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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虚假间谍案观察:中国公布反间谍法细则 “可治罪任何人”

2017年12月07日 综合新闻 ⁄ 共 953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俞银姬转自博讯网
中国昨公布“反间谍法实施细则”,即日起实施。细则列出间谍行为是指,包括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建立联系,取得支持、帮助,危害国安的活动也算在内;破坏国家统一,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也是间谍活动之一。

李明哲案日前宣判,中国公布并实施反间谍法细则,被外界视为中国将以法律进一步收紧对国安的控制。美国之音报导,公布的反间谍法实施细则,在很多领域极大地扩大了入罪范围,使当局可以用间谍罪的罪名治罪任何人。

报导指出,中国在2014年通过“反间谍法”后在中国国内外一直广受批评,认为有关间谍行为的定义含糊其辞、模糊至极、给当局留下无限操作空间。如该法中的所谓 “间谍行为以外的其他危害国家安全行为” 这一概念曾备受诟病。细则省去了“以外”,但保留下了同样令人不安的“其他”。

新华社报导,细则列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共同策画或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间谍活动;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的资助或指使,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间谍活动等行为,都属“间谍”。

而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则分别包括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危害国家安全的恐怖活动;捏造、散布危害国安的文字或资讯,制作、传播、出版危害国家安全的音像制品或者其他出版物;利用社会团体或企业组织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利用邪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制造民族纠纷,煽动民族分裂,危害国家安全;境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不听劝阻,擅自会见境内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或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重大嫌疑人员。

此外,针对条例中所称的“敌对组织”,是指敌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而“资助间谍行为”包括向实施间谍行为的组织、个人提供经费、场所和物资,以及向组织、个人提供用于实施间谍行为的经费、场所和物资。

细则又列出“专用间谍器材”,包括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截收器材;其他专用间谍器材。专用间谍器材由国安主管部门负责确认。

此外,对违反“反间谍法”的境外个人,中国国安部门可决定限期离境或驱逐出境,并决定其不得入境的期限。被驱逐出境的境外个人,自被驱逐出境之日起十年内不得入境。
来源:世界新闻网
(博讯 bo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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