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个月前,我在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后,被认定为工伤并被确定为8级伤残。按照相关标准,我能获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96万元(我的月工资3600元×11个月),但因肇事司机经济能力有限,只赔偿给我1万元。为此,我曾要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剩余的2.96万元。但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我所在公司没有为我办理工伤保险为由,让我向公司索要。而公司断然拒绝,理由是我的伤害是由于肇事司机所引起,肇事司机赔偿能力低下,并不能成为其拒不承担责任的理由,更不能成为我将责任转嫁给公司的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也指出:“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它们包含着两层意思:
一是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构成七级至十级伤残工伤劳动者的法定权利,任何人、任何单位均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加以剥夺;
二是由于工伤保险与侵权损害赔偿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决定了虽然工伤是因为第三人侵权所导致,但除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不能重复赔偿外,就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哪怕工伤员工已经从侵权人处获得赔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仍应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即工伤员工有权获得来自工伤、侵权两方面的双重赔偿。据此,虽然你已从肇事司机处获得了1万元残疾赔偿金,但你不仅可以继续要求通过工伤赔偿获取差额,甚至还可以获取全额赔偿。鉴于公司没有为你办理工伤保险,决定了该款只能由公司承担。
因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