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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个体户观察:德美田积林伙同工商局篡改百邦合作社执照

2017年08月24日 综合新闻 ⁄ 共 1812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蒋艳敏转自天涯社区

德美田积林伙同工商局篡改百邦合作社执照

关于静宁县德美集团田积林伙同静宁县工商局滥用职权篡改静宁县百邦果品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一事的情况反映
反映人:静宁县百邦果品专业合作社
被反映人:静宁县工商局
第三人: 德美集团 田积林
反映事项:静宁县工商局伙同德美集团非法篡改反映人注册信息,提供给德美集团企图骗取国家项目款,给反映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请求依法查处相关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
事实与理由
2011年10月8日经静宁县工商局批准注册成立静宁县百邦果品专业合作社,2014年4月20日在反映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静宁县工商局伙同第三人私自篡改反映人注册信息,将原本是投资人的王明安无端剔除,将与反映人无关的第三人加入到投资人中,而且将公司地址、经营范围也进行了变更,更将公司变更为田积林所有。2014年5月6日静宁县工商局将部分信息还原,但是对非法变更后的营业执照仍由第三人持有,导致了静宁县百邦果品专业合作社有两个营业执照由不同的法人在社会上使用。2017年5月17日德美集团明知合作社不为自己所有又伪造静宁县百邦果品专业合作社便函及公章,在中国人民银行静宁支行使用。
一、静宁县工商局利用职权便利,在反映人原营业执照继续有效的情况下,伙同他人篡改反映人注册信息,将篡改后的营业执照提供给第三人准备骗取国家项目,是一种严重的滥用职权。
静宁县工商局作为公司信息管理的主体,利用其职权便利,肆意篡改他人登记信息,变更反映人营业执照提供于第三人使用,以反映人极大的经济损失为代价,给德美集团田积林准备非法套取国家项目。作为政府机关部门,在国家依法行政的今天,静宁县工商局依然藐视国法,官商勾结,严重违反了行政信赖保护原则。
2017年2月反映人向静宁县工商局政务大厅工作人员了解为什么反映人注册信息中有田积林变更记录一事,工商局一姓王同志说具体事情要问程局长,在铁的事实面前,程局长说出了实情,他给出的解释说当时盗用反映人营业执照是为了给德美集团套取国家项目款,现在也愿意给反映人写保证书,向社会发申明了结此事,但时至今日一直未见相关人员解决此事。
静宁县工商局超越职权,故意虚构事实为不符合条件的第三人骗取国家项目款提供便利,使反映人遭受巨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该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静宁县工商局的行为可能还涉嫌其他犯罪。
二、静宁县德美集团作为全县较有影响力的企业,官商勾结,以他人巨大损失为代价,换取自己巨额收入,与其企业遵旨相违背,更严重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静宁县德美集团表面向社会宣传有德有规、爱心奉献,背后却与静宁县工商局勾结,盗用反映人营业执照,不惜给反映人造成巨大损失为代价,以骗取国家项目款,实属可憎可恶。更为可恨的是,在反映人交涉解决该问题时,第三人于2017年5月17日又伪造反映人便函及公章,在中国人民银行使用。第三人的种种行为明显违法,而且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该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同时,第三人虚构事实,骗取国家项目款,可能涉嫌其他犯罪。
三、静宁县工商局与第三人的违法行为给反映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2015年以来,静宁县百邦果品合作社业务持续下滑,也有原客户不断打电话询问合作社转让一事,事实上是德美集团勾结静宁县工商局在反映人营业执照继续有效的情况下进行了篡改使用而我们不知情。在历时一年的交涉中,虽然静宁县工商局对反映人信息进行了还原,但仍有部分信息登记为德美商贸,德美集团仍使用反映人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公章。静宁县工商局与第三人的种种行为严重侵害了反映人的合法权益,给反映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综上,静宁县工商局与德美集团官商勾结,篡改反映人注册信息,骗取国家项目款,给反映人造成了巨大损失,请求相关部门严肃查处静宁县工商局与德美集团的违法犯罪行为。
此致

反映人:静宁县百邦果品专业合作社
2017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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