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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河南暴政暴行观察:河南一国税局让企业"请喝酒" 被判单位受贿罪

2017年08月10日 综合新闻 ⁄ 共 1790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蒋海鹏转自博讯网

(博讯北京时间2017年8月10日 转载)
     法制晚报讯 河南信阳市淮滨县国税局利用该局对淮滨宏远房地产公司的制约关系,让该公司为其支付招待用酒款长达两年之久。《法制晚报》记者独家获悉,河南信阳市商城县法院一审判决淮滨县国税局构成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10万元。该局局长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单位受贿罪,信阳中院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1年10个月。

让辖区企业付招待酒款

2011年至2016年,刘鹏飞担任河南省信阳市淮滨县国家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在家中及办公室等地收受、索取贿赂人民币88.2万元及金砖一块、纪念币一套,为他人在税收征缴等方面谋取利益。

检方在侦查过程中发现,2014年3月,刘鹏飞因单位招待用酒无法报销,经与该局分管财务的副局长张某商量,利用职务之便,要求淮滨县国税局税务征管对象淮滨县宏远房地产有限公司为淮滨县国税局支付20万元酒款,并为该公司谋取利益。后此公司总经理袁某为淮滨县国税局支付了这笔酒款。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刘鹏飞作为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单位决定让宏远公司为单位支付20万元酒款,该行为应属单位行为;刘鹏飞让宏远公司为国税局购买的招待酒支付钱款,实为利用淮滨县国税局对宏远公司直接的利益制约关系向其索要财物。

作为时任淮滨县国家税务局负责人,利用该局对淮滨宏远房地产公司的制约关系,让该公司为其单位招待用酒付款长达两年之久,可以认定其无归还的意思表示,对此,淮滨县国家税务局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2017年4月22日,河南省信阳市中级法院终审认定,淮滨县国家税务局索要宏远公司20万元财物,并为宏远公司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法院同时认定,在酒款一事上,刘鹏飞作为决策者和直接实施者,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构成单位受贿罪。最终,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刘鹏飞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同时构成单位受贿罪,但免予刑事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此外,法院判令追缴河南省淮滨县国家税务局的犯罪所得人民币20万元。

信阳近年13家机关、单位获罪 多数发生在教育系统

淮滨县隶属于河南信阳。记者了解到,近年来,信阳市法院系统审结了13件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的单位受贿案。经过统计,这些案件中,发生在教育系统的最多,共8件。发生在教育系统的单位受贿案,套路都是教育部门和企业联手,利用学生挣钱分成。

如2006年至2011年,信阳市浉河区教育体育局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浉河支公司索取56万余元,作为其办公经费和招待费用,并为该公司在信阳市浉河区各学校开展学生平安保险业务提供帮助。

按照保险公司经理霍某的证言,该公司以赞助费、宣传费的名义每年给浉河区教体局10万元钱,经过协调,该公司的学平险可以进学校校园设窗口销售,而其他公司只能在学校外摆摊销售。

中国人寿信阳分公司浉河公司经理张某称,他当时去找浉河区教体局局长汤某汇报工作。汤某表示支持公司,同时提出区教体局比较困难,希望帮助他们解决费用的困难。汤某表示,“有困难看着办”。

2015年3月,潢川县法院以单位受贿罪判处信阳市浉河区教育体育局罚金10万元。

再比如信阳市基础教学研究室案。2005年以来,信阳市基础教育教学研究室在组织全市各县区高中阶段考试中,与罗山县盟达彩印有限责任公司口头约定:由市教研室将信阳市各县区高中阶段考试试卷交由盟达公司印制,市研究室负责制定试卷价格、数量,并安排各县区教研室将试卷款交盟达公司,由盟达公司向各县区学校开具发票。之后,盟达公司将试卷款的50%作为其印刷费用,各县区教研室留20%作为组织考试费用,共计收受试卷返还款167万余元。

2012年初,市教研室将信阳市各县区高中阶段考试试卷交信阳市昊坤印业有限公司印制,以同样的方式收受107926元。

市教研室副主任孟某作证称,不允许教研室收费后,为了保证高中的教学质量,市教体局说高中阶段的考试还要组织,但是组织考试要有命题费、审题费及会议费用等支出。

当时商量高中阶段的试卷价格由市教研室定,盟达公司只收取试卷的印刷费用的成本和应缴税费,各县区教研室在交试卷费时盟达公司按照所交试卷费总额返还20%给各县区教研室或学校。参加研究的人都同意这样办。2014年8月,潢川县法院以单位受贿罪判处该室罚金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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