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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教育洗脑观察—侠客岛:对待虐童者除了拳头 法律的牙齿还要更锋利些

2017年11月23日 综合新闻 ⁄ 共 3265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李星转自新浪育儿

红黄蓝幼儿园红黄蓝幼儿园

[解局]对待虐童者,除了拳头,法律的牙齿还要更锋利些

又是孩子!

上海携程亲子园的虐童新闻余音未消。昨天晚上,又有家长反映,北京管庄红黄蓝幼儿园(新天地分园)国际小二班的幼儿遭遇老师扎针、喂不明白色药片的虐待,并提供孩子身上有多个针眼的照片。

这不是媒体第一次披露幼儿园的虐童事件,大概,也不会是最后一次。

孩子

孩子对于当代中国家庭的重要性,不言而明。

或许是为了不输在起点上,现在孩子们的入园年龄越来越早。比如携程亲子园彩虹班那些被虐待的孩子,均为2岁以下的幼童。也正因为如此,即便他们遭受了虐待,也很难用清晰的语言向家长描述自己遭受的苦难。

红黄蓝幼儿园的事件中,一位家长只是在孩子最近三四天拒绝上幼儿园,说“老师给吃过白色药片”的时候,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但是,在家长提供的和孩子对话的视频中,孩子也无法清晰表述,只是捏着一个白色药片断断续地回忆,“吃过……老师给吃的……睡觉吃……其他小朋友吃的……每天都要吃……”

孩子身上的针眼孩子身上的针眼

有人说,还好,现在有了监控视频,我们得以有充足的技术手段保留孩子被虐待的证据。可是,隔着屏幕,又有多少人能感受到孩子的疼痛与无助呢?更让人绝望的是,隔断时间就爆出的虐童新闻,已经让许多人觉得这不是新闻了。

最难以承受的,无疑还是年轻的父母们。一位朋友说,自己始终没敢点开视频,不忍心看。另一位朋友说,不知道除了呼吁加强对幼儿园办学资质和幼师从业资质的监管,还有什么办法?一位年轻的妈妈则干脆说,法律很远,拳头很近。

从网民的反应来看,赞同“拳头”的意见占据了主流。这是一种典型的私力救济观。相比冗长的司法程序,“拳头”显然来得更为直接。

那么,是否真的就像网络舆论中呈现的那样,法律对于虐童就无能为力呢?

涉事幼儿园门口聚集了许多孩子家长涉事幼儿园门口聚集了许多孩子家长

法律

《刑法修正案(九)》的施行,是儿童权益保护的一个关键节点。

《修正案(九)》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是我国法律在有关“虐童罪”问题上,首次突破家庭成员,将幼儿园、学校老师、保姆等负有监护未成年人职责的人和单位列为虐待罪犯罪主体范围。同时,这一规定也改变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条,只有原则性倡议而缺乏具体操作性的尴尬。

不过,遍查媒体曝光的虐童事件,目前对幼儿教师出现的虐待儿童行为,却很少适用刑法“虐待罪”的规定。

现实中往往有两种情形:一是,对于危害结果较为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侵害行为,往往对加害人适用了,岗位纪律或相应的单位处理规定等进行处分,如警告、罚款、解除劳动合同等。如携程亲子园最初就采取了,与涉事人员解除劳动关系的措施;

二是,对虐待儿童产生较为严重、达到轻伤后果的,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施虐者进行必要的处罚,如罚款、拘留等处罚。2012年10月发生在山西太原的幼师虐童事件中,搧孩子数十下耳光的女教师,就被处以15天行政拘留。

可喜的进步,出现在2016—2017年的若干判例中。

在吉林幼儿教师王某某、宋某某采用针头等尖锐物刺,扎多名幼儿的头部、口腔内部、四肢、臀部的案件中,法院认定二人犯虐待被监护人罪,并判处二年十个月的有期徒刑;

河北幼儿教师宋某采用扎针、恐吓方式虐待被看护幼儿,法院认定二人犯虐待被监护人罪,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禁止从事看护工作三年;

辽宁幼儿教师王某某虐待六名儿童,被法院以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罚执行完毕的三年之内不得从事幼儿教育工作。

虐童入刑,是可喜的进步,可是这样进步何尝不是以孩子受到的伤害为代价呢?

