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海明摘自中国网
昨日,精神卫生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二次审议。对于障碍患者住院的前置条件,一审稿、二审稿均规定,须由负有监护职责的近亲属同意,如果不同意,那么不得“强制治疗”。(8月28日《新京报》)
删除“强制治疗”固然是一种进步,但仅此不够。因医疗以外目的而滥用精神病收治,已经严重威胁到公众安全感。排斥对方环境因素的精神病诊断,是许多利用强行收治来排除异己甚至打击报复的“被精神病”屡屡发生的体制性、技术性土壤。因此,如何改变单一的诊断标准以及从细节处防范环境因素,应成为精神卫生立法的重点。
应规定,对存疑病情,需指定精神病专家组成会诊小组作出诊断意见,并对诊断意见与治疗全程负责。对公民自诉为上访者或指证可能存在蓄意迫害等复杂背景的,即使有监护人陪同,也需当事人指定的三名以上亲友到场,否则鉴定机构有权拒诊与拒绝收治。确诊患者在治疗期间的安全由医疗机构负责,直至康复出院交给法定监护人为止。
对不能确诊或直接排除精神疾病的人员,应在合理候诊时间结束后由接诊医疗机构负责保证其安全离开。无故留置公民的,医疗机构对其后果负主要责任,首问医务人员负直接责任。对因“被精神病”公民提起侵权诉讼的案件中存在鉴定机构和医务人员过失的,一律追究鉴定机构和诊断医生的法律责任。责令其公开道歉、处以罚款,直至吊销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的资质。确定国家赔偿的,依法追偿包括医务人员在内的直接责任人,触犯刑律者移送司法机关究责。
同时还需规定,疑似患者自诉有财产纠纷的,收治者一律通过所在单位或社区代为申请公证机构,对其享有权利的所有财产予以公证,公证确权后疑似患者的财产予以冻结。一般情况下,涉及经营的事项予以中止,除非监护人在当事人所在单位、社区或其他第三方监证下与当事人不少于五人的成人近亲属达成一致协议,同姓亲属需占半数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