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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系狱政治犯观察:目前中国的冤狱,大致分为如下类型

2017年11月11日 综合新闻 ⁄ 共 1164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张树林转自维权网

(一)钦定伪造假案型冤狱

这类冤狱通常只针对两种人,一种是高层权力斗争的落败方,一种是民间反抗暴政者的标志性人物(如对LXB、王炳章、高智晟、郭飞雄、许志永、胡佳、高瑜、浦志强、郭玉闪等),这些案件的一大特点是往往最高权力本身就可能会关注这些案件的当事人,许多情况下甚至可能会作出相应批示。

(二)默示授权伪造假案型冤狱

这一类型中除了也包含地方官场派系斗争中的落败者,也包含诸多地方官府进行的维稳迫害所制造的冤狱,比如四川对阿安扎西、刘正有、李必丰、谭作人的迫害,也包含本文所谈的夏霖案。无论是针对高层权斗的落败者,还是针对民间反抗者,目的都是为了维护中共自身的暴力统治。这些冤狱往往符合最高权力的意志和利益,但最高权力自身可能通常不会过问这些案件,而只是默示首肯。

(三)权力失控的伪造假案型冤狱

前文曾经提到的公安部因地方警察越权干预经济纠纷而发的禁令,其实就是针对这种权力失控伪造假案型冤狱的。除此之外,各地警察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或在执行公务之外,恣意滥用警权早已成为社会公害,由于这部分原因而导致的冤狱丛生,大量的在警察获得了他们想要的利益之后就撤销案件了,这些冤狱在以当事人失去其应得利益的基础上无法呈现。治安警察在打击黄赌毒过程中,这类以警察获利为目的的假案,大多是以“立假案—获利后销案”这样的方式发生和消灭,如果当事人不告诉,通常难以查获。所以这类型的案件,因其往往销案迅速仿佛没有存在过,而且由于它们通常是以获利为目的,与那些陷人入狱甚至死刑的假案相比,危害也要小很多,至少对当事人的自由、财产、生命的侵害是较低的。

(四)主观放任的制度错案型冤狱

这一类的冤狱通常是由于制度缺陷导致的,而其中办案人员也存在着恣意滥用权力的现象,例如大量刑讯逼供产生的错案,都是如前文讲到的《老残游记》里那位刚弼,刚愎自用、偏见严重,一旦自己认定的就以为错不了,由于缺乏制度性的监督和制约,他们就会顺着权力的本性恣意妄为,直到大错铸成之后,即使发现了错误也不肯改正,这就是中国刑事司法屡见不鲜的罪错递增现象。但是这类错案与故意制造的假案依然存在较大区别,办案人员至少最初的时候并没有故意伪造假案的动机。

(五)无过错的制度错案型冤狱

世间并无百分之百的圆满制度,因此,任何制度都可能出错,这种错误是人性本身所带来的制度缺陷所致,不是办案者的主观恶意,也不是办案者的不负责任所致,因此,严格讲,只有这类错案,才是货真价实的冤狱——就是谁都没有过错的错案。

上述五类冤狱中,除了最后一种属于所有制度都会有的冤狱,其他四种冤狱都源于权力不受限制,这就是为什么中国冤狱丛生的原因。作为一个史上官民对立最严重、最持久、最普遍的国家,相应的,中国的冤狱现象一定也是最骇人听闻、数量最庞大、持续时间最久、存在范围最广、对人民的伤害最深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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