说法。”我说:“盖一个章吧,盖一个信访专用章也行。”
小廖说:“我再看看。”他在电脑中查找了一下,又打印了一份《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江西境内惊现两对名称相似的公司>投诉书的回复》给我并说:“这是扫描件。”备注:这份扫描件上的公章是黑色的,公章内容为: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信访办公室。
我赶紧把这份扫描件折叠揣进了上衣口袋,我拿着文件题目是红色的《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江西境内惊现两对名称相似的公司>投诉书的回复》说:“盖一个章吧,盖一个信访专用章也行。”小廖说:“我们一起去见局办公室主任。”小廖带领我走进了909局办公室主任室,他把题目是红色的《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江西境内惊现两对名称相似的公司>投诉书的回复》放在局办公室主任桌上,我赶忙说:“请盖一个章吧,信访专用章也行。” 909室内有好几个人,应该是尾随我进入省工商局的“特别人员”。
局办公室主任按预先设计并编好的词说:“小廖,你打电话问问是否寄给他了。”于是,我们三人回到902机要室,小廖打过电话说:“师傅说信还没有寄出去,下午寄。”局办公室主任说:“你打电话给曾纪江,邮寄快件的回执在哪。”小廖说:“我明明听到师傅说信还没有寄出去,哪有回执?”局办公室主任说:“我说有就有,快打。”小廖打过电话后说:“曾纪江说在柜子里。”于是,局办公室主任很快在柜子里找到了邮寄快件的回执,它附在我提供的、打印的举报信(《奇葩:江西境内惊现两对名称相似的公司!》及其附件)上面,我没看到有任何审批单、吴治云(党组书记、局长)的批示和“企业监督管理局”或“企业注册管理局”有关本举报的回复函。
我说:“你把邮寄快件的回执复印一份给我,上面虽然写邮寄费10元,但没有邮局或快件公司的签章,上面虽然有我住所地的门牌号码,但我所居住的大院的门牌号码早已被人涂掉了,为什么不写上我的手机号码?这封快件我是收不到的!”
局办公室主任说:“不复印给你,你已经看到了,我们已经邮寄给你了。两个月以后,你收不到再说。”
我说:“你和我去见局长。”局办公室主任说:“不去。”说完,离去。
我只好对小廖说:“算了,你还是把刚才那份红头回复文件给我吧。”小廖说:“刚才那份已经被主任拿去了,我再帮你打一份吧。”这时,却听局办公室主任的声音飘进来:“小廖,机要室怎能让外人进去?我们已经给他回复了。”局办公室主任进来,把我推出了机要室并带上了门。
我说:“反正邮箱中有回复函,我会尽快提交质疑函或复议申请书。”局办公室主任说:“欢迎,你可以按程序来办理,”
我备注:早已公开发表了的《江西:不避斧钺举报锄奸,江西建工原形毕露!》一文中写:
1、“江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组长由省领导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省体改办、省经贸委、省委组织部、省委政法委、省委政研室 、省财政厅、省国资办、省劳动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总工会、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的负责同志组成。”
2、“曾纪江没有反对,我跟随他走进电梯,电梯停在9楼,我们走出电梯,我们在电梯门口短暂停留了一会儿,我翻到《奇葩:江西境内惊现两对名称相似的公司!》的附件2对他说:‘这是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向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提交的其营业执照的复印件,请看:登记机关处本应加盖省工商局的公章,但实际加盖的却是其自己的公章,(这明摆着是一份伪造的营业执照,请你们务必予以核查。)’我翻到《奇葩:江西境内惊现两对名称相似的公司!》的附件3对他说:‘落款时间为2015年9月14日、落款公章为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通知》,注意:这枚公章上没有一长串阿拉伯数字,即这枚公章是原国有独资的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公章,其退休职工管理办公室掌握的公章有一长串阿拉伯数字,即:加盖在刚才翻给您看的附件2上的公章上有一长串阿拉伯数字,所以,同一个单位,同时启用两个公章,起码有一个公章是伪造的!(为什么要雕刻两个公章?其目的是什么?!)’”
