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华转自《参与》
黄美娟:通过下面我的上诉状,大家可以看看依法治国是不是个大笑话!
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黄美娟,女
被上诉人:1、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德政路6号
法定代表人:官尔杰,职务龙岗分局局长
被上诉人 :2、深圳市公安局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解放路4018号院
法定代表人:徐文海,职务市公安局局长
上诉请求:
请求撤销原判决,发回重新审理。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诉二上诉人行政处罚一案中,判决结果在法定程序严重违反的基础上作出,因此不服深圳市盐田区法院作出的(2017)粤0308行初281号行政判决书,提起上诉。
本案原审
1、未告之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
在发送传票时及开庭前审判长张婷皆无告之合议庭组成人员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合议庭实质实际性地剥夺了上诉人申请回避的权利。
2、审判长张婷剥夺上诉人的当庭诉讼权利
在4月28下午的开庭中,上诉人依审判长张婷指引回答对二被上诉人出庭人有什么异议时,上诉人要求核对二被上诉人出庭人员的工作证及单位出庭委托书,以及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法律义务,而二被上诉人无一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上诉人要求二被上诉人依《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或者应当出示不出庭应诉的情况说明后再继续开庭,但审判长张婷都粗暴地给予了拒绝。
此二项拒绝实质上是审判长张婷剥夺了上诉人在法庭上应其指引主张的诉讼权利。
3、审判长张婷违法自己决定上诉人的回避申请
在上述情况的发生背景下,上诉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认为审判长张婷不能公平公正审判,因此即时提出申请审判长张婷回避,由法院院长批复上诉人的回避申请。但审判长张婷拒绝向法院院长报告并自己当庭驳回上诉人的回避申请,并强行推进庭审了十五分钟。
4、书记员谢文磁不如实记录庭审笔录、故意不记录和遗漏上诉人的发言。
上诉人认为审判长张婷强行推进的庭审法定程序违法,剥夺了上诉人的诉讼权利,一直在法庭上要求审判长张婷回避,主张上诉人的权利,书记员都不予以记录,却故意篡改记录为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证据拒绝回答。而且审判长张婷当庭宣布对上诉人司法拘留十日,在不到三点庭审中止后,书记员又把审判长张婷此对上诉人司法拘留十日的决定在庭审笔录中删除。
5、书记员谢文磁坚决不拿笔录给上诉人并拒绝上诉人在笔录上签字
庭审中止后书记员打印笔录出来,因为上诉人要在笔录上补充书记员不如实记录笔录,故意不记录和故意遗漏的上诉人的当庭发言,因此无论上诉人如何要求书记员都不拿笔录给上诉人,拒绝上诉人在笔录上签字。
6、本案双方,庭审中没有质证质辨辨论,没有任何实体审理本案。
在(2017)粤0308行初281号判决书第5页倒数第二行称“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在本案双方,庭审中没有质证质辨辨论,没有任何实体审理本案的情况下,合议庭越俎代庖上诉人的法庭上争议焦点,并且就此一审法院下达判决书,是严重剥夺上诉人的诉讼权利和在法定程序严重违反的基础上作出的违法判决。出现这样的判决书简直是依法治国的大笑话!
综上,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第三、四条款,上诉人请求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此致
深圳市中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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