资料图资料图

反思

实际上,儿童权益保护一直是我国法律关注的重点。

无论是《宪法》,还是《民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都有针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规定,国家还制定了保护未成年人的专门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母婴保健法》等。只不过由于规定过于抽象,许多法条在现实中非常缺乏操作性。

即便是广受称赞的《刑法修正案(九)》中,“情节恶劣”的定罪量刑标准也是很难量化的。情节恶劣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因素。情节是否恶劣,可以从虐待次数、持续的时间、虐待手段以及伤害后果等进行综合评价。但这个标准,在法律界和普通家长之间存在严重分歧。比如给孩子喂芥末,这个算不算情节恶劣呢?换言之,可能很多父母认为的恶劣情节,都无法达到定罪的标准。

同时,虐待儿童是一个非常宽泛的范畴。比如,一些虐童行为性质极为恶劣,形式极其变态,对儿童心理健康造成极大的伤害,使之产生挥之不去的心理阴影,但可能由于对儿童身体的伤害不够明显,施虐者很少能受到较严苛的刑罚制裁,判决也就很难最大程度地发挥法律的威慑效果。这是许多家长赞同“拳头”的原因,也应该是我国“虐童罪”需要健全完善的方向。

据有关媒体检索,在近两年的17起虐童判决或公诉中,有12起涉及猥亵儿童、性侵儿童,4起是幼儿教师虐待儿童的案件,还有1起发生在家中,是生母与情夫虐待儿童的案件。换言之,我国目前对“虐童”的法律追究范围还是相对狭窄的,还主要停留在猥亵、性侵和身体伤害上,并没有考虑到精神伤害层面。

另一组数据更让我们触目惊心。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管应时今年6月表示,2013年至2016年,全国法院共审结猥亵儿童犯罪案件10782件。

一方面是数量巨大的各类儿童伤害案,一方面是层出不穷的虐童新闻报道,司法机关在不断努力,却不能消除虐童事件的发生。

除了我们无法控制的人性,法治的完善应该是我们进一步反思的方向。

资料图资料图

出路

虐童案件频发不是某一方面的问题,各个环节都有可能存在盲点。

首先,就家长、教师等负有监护职责的群体来说,他们中有些人的法律意识淡薄,心存侥幸,有人甚至对虐童问题不以为然。

其次,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实施场所一般较为封闭,外界难以发现,儿童难以陈述,加上主管部门监管力度不够,虐待行为往往很难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

再次,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传统心理影响,除了媒体曝光,在现实中很少见到基层组织主动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儿童虐待的案例,难以达到群防群治的效果,法律规定的报告制度也处于“权利搁置”状态。

最后,没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主体的被虐待儿童案件,还处于法律“真空”状态。根据刑法的规定,对儿童有监护或看护职责的人虐待儿童才构成犯罪。相反,对一些对儿童没有看护监护职责、却有虐待儿童行为的人来说,如果期间没有对儿童造成轻伤后果,法律往往不能对其定罪处罚。这是立法的漏洞。

前些年,一部反映韩国光州聋哑人学校性暴力事件的电影《熔炉》被搬上了银幕,引起了韩国社会的巨大震动,以至于改变了韩国的国家立法——政府相继出台《社会福祉法事业法修订案》、《教育公务员法修订案》《学生人权保护条例》,以回应电影中暴露的问题。

现实,往往比电影还要残酷。在怎么办的问题上,我们已经听了太多的“加强监管、提升素质和落实管理”的声音。在此,我们不妨认真地以这一系列虐童事件为契机,完善立法、依法严惩,真正让法律长出“牙齿”,推动相关部门在建立儿童权益保护长效机制上,有更加积极的作为。

毕竟,要成为人民群众满意的政府,就必须从人民群众最大满意的地方着手。

欣慰的是,今天下午,北京朝阳区政府就红蓝黄新天地幼儿园涉虐童事件做了通报。

据朝阳区政府新闻发言人介绍,2017年11月22日下午,朝阳区红黄蓝新天地幼儿园有家长向公安机关报警,反映怀疑其孩子在幼儿园内受到侵害,朝阳警方接到报警后,立即成立专案组,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目前警方正在工作中。

朝阳区政府得悉此事,立即成立工作组,进驻幼儿园,积极协助相关部门,配合警方做好调查工作。责成该幼儿园迅速做好自查和家长、幼儿的安抚工作。

朝阳区政府禁止任何形式的伤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发生,针对家长反映的问题,一经查实,我们绝不姑息,并依法从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但愿,这是最后一起虐童案。

资料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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