3、“我说:“‘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5、6、41条,(在同一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同一行业不得先后注册相同或者近似的企业名称,而且,贵局给两个省一建公司(指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和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并颁发的是营业执照,不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面连实缴资金的栏目都没有,结合我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查获的两个省一建公司的多项信息,其唯一的股东或大股东的注册号互不相符,虚假、玩诈的证据确凿,综上,我判断:两个省一建公司的实缴资金极有可能为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13、15条,取得营业执照、没有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不具备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其股东按其注册、承诺的认缴份额分担,所以,本原告和法院对两个省一建公司是否具备当事人(被告)的资格的问题很纠结!’局办公室主任说:‘法院可以来函向我们询问,省一建公司是国有企业,(如此乱象丛生,如此主体不明,如此一个烂摊子),我们能有什么办法?’
区、市两级法院的级别都远低于省工商局,借他们一个胆,他们的员额法官也不敢提起动议,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庭长杨邑利(审判长)当面向我诉苦:‘省工商局给两个省一建公司颁发了营业执照,我能有什么办法?!’”
4、“于是,我折回902机要室,说:‘请把我的来信转往‘企业监督管理局’处理,不要转往‘企业注册管理局’。 ’ 曾纪江说:‘好的,有这个局。’我想了想,又补充说:‘我的来信抬头的称呼是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吴治云(党组书记、局长),请作为局长信箱的信访件首先呈交吴治云局长阅批。’曾纪江说:‘好的,明天我就会转出去。’离开之前,我说:‘我打这个电话试一下。’拨打86350002,果然听到曾纪江办公室的电话响了,于是,我挂掉了。由于我一天一夜又大半天没有睡觉,困得很,便没当时督促曾纪江依据其办理流程往下办理,事后我很后悔,因为鉴于局办公室主任的立场和态度,他应该被被举报人公关了,成为了被举报人的眼线和棋子,后面会出什么幺蛾子,可想而知,省工商局不可能会在吴治云(党组书记、局长)的批示和领导下,按程序、按其内部分工、顺顺利利地完成被举报内容的查处工作,每一个环节,都会有‘棋子’责无旁贷地跳出来,以敢于担当的坚定和决心,千方百计地迟滞本举报信的查处。当我走到7楼准备找厕所方便时,手机响了,我看见其号码为15350429483,赶紧按下接听键,通了,但任凭我呼叫,对方就是不说话,大概持续了一分钟左右,手机里响起对方挂断电话的声音。经上网进行手机号码归属地查询得知:手机号码15350429483的卡号归属地为江西南昌市,卡类型为电信CDMA卡。17时11分,我回拨,通了,但无人接听,此后至今无人回拨。”
5、“我在省工商局的官网查获其内设机构的以下信息:1、企业监督管理局 :拟定全省企业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细则,组织指导、实施对全省企业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组织指导、实施全省企业信用分类管理,承担全省依法开展企业信息公示工作,承担全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立、维护工作;对全省企业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进行分析,推动建立企业经营异常目录和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承担与其它省级机关企业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交换共享的协调联系工作。联系电话:0791-86350252。2、企业注册管理局(挂“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管理局”牌子):承担规定范围内的内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受国家工商总局授权委托,对本辖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进行登记注册,核定冠省名的企业名称,拟定企业注册登记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组织指导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工作,承担全省企业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工作。联系电话:0791-86350261。3、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统计、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预算、财务管理、内部审计、基本建设计划、资产管理工作。联系电话: 0791-86350157 。 4、法规处:组织拟订有关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制定工商行政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工商行政执法监督和听证工作,承担或参与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赔偿工作;组织法制宣传培训。 联系电话:0791-86350130。”
根据以上信息,江西省工商局只有局办公室并由其承担信访工作,根本没有“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信访办公室”!!
三、扫描件的全文
小廖给我的扫描件的全文如下: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对《江西境内惊现两对名称相似的公司》投诉书的回复
黄剑平:您好!
