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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教育歧视观察:教育平等权研究

2017年12月27日 综合新闻 ⁄ 共 3217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邹长明转自中文网

教育平等权是基本人权,也是我国宪法保障的重要权利。教育平等权的基本内容是教育内容的平等、入学机会平等和平等地享有教育资源。教育平等权对于公民来说极端重要,它决定一个公民的品格及其在未来的社会地位;教育平等权对于社会同样十分重要,它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基本条件。我国在这方面已经作出了重要努力,但是,一个有责任感的公民应当承认,以上开国际法文件观照、以我国宪法规定来看,我们仍然存在巨大的差距,需要全社会的努力。这一努力首先是立法,要对教育平等权给予立法上明确化,取消歧视性规定,对于明目张胆的歧视应当绳之以法。其次,要通过人大立法,规定教育投资比例,提高中央出资比例,特别是加大中央对中西部地区教育投资比例,实行中小学教师为“国家雇员”的制度,其工资由国库和地方政府共同开支,且其工资收入应当不低于社会中等收入水平等等。只要真正贯彻“再苦不能苦教育”的精神,我相信这一问题是能够解决的。教育内容的平等当然是相对的,不过起码在作为基础性教育的初等与中等教育阶段教育内容必须平等的。教育内容的平等最迟为人们认识到。早期人们以人的身份确定受教育的内容,其后是按智力决定受教育的内容。国家举办不同教育目的的学校,通过考试学生进入不同的学校学习不同的内容。在英国就相应出现了三种中学:文法中学、技术中学和现代中学。英国在1970年代才取消这种建制,建立“综合学校”。消除课程设置上的等级。1988年英国教育改革法明确规定全国统一课程:基础课程为数学、英语和科学;其它基础课目是历史、地理、工艺学、音乐、艺术和体育等。[9]相同的内容当然还包括不同对象的不同对待,例如,如果国家为民族学生提供本民族特殊要求的教育,则对不同的民族应当平等地提供(如果需要的话)。

在这方面,我国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职业中学与普通中学的分类,这样的分类构成对职业中学学生的歧视,没有为他们提供与普通中学学生相同内容的教育。另外,在高中阶段过早地分班,对分班的学生实行差别教育:文科、理科分班,特别是将学生分为“参加高考”与“不参加高考”两类分而教之的方法构成对不参加高考的学生的歧视。

三、机会均等

机会均等是教育平等权的最低限度的要求,它禁止的是依据不合理的标准对人进行分类,而后依据人的不同分类提供不同的机会,或者给予某些人优惠,或者对某些人不提供机会。《世界人权宣言》26条规定高等教育应根据成绩而对一切人平等开放。高等教育如此,其他阶段的教育更应当如此。

依据《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取缔教育歧视公约》、《反对教育歧视建议》及《世界全民教育宣言》的规定,以下做法构成歧视: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它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经济条件或出生的任何区别、排斥、限制或特惠,其目的或效果为取消或损害教育上的待遇平等,特别是:(甲)禁止任何人或任何一群人接受任何种类或任何级别的教育;(乙)限制任何人或任何一群人只能接受低标准的教育;(丙)对某些人或某群人设立或维持分开的教育制度或学校,但本公约第二条的规定不在此限; (丁)对任何人或任何一群人加以违反人类尊严的条件。[10]《取缔教育歧视公约》第三条特别禁止几种歧视性规定:(1)在学费和给予学生奖学金或其它方式的协助以及前往外国研究所必要的许可和便利等事项上,除了以成绩或需要为基础外,不容许公共当局对不同国民作不同的待遇;(2)在公共当局所给予学校的任何形式的协助上,不容许任何纯粹以学生属于某一特殊团体这个原因为基础而定的限制或特惠;(3)对在其领土内居住的外国国民,给予与本国国民一样的受教育机会。依据相关国际人权法和我国上开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教育机会平等权具体化以下四项权利。

