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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教育歧视观察:重庆一老师体罚学生赔8万 为赔偿款起诉学校

2017年12月11日 综合新闻 ⁄ 共 854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邹长明转自中新网重庆8月17日电(银雪)学生未擦黑板被老师体罚,老师在赔偿学生医疗费后却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学校支付他代为垫付给学生的赔偿款。记者17日从重庆长寿区法院获悉,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宣判,重庆长寿区实验中学支付教师张广垫付给学生向小明(化名)的损失费用2033.8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广是重庆市长寿区实验中学数学教师。2007年9月26日晚7时许,张广在该校初二年级16班上数学晚自习,当其得知当日负责擦黑板的学生向小明不愿擦黑板后,便手持放于教室内的一竹棍打向向小明,竹棍打在向的右手肘部。向小明被打后感觉疼痛,但未告知张广,并坚持上完晚自习。晚自习放学后,向小明的父亲向强将向小明送往医院检查。经检查,向小明右手尺骨鹰嘴骨折。2008年1月12日,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作出损伤程度鉴定:向小明的损伤程度属轻伤。

2008年1月28日,向小明、向强到当地公安机关要求对张广立案侦查,公安机在1月29日决定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张广立案侦查。同年2月2日,张某与向小明之父向强达成协议:由张广一次性赔偿向小明医疗、交通、生活补助、营养、护理及向强误工费1万元,并一次性按十级伤残赔偿向小明残疾赔偿金7万元,向强到公安机关撤除对张广的刑事控告并书面申请不再追究张广的刑事责任。同日,张广支付给向强8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张广在履行教育教学职责过程中行为违法,但其要求向小明檫黑板的目的是为了教学,因此其行为属于执行职务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应由学校承担责任。而向小明是否构成十级伤残无证据证明,张广超范围赔偿给向小明的费用属于其自愿行为,不属于向小明受损害后的合理损失范围。对此,法院依法判决重庆市长寿区实验中学支付张广垫付给向小明的损失费用2033.80元,驳回原告张广的其余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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