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晓星转自腾讯评论
妇女的生育权受法律保护,没有婚姻也应享有生育权利
生育权是一种个体权利已成国际社会的共识,个人无论婚否都应拥有生育权
一直以来,生育是人类得以延续的最基本方式,人类历史有多长,生育的历史就有多长。人类的每一个个体,都拥有生育的权利,这是人们所达成的共识。
生育权这一概念最早出现于19世纪后期,当时女权主义者要求享有“自愿成为母亲”的权利。20世纪70年代以后,有关国际会议文件或公约中开始涉及生育权,并将生育权视为最基本的人权之一。1974年联合国通过的《世界人口行动计划》对生育权作了定义:“所有夫妇和个人享有自由负责地决定其子女数量和间隔以及为此目的而获得信息、教育与方法的基本权利;夫妇和个人在行使这种权利的责任时,应考虑他们现在子女和未来子女的需要以及他们对社会的责任。”联合国在1984年和1994年分别召开的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通过的《墨西哥宣言》和《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行动纲要》对上述概念又进行了重申,并将生育权作为最基本的人权。
中国法律保障的生育权,也并不必然以结婚为前提
中国法律同样保护妇女的生育权,生育权的主体也不区分已婚或未婚。2005年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婚姻法》第25条也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以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中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可见生育权的权利主体不限于已缔结婚姻关系的夫妻,既包括已缔结婚姻关系的夫妻也包括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公民。
虽然中国立法中对未婚女性生育权只有一些原则性的、模糊的规定。但按照“法无禁止即自由”的法理,只要不损害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利益,法律没有限制或禁止的部分,就是人们的自由空间。可见,在中国,未婚女性享有生育权。
但在现实中,未婚妈妈面临种种“惩罚”
“未婚生育”必须缴纳高额社会抚养费,未婚妈妈常常无力支付
如上文所述,《婚姻法》等现行法律并未规定公民必须要结婚后才能生育,肯定了公民没有婚姻也享有生育的权利。但对照现实,公民的生育行为还是与婚姻制度捆绑在一起,“没有结婚就没有生育子女的权利。”
因为在中国现行计生政策下,生孩子必须持有准生证(又叫做计划生育服务证),而获得准生证的一个前提就是要有结婚证。如此一来,非婚生育便不符合国家计生规定,属于违规生育。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超出国家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哪怕是第一胎,未婚生育也需要被收费。这是一笔数额不小的罚款,通常与各地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挂钩,各地标准并不一样。以江苏省为例,在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且未曾生育的情况下,非婚生育一个孩子的,按照孩子出生上一年份人均可支配收入的零点五倍至两倍缴纳社会抚养费;如果实际收入超出人均收入,对其超出部分还会征收一倍至二倍的社会抚养费。
2013年底导演张艺谋与现任妻子陈婷非婚生育三个子女事件被曝光,最终缴纳了近750万人民币的巨额社会抚养费。但现实中绝大部分的非婚生育家庭尤其是未婚妈妈都面临经济的窘境,难以承担高额的社会抚养费。如北京市未婚妈妈刘菲,因无力支付社会抚养费,一度打算卖肾,最终因年龄太大而被拒绝。
给孩子入户也成过不去的坎儿,按照规定,非婚生子无准生证难获户口
事实上,社会抚养费自征收之日起,其合理性和合法性就一直饱受质疑和争议。但被征收者不得不缴——社会抚养费捆绑了孩子的户口。今日话题曾经分析过,以任何的理由来阻止上户都是违宪的。但在现实生活中,不缴纳社会抚养费不给上户已成潜规则。据前国家统计局局长马建堂介绍,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登记到没有户口的人有1300多万,其中大部分是违规生育(超生和非婚生子等)而没有缴清社会抚养费,从而无法进行户籍登记的人口。
有些未婚妈妈有能力缴清社会抚养费,但讽刺的是,在许多地区,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前提是提供生父信息及亲子鉴定证明。这无疑刺痛了许多未婚妈妈。未婚妈妈于军在给孩子缴社会抚养费时,被告知需要提供孩子生父的信息和亲子鉴定证明,而前男友已经失踪不见,于军“连交社会抚养费的资格都没有”。
缴清社会抚养费后,就到具体的上户口程序,而依据公安部门相关的行政管理规定,给新生儿上户口的时候在程序上需要向公安部门提供出生证明、结婚证等相关资料。未婚妈妈便面临更困难也更无能为力的证件证明。非婚生当然没有结婚证,没有结婚证自然就办不了准生证,而没有准生证,医院又拒绝开具出生证明。于是,未婚妈妈除了因为无力支付巨额的社会抚养费,还会受制于证明困局无法给孩子落户。
除此之外,不但要承担养育孩子的经济压力还要忍受种种不公平
一位独自抚养孩子的单身母亲,生活中遇到的麻烦,又岂止是社会抚养费和户口?
