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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歧视观察: 老年农民工工伤后权益谁来维护

2017年10月01日 综合新闻 ⁄ 共 697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金姗玉转自博迅网
林根山,1945年9月27日出生,年龄72岁,身份证:420381194509272713,湖北省丹江口市丁家营镇花园村1组73号。

2017年5月,在中铁七局三工区丁家营镇修建高铁,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但雇佣方并未与其签订书面合同。

2017年9月4日在施工过程中,被指派高空作业,施工方没有提供高空防护装置。林根山从高空摔下导致左边三根肋骨骨折,扎伤肺部,合并肺部感染,双胸腔积液,20多天后出院养伤。其工伤应为十级伤残,然而施工方声称,除住院期间的医药费外,不再负责其他进一步费用。无奈之下,家属求助十堰市劳动局。劳动局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属于劳动部门管辖,为由推诿责任。

目前,林根山,没有继续治疗费用及基本生活费用。

林根山所面临的生存困境,并非个案,林根山的遭遇在中国农村具有普遍性,无数像他一样的农民,辛勤劳作一生仍然不得温饱,年迈之际不得不打工求生存,但权益得不到任何保障,发生工伤后没有任何一个职能部门协调解决问题,导致像林根山一样,造成求告无门的困境。

根据劳动法之有关条文,“劳动法偏重于保护处于弱者地位的劳动者”;“无论存在于劳动关系的缔结前,缔结后,或者终止后,都应纳入保护范围之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应予以纠正。用人单位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害应按劳动部门的‘劳部发1995-223号’决定进行赔偿”。

因此,十堰市劳动局必须对林根山的工伤事件所面临的困境给予解决。

联系方式:15586902681
林春芬(女儿):18911962404

2017年9月29日 [博讯来稿] (博讯 bo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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