您关于“江西境内惊现两对名称相似的公司”的投诉信收悉,现就您提出的名称相似问题答复如下:
(一)、“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简称公司),该公司前身是“江西省建筑工程总公司”,于1993年7月21日在省工商局设立登记的全民所有制企业。1996年2月29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赣府字(1996)38号【关于江西省建筑工程总公司改组成为江西省建工集团总公司并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试点的批复】改制成为“江西省建工集团总公司”。2000年9月12日根据公司申请,经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赣府厅字2000【111】号)“关于启用省冶金集团公司等8个集团公司印章的通知”企业变更名称为“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该公司是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司的所有人员的任职都是经省政府文件任命。该公司的设立及变更符合法律规定,真实有效。
(二)、“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是于2011年12月23日在省工商局设立登记的中外合资企业。该有限公司是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赣府字【2011】47号)“关于同意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改制方案有关问题的批复”中的第二点,“采取分立方式推进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改制……设立股权多元化的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分立后的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继续保留”设立登记的。同时取得了江西省商务厅批准(赣商外资管批【2011】273号);和“中华人民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外资赣字【2011】0029号)。股东为“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台湾汉唐集成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益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由此可见“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按照省政府要求,采取由“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分立设立的方式设立登记的,该公司的分立设立登记真实有效,符合法律规定。
(三)、“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是“江西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是按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非公司制企业,于1985年7月成立,主管单位“江西省建筑工程总公司”,1990年6月26日换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1994年7月30日经江西省经济体制委员会批准,“江西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改制变更为“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随后该有限公司的股东由“江西省建筑工程总公司”于2000年9月12日改组成为最终的“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那么“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江西省建筑工程总公司”变更名称成为“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
(四)、“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8月19日在省工商局设立登记,股东为“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及35个自然人,由“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控股90%。
综上所述,以上四家公司都是由“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作为母体分立和新设立登记的,相互之间存在连带投资关系,其设立及变更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其名称核定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五)、“投诉书”中涉及到工商登记的其他问题:
1、营业执照注册号不同。因为现在全省已实行“五证合一”,营业执照注册号统一更换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没有标注“实收资本”。
按照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注册资本实行认缴,所以实收资本不属于工商注册的登记事项。
3、“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和“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给法院的均是《营业执照》,不具备法人主体。
4、多证合一后,全国核发的都是统一的《营业执照》版本,取消了原来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我们核查,这两个公司核发的《营业执照》都具有法人资格的。
(六)、涉及企业年度报告事宜。年度报告属于企业的自主行为,企业对自己的年度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公章为: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信访办公室
2018年1月5日
四、我的质疑或申请复议的意见如下
1、公章应为“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或“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来信来访专用章”,不可能是“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信访办公室”。
2、局办公室主任找出各种借口不肯当面加盖公章,说明“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信访办公室”的公章实物根本不存在,扫描件上面的公章是通过电脑技术制作的。
3、回复函的内容是有人编造的。
4、回复函中写“经我们核查,”其中的“我们”应该指省工商局信访人员,由于他们是非对口的专用技术人员,不懂装懂,至多懂得一点皮毛,所以才会写出以上狗屁不通的回复函!
5、回复函的第二条中写: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赣府字【2011】47号)“关于同意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改制方案有关问题的批复”进行改制。但是,回复函没有以附件的方式提供赣府字【2011】47号,回复人有含糊化回复之故意!
根据《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2]19号)第三条第十七项:“组建资产管理公司,负责处置、经营、管理国有企业的不良资产。依托省属集团公司组建若干资产管理公司,主要负责处置、经营、管理省属集团公司的不良资产,受托处置、经营、管理市属、县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和其它所有制企业的不良资产。”
请读者们对这段话一定要理解透彻:(1)、组建资产管理公司,而不是由原国有企业在不改变企业名称和不改变经营范围的情况下负责处置、经营、管理国有企业的不良资产。(2)、新组建的公司名称必须是某某某资产管理公司。(3)、组建的公司只负责处置、经营、管理国有企业的不良资产,无权染指原国有企业的有效资产、原国有企业的债权债务、原国有企业的劳动争议!
很显然,完成改制后,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应该注销,而不能“采取分立方式推进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改制……设立股权多元化的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分立后的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继续保留”。
很显然,江西省人民政府(赣府字【2011】47号)“关于同意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改制方案有关问题的批复”与《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2]19号)互相冲突、互相矛盾!
很显然,“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由“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分立设立的方式设立登记的做法,明确违反了《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2]19号),“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登记设立不合法,省工商局应对其登记做出撤销处理!
6、结合回复函的第三、四条,“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没有取得省政府的批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以下企业的登记管理: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或者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门以及科技性社会团体设立的公司和企业;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或者政府授权部门审查同意设立的企业集团;
所以,“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没有取得省政府的批文,省工商局对其的设立登记纯属违法行为,必须立即予以撤销!
