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3日,申诉人蓝某要求被诉人某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2、3、4月份工资时,被诉人以申诉人5月9日离开公司未经同意为由,拒绝发给工资,并称要按“职工旷工倒扣100元/天”的厂规倒扣申诉人工资,直至扣完为止。申诉人遂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请求责令被诉人支付应得工资7800元,并支付违约金3000元。
情况核实:
申诉人于2016年11月1日受聘在被诉人处担任生产管理工作,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口头约定月工资7800元。2017年2月,被诉人提出改变申诉人月工资为6000元。申诉人不同意,遂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被诉人才答应作为补帖补足。此后,在3、4二个月,被诉人拖欠工资未发,申诉人再次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于5月9日未经同意离开了被诉人公司。被诉人对此行为作旷工处理,并以厂规“职工旷工倒扣100元/天”为由,拒发申诉人2、3、4三个月工资。
本案争议焦点是申诉人5月9日未经同意离开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据查,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甲方(被诉人)应按月支付给乙方(申诉人)工资,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现被诉方拖欠2、3月份工资,既未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又未报当地劳动部门审核同意,也无足够的理由,应属无故拖欠。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故申诉人于5月9日因2个月工资未发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离开了公司,虽未经同意,也是合法合理的。被诉人对此视作旷工处理,于法无据,应予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