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如因自身过错,不按时办通职工的退休手续,导致职工迟延退休,少领了一段时间的退休金。那么,职工的损失由谁负担?近日,广西北流市人民法院宣判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判决由单位赔偿该职工的退休待遇损失。
具体的事情是这样的:1993年,广西北流市的赵某某(女)进入北流市某林场工作,成为林场国家固定工人。2012年5月,赵某某向北流市人社局提出退休申请。同年6月13日,赵某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因林场对档案管理不善,无法及时找到原告的转正档案材料,导致直到2013年12月20日赵某某的退休手续才得以审批通过。人社局确定赵某某从2013年12月31日起退休,退休金为每月1818.8元。从而,赵某某损失了从2012年6月13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共18个月的退休金。
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赵某某于2017年9月向北流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被告北流市某林场赔偿原告18个月的退休金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