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海鹏转自博讯网
昨天(12月28日)下午,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中国绿发会)诉新郑市薛店镇花庄村村民委员会、新郑市薛店镇政府、新郑市数个局委办的环境侵权纠纷案在河南省郑州市中级法院公开宣判。
中国绿发会介绍,2015年,该机构获得新郑市薛店镇花庄村古枣树被毁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并前往到古枣树被毁现场调查收集证据;2016年4月28日中国绿发会向郑州市中级法院递交起诉状,再到郑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宣判,全案历时两年多时间。
2015年,中国绿发会根据环境保护自愿者提供的材料,得知郑州市薛店镇花庄村古枣树林地被非法采伐,调查发现,侵权行为人在未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选择在夜晚偷伐,将1870棵古枣树非法砍伐。
此外,侵权行为人为掩盖其非法行为,将采伐的古枣树以“移植”名义进行所谓“移栽”。因采伐时不是以移植为目的,采用破坏性毁灭性的方式砍伐,之后“移植”、“移栽”时不按移植操作技术规程操作,造成所谓被“移植”的1870棵古枣树全部死亡。
据资料记载,新郑是红枣的故乡,种枣历史最早可追溯到8000多年前的裴李岗文化时期。红枣起源于明朝,至今已有600年栽种历史,枣文化源远流长。当地大面积的、生长几百年的古枣树林,使新郑及周边已经形成了稳定的古枣树人文和自然生态环境。
事实上, 新郑当地市政府,在2010年9月已发文“对位于新郑市薛店镇花庄村1023亩古枣树实施文物级保护”,在该保护区内,一百年以上的古枣树17660株,改案中被毁的1870棵古枣树及古枣树林,属于新郑市政府确定的保护范围。
根据当地政府所确认的保护条例,该保护区保护主体是新郑市政府,责任单位是新郑市林业局、新郑市红枣科学研究院、新郑市旅游和文物局。
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认为,一百年以上的古树,属于依法应受保护的古树名木和文物保护范围,应专门和特别保护;森林和林木受法律保护,采伐必须办理采伐许可证,这次大面积的采伐和“移植”,没依法办理法定手续,行为违法。
此外,大量非法采伐和毁坏古树林木,其行为存在侵权,破坏了当地几百年以来已经形成的生态环境,是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对自然环境的损害,已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侵权行为人及有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针对被告破坏生态行为、并造成自然环境受到损害的结果,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中国绿发会作为适格的法律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提起了此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起诉前及诉讼中,原告中国绿发会及其代理人先后几次到被毁古枣树现场进行了大量的调查,收集了大量的证据材料。
根据当地媒体报道,郑州市中院受理该案后,2016年11月7日组织当事人到现场进行了勘查,2016年12月8日举行庭前会议,对双当事人的证据材料进行举证质证,2016年1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2017年11月2日针对古枣树被毁的评估意见再次开庭进行举证质证。
原告的诉讼请求是:依法判令被告停止损害环境;恢复被毁林地的林木、植被;赔偿造成的环境损失;建立古枣树展示园,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警示基地;追回非法采伐而死亡的古树及制品;对毁坏古树名木、文物的行为,破坏生态、损害环境事件,向公众赔礼道歉;被告承担一切必要的费用。
该案开庭后,郑州市中级法院的承办法官曾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因双方分歧较大,尤其是该案涉及的古枣树被毁,是否属于非法砍伐、该案涉及到的1870棵古枣树是否属于非法毁坏、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破坏生态环境等原则问题争议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调解无果。
由于此案系国内首起因古树名木被破坏导致的环境公益诉讼,因此,也引起了各方广泛关注,多家媒体跟进报道该案,许多环保自愿者申请旁听了该案的开庭审理。
昨天下午,该案一审宣判,郑州市中院一审判决被告新郑市薛店镇政府及新郑市薛店镇花庄村民委员会停止继续实施违法移栽或者采伐枣树的行为;一审判决还要求责任方“补种因被移栽致死的枣树数目5倍的林木,并对补种的林木抚育管护三年”。
此外,一审判决还包括,一审被告共同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3616818.9元,用于该案的生态环境修复或异地公共生态环境修复,以及侵权主体应提交赔礼道歉文稿,对其未经法定程序移栽枣树致死,导致生态环境遭到破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侵权行为向公众赔礼道歉等条款。
郑州市中级法院似乎有意将该案做成公益诉讼的标杆案件,因此判决方面不仅包括了惩罚性的金钱赔偿,还包括多项恢复原状和道歉等特殊的判决。
在屠夫吴淦被以奇特罪名定罪的当下,这种技术进步是否说明中国的司法水平进步,很难乐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