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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被精神病观察:中共被精神病究竟“病”在哪里

2017年07月21日 综合新闻 ⁄ 共 1341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杨海明摘自微博段郎说事

“被精神病”究竟“病”在哪儿?

段郎说事

近年来,“被精神病”案例可谓接二连三,以至一些人谈“被精神病”色变。

略举三例:

2005年12月20日,广州千万富翁何锦荣因家庭矛盾与妻子发生冲突,其后被妻子强行送进精神病医院治疗,出院后,何锦荣以医院胡乱收治侵害名誉权为由将广州脑科医院告上了法院,索赔100万元。此后,中国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对何锦荣作出精神状态正常的鉴定。

2015年6月25日, 澎湃新闻报道:福建男子“被精神病”20年,村医承认为凑指标作假。说的是福建省福清市商人陈茂武在派出所开具证明时,吃惊地发现在公安信息系统中,自己竟然被列为重点监管的精神病患者,根据系统记录,自己首次发病时间是1995年,也就是说他已经“被精神病”20年了。

近日,《新京报》报道:天津纪检官员办公楼缢亡,疑似遗书:我没精神病。讲的是天津市纪委驻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纪检组副组长段淑梅被发现死于办公楼楼道。家属称,警方在段淑梅办公室发现一份疑似遗书。段淑梅在遗书中告别亲人,称自己没有精神病,并称“决定以死相拼”,希望孩子坚强。

不容置疑的是:当前精神病人无疑是一个比较大的社会群体,人们都希望,一方面要让那些真正需要治疗的精神病患者得到治疗,但另外一方面,特别要防止某些人基于其他的目的,而强行地去诊断和收治所谓的精神病人,也就是我们说的“被精神病”。

那么,“被精神病”究竟“病”在哪儿?

一是公权力滥用。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随意把亲属或他人强行送精神病院,而精神病院可能为了追逐经济利益而随意诊断收治,从而加大了正常人被强制收治的风险。由于公权力的滥用,鉴定机构不独立,上访者稍有偏激,就可能被认定为“精神病”,以至“被精神病”成为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一个工具,其根源就是权力滥用和肆意扩张。

二是缺乏法律规范。实际上,根据《刑法》相关条款规定,对真正危害社会的精神病人,政府有义务强制收治。然而,近年来屡屡曝出“被精神病”事件,不该收治的个人由于种种精神病之外的原因,成为公民人身自由丧失的一个医学理由。更为严重的是:被送进精神病院进行隔离治疗,当事人几乎无一例外都要遭遇投诉难、申诉难、出院难。

三是精神病诊断收治程序混乱。有网友曾这样形容目前的精神病诊断收治程序:精神病医生承担了公安、检察院与法院三重机关的职能,侦查、起诉以及审判包括最终入狱服刑,所有的程序全部被精神病院包干,如此不受监督的程序,让“被精神病者”一路绿灯接受“治疗”。

将一个正常的人“被精神病”与依法治国精神背道而驰,这才是一种真正的“病”,名曰:“人治病”,其症状是:“被精神病人”本人的意愿、权益完全被忽视,如湖北十堰“被精神病者”彭宝泉所述:“看守所你可以喊冤,能够申诉,精神病院你说自己没病,他们说你病得不轻。”

我们的社会必须重振这样一个常识:我们必须把精神病人当作公民来看待, 避免在‘有病’的帽子下忽略、侵犯病人的权利。因为,即便是犯罪嫌疑人,也有很多的权利,可以会见、委托律师等,相比之下,“被精神病”人更应有自己的权利。这就有必要从以下两方面努力:一是追究精神病诊断和收治机构的违法行为;二是细化程序,填补漏洞,约束精神病非自愿治疗的部门权力。

否则,人治之下,谁也难于幸免“被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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