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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违法拆迁的势头仍然强盛,历史遗留矛盾与新生矛盾交织在一起,拆迁引起的行政诉讼和信访数量居高不下。在诉讼领域,拆迁行政案件“立案难”基本解决,但大量案件涌入法院不仅超审限的问题严重存在,质量更有待努力提高。
2015年5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正式实施,为行政审判工作在解决中国房屋拆迁问题中发挥作用创造了历史性机遇,从而使这一领域有了明显变化即:拆迁行政案件增多,但实质性解决问题有待推进。
2016年,被征收拆迁人希望通过人民法院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热情不减,致使行政诉讼案件继续增长,仅2016年1月至8月,全国法院新收一审行政案件156430件,加上旧存,已经突破了201729件。其中以县级以上政府为被告而由中级人民法院所受理的第一审案件增长尤为明显,进而导致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创了历史新高。其中,最高人民法院新收的行政案件到9月份已经突破了2000件。
这一现象的出现新的行政诉讼法提高级别管辖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件例》明确县级政府为征收人有关。审级提高之后的第一个效果是行政机关的败诉率也在提高。虽然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的数据尚未出台,但是2015年全国法院一审行政案件中,判决行政机关总体败诉的比例达到13.78%,特别是以判决方式结案的一审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败诉高达33.45%,其中信息公开和征收拆迁引起的案件占了前两位。
2016年7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一个月后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行政诉讼应诉若干问题的通知》,在此前后,各地纷纷出台相应的规范性文件,拆迁行政诉讼中官民平等对话被大大推动。
2016年,复议机关做共同被告的案件大幅增加,拆迁行政案件的管辖有了变化。例如,住建部因是复议机关而做共同被告的案件2016年仍在上升,而且案件的一审由征收行政行为所在地改变为住建部所在地的北京管辖,对解决行政干预问题有明显效果。
案件进了法院,矛盾就能解决吗?一年多过去,公众的期待很美好,但现实差强人意。从我们了解的情况看,主要原因如下:
第一,行政诉讼超期严重。
无论是最高人民法院还是地方各级法院,能够按照规定期限结案的比例实在不高。虽然法院方面没有公开数据,但作为专业从事拆迁行政诉讼的律师都有切身体会并心里有数。这个问题的原因主要是法院行政庭法官无论是数量还是质量都无法按时依法完成数量多而复杂的拆迁行政纠纷之裁判。这个问题的解决靠法院自己显然是难以完成,需要在司法体制的改革中获得支持。
第二,行政干预仍然严重。
例如,各地在推进的棚户区改造、重大工程项目、开发区建设等方面有时间点要求,与公民享有的复议权利和诉权在时间上存在冲突。而且政府一方面需要快速推进项目要求法院给予支持;另一方面政府又想少花钱多办事,这为行政审判工作公正公平解决问题带来巨大的阻力。
对此,我们认为体制设计是重要的,但法院本身并非没有作为的空间。
第三、行政审判的专业性也面临新的挑战,这一挑战源自城乡拆迁纠纷始终面对公共利益与私有财产保护相冲突的问题,而这个方面的立法滞后,无法满足行政审判工作的要求。
如何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平衡二者关系,切实化解矛盾,是当前行政审判面临的主要责任。其中,新行政诉讼法法在案件管辖、起诉受理、证明资料分配、行政附带民事、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公益诉讼、行政协议、行政赔偿等方面留给了最高法院较大的解释空间,具体实施中也给法官们留下了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我们期待行政诉讼中的这些问题能得到解决,法院能担负起守住最后一道防线的重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