1、高考分数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利

这一权利提出两项要求:

首先,进入高校唯一的标准是分数,不得考虑分数以外的因素,否则可能因不合理的“限制或特惠”而构成歧视。文化大革命中,我国高等教育入学实行“推荐”制度,以所谓的“政治思想”作为主要标准,这是一种赤裸裸的政治歧视。恢复高考以来,“推荐”制度被否定,这是一大进步,但是,还是留下了一些尾巴:少量的推荐生仍然存在,别的人要考试,某些人可以不考试,这构成对其他人的歧视。还有一种分数“优惠”的做法,某些学生可以提高分数,这无疑也构成对其他人的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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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马克思说:“平等,作为共产主义的基础,是共产主义的政治的论据。”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139页,

[2]恩格斯《集权和自由》《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1卷第 394页。

[3]马克思说,工人“阶级的未来,从而也是人类的未来,完全取决于正在成长的工人一代的教育。”儿童教育是“人类发展的正常条件”《临时中央委员会就若干问题给代表的指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第217页。

[4]马克思在论证教育对于工人阶级的重要性后说:“儿童和少年的权利应当得到保护。他们自己没有能力保护自己。因此社会有责任保护他们。”儿童教育:“只有通过国家政权施行的普遍法律才能办到。”卡尔·马克思《临时中央委员会就若干问题给代表的指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第217页。

[5]在这方面,老牌自由主义的英国教育史是有典型意义的。工业革命以前,英国实行赤裸裸的等级教育;一次世界大战以前,英国实行所谓依智力区分的教育,出身高贵的人受“学术教育”,出身低贱的人受大众教育, 20世纪初,根据学生阶级出身定教育的政策受到质疑,出现了著名的“11岁考试”,由考试决定接受何种中学教育。这一方法表面看很合理,其实,考试的结果不是由学生天赋决定,更多的是金钱决定:它取决于学生此前接受的教育水平,而这是由支付能力所决定的。参阅吴华清、曾守锤《教育平等与英国教育发展》《浙江教育学院学报》2003年第一期。

[6] 虽然《世界人权宣言》只具有非强行法的性质,但是由于它所宣示的价值为文明国家所共识,所以具有极大的规范效力。现今,它已经成为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一部分。

[7] 当然,与宪法相比,这些法律保障的重在教育权而不是教育平等权,且平等在有的法律中根本没有提及。而在现代国家,教育权主要是一个平等问题。

[8]该条规定:“教育的目的在于充分发展人的个性并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教育应促进各国、各种族或各宗教集团间的了解、容忍和友谊,并应促进联合国维护和平的各项活动。”

[9]参阅吴华清、曾守锤《教育平等与英国教育发展》《浙江教育学院学报》2003年第一期。

[10] 参阅《取缔教育歧视公约》第一条。

[11]早在2000年,《北京市引进人才和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暂行办法》里就已经规定,北京的一些高新技术产业内的某些人的子女可以在北京参加高考,以后逐渐延伸到其他的一些产业。北京市发改委、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人事局等部门联合推出的《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2005)规定,金融高管的子女可以在北京参加高考。而我们的主管官员却振振有词地说这“不涉及到特权的问题”。参阅《评论:金融高管子女来京高考不涉及特权》人民网www.people.com.cn,2005年2月18日。

[12] 2005年,海南省教育厅为了减少大量外省高考移民对本省考生的冲击,派出6路调查组赴全国各地了解情况,并锁定数百名在原籍和海南进行了“重复报名”的考生,取消其在海南的考试资格,以达到对“移民潮”发出警示信号的作用。而据《中国青年报》的调查,在经过了复杂的多方“博弈”之后,海南省在最后时刻取消了“封堵令”,承认了这些考生在海南的考试资格。参阅蔡方华《海南高考移民事件引发的思考》《北京青年报》2005年6月6日。

[13]参阅《文汇报》2003年12月18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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