通常情况下,未婚妈妈经济状况并不乐观。养育孩子的经济压力不说,有媒体推算,撇开将来的物价和教育费用上涨因素,在中国养育一个孩子至其大学毕业,至少需要花费50至130万元人民币。而据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民事诉讼律师潘雯所说“未婚妈妈往往与孩子的父亲存在抚养费纠纷问题,部分未婚妈妈未向男方索要抚养费用”;社会不仅缺乏对未婚妈妈支持系统,甚至还会剥夺其部分权利:由于“非婚生子”不受法律支持,即使未婚妈妈只生育一个孩子,也无法享受国家给独生子女的政策福利;如果未婚妈妈在职,本应由生育保险支付的检查费、手术费、住院费、接生费、药费等费用也无法报销,想要休带薪产假往往也需要提供准生证明。
如此歧视和惩罚,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后果
“处罚”未婚妈妈,对引导社会风气没有多大作用
此次未婚妈妈吴霞众筹社会抚养费引发热议,有观点认为纵容“未婚生育”是对婚外情提供便利,不应该支持。
“小三”是破坏别人家庭的第三者,理应受到道德和舆论的谴责,但只要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终究还是属于道德范畴的问题,法律不宜过度介入个人生活领域。靠征收高额社会抚养费和限制户口也起不到教育、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生育观的作用,非婚生子的富人不会在乎缴多少钱,也很容易给孩子上好户口。据媒体报道,张艺谋和陈婷在为三个非婚子女上户口时并未接受过计生部门的处罚,没有缴纳社会抚养费,也未获得计生部门开具的非婚生育证明及行政处罚单。
且众所周知,未婚生育,原因复杂:既有所谓的“小三”生育和为人代孕,也有不婚主义者的“不婚只育”,还有未成年人偷尝禁果酿苦果……许多时候,与其说错在女性,不如说,未婚妈妈也是受害者。在此情境下,不予同情与关怀,反而向未婚妈妈收取高昂费用,予以种种不公平的对待,难免显得政策冰冷。
反而加剧堕胎、弃婴甚至是杀害婴儿等问题,还会带来其他负面后果
未婚妈妈本来就是弱势群体,而当她们面临经济和社会舆论的双重压力,社会和政府非但不提供帮助反而打击,只会加剧堕胎、弃婴甚至是杀害婴儿等问题。
2013年5月,浙江金华浦江县发生“下水道婴儿”事件,虽然这个婴儿奇迹般地存活了下来,并被“未婚”父母抱走,但这起事件还是再一次引发了公众对未婚妈妈弃婴问题的关注。而据羊城晚报报道,在2009年到2013年五年之中,深圳市宝安区发生过10起未婚妈妈杀子案:其中6名婴儿诞生后被妈妈从厕所或阳台抛下,高空坠亡;3名是被妈妈掐住脖子窒息而亡;1名因处理不当在便盆内溺亡;还有一名被刚刚诞产的妈妈放在天台隔热层里,活活热死。
无辜的孩子被剥夺本该拥有的基本权益,很容易会产生仇恨和报复心理
有人认为,有父母双方的家庭因其完整而能使孩子健康快乐地成长。其实,缺少一方的家庭并非不能使孩子很好地成长。但在现行政策下,非婚生的孩子被剥夺本该拥有的基本权益,确实很自然会产生仇恨和报复心理,也会给社会埋下不稳定的种子。
2013年12月19日《新民周刊》报道,因单身母亲无法缴纳33万元的巨额社会抚养费,8岁的孩子小杰一直没有户口。面对记者的采访,小杰说道,“我觉得计生委和公安局的人真坏,我将来长大了想参加黑社会,报复他们。”这并不难理解,在一切都与户籍绑定的中国,一个人如果没有户口成为“黑户”,从出生开始就面临举步维艰的生存困境。
学习欧美,未婚妈妈不再被“惩罚”,而受国家的保护
美国未婚母亲可享受和贫困家庭重叠的一般性政府福利。除了一般性政府福利,美国政府对未婚母亲还有额外的补助措施,涵盖生活的各个方面:包括住房、医疗、食品、职业培训以及大学奖学金。在英国,未婚母亲都可以很容易地在公共服务部申请到政府补助,没有任何门槛限制。政府提供生活必需品、食物、医疗保健、追加营养。除了物品、食品和医疗援助以外,英国政府还直接向未婚母亲发放救助金。救济金主要分为收入补助、残疾保险、儿童税务补贴和住房补贴。
北欧也已开始了这些实践。以瑞典为例,瑞典政府通过1987年颁布的《同居者法案》、1994年的《伴侣登记法案》、2009年的《家庭法》等法律,对各种亲密伴侣关系和家庭关系平等对待。而为了儿童有权获得监护人的足够照顾,瑞典从1974年开始,在每个孩子满8岁之前,不论父母结婚与否,其监护人可有480天的育儿假,而且其中绝大部分是带薪的。
当然,这些国家的国情与中国不尽相同,比如瑞典是高福利国家。但一些措施仍然可以效仿,比如未婚母亲不受政策性歧视,对各种亲密伴侣关系和家庭关系平等对待等。总而言之,除了取消各地实施条例中限制独身女性生育权的实现的不合理规定(社会抚养费,计生与户籍捆绑),还有很多地方可发力。
中国民主党中国女权问题观察员 宋晓星
2017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