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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系狱政治犯观察:夏霖案的实体问题

2017年11月24日 综合新闻 ⁄ 共 2108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张树林转自维权网

出于谨慎,我向来很少讨论司法程序正在进行的刑事案件的实体问题,但夏霖案不得不讨论,这不只是涉及夏霖个人的名誉问题,还涉及北京检方涉嫌配合北京警方制作假案的问题。虽然到目前为止,办案警方的诸多程序违法行为早已让人怀疑他们涉嫌制作假案,但在中国这个日常舆论惯于挥舞道德大棒伤人,严重缺乏程序意识的国度,适当地讨论夏霖案的实体问题,至少对夏霖本人没有太大坏处。

到目前为止,根据夏霖案律师公布的《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中谈及的侦查过程中的一些具体情况,以及北京市检察院二分检的起诉书,还有从夏霖的妻子林茹了解到的部分案情,我将本案实体目前所知的情况做点概括(若有出入,请以将来开庭以后双方对质结果为准,如果庭审过程不公正,像其他许多案件那样法官不让被告陈述,则以将来夏霖的信息为准——一切疑点利益归于遭受不公对待者)。

一.最初的侦查内容是夏霖以前代理的人权案件和香港“占中”事件

据《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夏霖对本案的指控事实系‘零口供’并且拒不认罪”,“据夏霖讲,他被拘留后羁押在北京市第三看守所期间,侦查机关并没有讯问其本案涉嫌罪名‘赌博罪’‘诈骗罪’相关的事实,而是大量讯问关于夏霖以前承办过的敏感案件,比如四川冉云飞的案件,北京艾未未的案件,郭玉闪案件以及‘香港占中的事件’,讯问有关浦志强的情况,还扣押夏霖的港澳通行证和家中朋友赠送的有关社会运动书籍,比如台湾施明德的《百年红潮》;夏霖认为他之所以被立案侦查,这是有关部门对他承办敏感案件和在网络上为郭玉闪、浦志强的呼吁、声援而进行的‘挟嫌报复’‘枉法陷害’,他在批捕和审查起诉会见检察官时多次进行举报和控告;……”

夏霖的这一指控并非毫无根据,他在被绑架之前一个月的2014年10月9日,郭玉闪被北京警方莫名刑拘,接着夏霖承接这起案件,为郭玉闪担当辩护人,按《刑诉法》规定,11月14日是郭玉闪批捕的最后期限,这段时间正是夏霖紧锣密鼓为玉闪避免被批捕而开展工作的时间。11月8日,正是郭玉闪被刑拘满30天,即《刑诉法》第89条第二款规定的警方提请批捕的最后期限(这一款规定本来未必符合郭玉闪的情况,但中国警方的侦查裁量权是无限的,可以不讨论。),这难道是巧合吗?当然不是,警方最初三十天里讯问夏霖与赌博和诈骗一毛钱关系没有的那些问题,已经足够说明问题,因此,夏霖指控警方是“枉法陷害”基本上就是事实。

二.夏霖最初能会见律师时都有法警陪同

在被剥夺了95天的律师会见权之后,夏霖终于见到律师。按照《刑诉法》第37条第四款规定,“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但夏霖最初会见律师时都是有法警陪同,处于被近距离监视状态——当然,这种违法行为在中国几乎是不可能纠正的。这说明警方很担心夏霖跟他辩护律师的谈话内容,担心外界了解夏霖被绑架之后发生的事,有法警陪同在场,至少可以让他不能畅所欲言。这种情况持续了很久之后,夏霖才获得没有法警监视的正常律师会见权。

三.警方所谓诈骗案,没有任何主动报案人

夏案检方所谓受害人迄今无一人主动报案过,据《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本案案发时,所谓的被害人无一人提起民事诉讼,也无一人报案,有的所谓被害人在审査起诉阶段,已经向检察机关撤回有关证言,并且声明受到了威胁和诱导;现移送法院的有的证人证言和受害人陈述也是在人身受到羁押的情况做出的,……”据我所知,警方所谓“受害人”,有的是在被非法羁押状态下作出的陈述,在羁押状态解除后,并不认同被羁押时的表态。起诉书中罗列的四位“受害人”中有两位已明确向法院提交书面声明,确认夏霖和他们之间只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不存在诈骗问题。剩下的两位“受害人”,都属于公司借贷,一个有合同有担保,另一个在夏霖被绑架之后已经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目的是保全债权。哪有什么诈骗!

警方的这些行为其实已经涉嫌滥用职权,伪造证据,符合《刑法》第399条规定之枉法追诉罪的主客观要件。

四.检方所谓诈骗,事实语焉不详

《起诉书》指控夏霖“2014年间,被告人夏霖以法院拍卖楼房、投资项目需要资金为由,骗取被害人xxx、xxx、xxx及xxx共计1000余万元,并将上述钱款用于归还赌债等支出。”(参见【2015】198号起诉书》)法律文书本应以严谨著称,但这份起诉书里的指控都以十分模糊的语言表述,例如“骗取……共计1000余万元”——到底是多少?有没有准确的数字?再如“用于归还赌债等支出”,这个“等”是什么?所谓赌债,到底有多少笔?都是什么时间、地点,跟什么人赌的?短短不到一百字的一句话里,两个最关键的指控内容都指向不明,这都什么起诉书?

至少目前检方的起诉书中没有任何细节陈述。作为公诉案件,起诉书并不仅仅是给当事人看的,也不仅仅是给法院看的,而是给幽幽天下人之眼看的,但这份起诉书里除了上述那种语焉不详、貌似事实表述其实缺乏事实只有论断的语句外,并无任何实质性内容。

检方至少要做到确凿地证明夏霖所借款项全部用于支付赌资,而前文所说之“赌资等”里的“等”得另说;检方得证明夏霖参与何时何地何人之赌博,总共参与几场,所涉金额每笔有多大、合计有多大,并且正好与所借款项的时间先后构成有说服力的逻辑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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