7、回复函中写:“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和“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给法院的均是《营业执照》,不具备法人主体。
回复函中写:多证合一后,全国核发的都是统一的《营业执照》版本,取消了原来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我们核查,这两个公司核发的《营业执照》都具有法人资格的。
以上两条回复意见应该互相矛盾,起码让人费解,我没时间进一步考证,请省工商局进行详细地释明,而且必须明确说明:依据哪一部法律、哪一条法律,取消了原来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节选
早已公开发表了的《江西:不避斧钺举报锄奸,江西建工原形毕露!》的关键内容的节选如下:
1、《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对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要求登记主管机关予以纠正。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确有特殊需要的,经省级以上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一个从属名称。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在使用中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予以纠正。
《公司法》
第六十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第六十九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刑法》
第一百六十五条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省略5千字左右)
七、阅读延伸之二

2、《豫章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2016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劵之法律意见书》中写:(以下省略1.5千字左右) 2011年12月23日,发行人公司成立并取得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60000510001250)。(以下省略1千字左右)
2013年11月29日,江西省国资委下发《关于省属国有股权无偿划转及省建工集团公司托管的通知》(赣国资产权字【2013】318号),2013年11月30日,江西省国资委持有的发行人60.20%的股权划转至国控公司持有,发行人并于2014年3月经江西省工商局变更登记,股东已变更为国控公司,国控公司为江西省国资委100%控股企业。
2015年发行人进行了董事及监事变更,变更后董事会成员为----李平(董事长)、何非、黎建军、许新、陈柏辰、黄立刚;监事会成员为----钟宇晖(监事会 )、方文桂、王卫红、李海仁、浦列、陈朝水。(以下省略4百字左右)
八、舆论、媒体的强烈关切
1、人民日报是中共中央的机关报,人民网是其官网,人民网强国社区百姓监督栏目于2017-11-27 04:24:22发表了我以“2018依法博弈”为网名而写作的《江西:不避斧钺举报锄奸,江西建工原形毕露!(原创首发)》,至今阅读人数已达4060个,点赞4个。(以下省略2千字左右)
3、根据《关于省一建公司群众来信反映情况的复函》{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赣国资监事函【2008】70号)},其中写:“四、省一建公司因亏损从94年至今,每年未足额缴纳社保。截至08年3月底共拖欠社保本金及滞纳金4072万元。”
4、落款时间为2009年3月16日、落款公章为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专用章的《关于黄剑平同志信访问题的答复》中写:“经调查,省一建公司未缴足社保金,主要是企业效益不好、人员负担重造成的,这些问题将在改制中统筹解决。”
5、我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的第2面贴有我二十几岁时的照片,照片上有钢印,钢印的印痕很深,但奇怪的是:照片以外的页面没有丝毫的钢印的印痕,可见该照片是从原《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上撕下来再贴在该手册上,目的是销毁原始的手册上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记载,因为该本手册上除了缴费基数,居然没有一笔缴费记载,所有经手人栏目均为空白!该手册第4面、第5面、第6面上均加盖了一个如下内容的方章:基金年审章(1)南昌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第7页加盖有如下内容的方章:养老保险已中断(13)南昌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下面是日期章:2009年4月9日。
以上情况证明:南昌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和原省一建公司共同参与了变造该养老保险手册的活动!
该手册是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人事部帅志强部长和该部一位女同志(应该是杨玲玲)在南昌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中央、省属企业科邹宏科长(女)办公室几乎是带强迫性的要我收下,并我应其要求当面写了一张收条给他们,他们要的应该就是这张收条。 她们如此处心积虑地 联合变造养老保险手册,自然是为了消灭我与原省一建公司存在劳保关系的证据,同时抹杀拖欠社会保险费的证据。因为该手册上记载的2004年5月以后的缴费是按内退工资核定并缴费的!
(社保经办机构不积极追缴欠费,反而不遗余力地帮助欠费单位隐瞒真相,欺骗江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欺骗劳动者,故针对南昌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养老保险处)和南昌市医疗保险处来说,这是天大的渎职行为,两个社保经办机构如不妥善处理,我绝对不会隐忍、隐认!我一定会以合法的方式和渠道、不惜任何代价地追踪到底!)
黄剑平、手机13687919248、2018年01月17日。

后记1:西祠胡同(江苏新闻爆料官方平台)于2018-01-17 10:06、我的新浪博客于2018-01-17 05:55:51、搜闻网于2018-01-17 10:12:47发表了《江西:省工商局如此工作和回复太不靠谱!》,其中,新浪博客的阅读人数已达70个。
后记2:人民日报是中共中央的机关报,人民网是其官网,人民微博于2018年1月17日10:00发表了我以“2018依法博弈”为网名而写作的《江西:省工商局如此工作和回复太不靠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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