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长明转自中国青年网
“4岁的佳佳从幼儿园放学回来后,下体血肉模糊。”
今年4月17日,陈青照常接孩子幼儿园放学,发现儿子精神萎靡不振,裤裆有血渗出,她随即脱下儿子裤子为其检查,之后紧急送医。
上海市儿童医院的送医记录显示,佳佳会阴部系带处一长约2cm裂口,系带纵向裂开,深至阴茎浅筋膜。随后进行了手术。
陈青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佳佳是被幼儿园教师董健所踢伤。佳佳就读于上海普陀蘑菇亭幼儿园,21岁的董健是佳佳的带班男教师。
11月14日,蘑菇亭幼儿园一李姓园长告诉澎湃新闻记者,董健确实“涉及踢人的情况”,目前已被幼儿园开除。因为事发时教室没有安装监控,所以无法看到当时现场发生了什么,“对董健的调查主要由公安机关来进行,具体情况问公安机关。”
陈青认为,这是一起刑事案件,将确定伤害后果后直接公诉,然后再民事起诉幼儿园。
针对此事,上海普陀区教育局相关工作人员透露,涉事老师应该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园方作为一家有资质的民办幼儿园,存在管理上的责任,自然也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家长的心情完全可以理解,教育局希望跟家长、教师、园方、公安、律师等各个方面来一起来探讨和解决这件事情。
家长:“发现孩子下体血肉模糊”
今年4月17日下午,陈青来到上海市普陀区蘑菇亭幼儿园接儿子放学。
但和以往不同,她发现4岁儿子精神不振,不肯说话,不愿吃东西。她注意到,儿子的裤裆有血渗出,脱下裤子,“发现他会阴部血肉模糊,我当时就晕了。”
她赶忙问儿子“伤是谁弄的?”“是董老师”。
涉事教师名为董健,21岁,是蘑菇幼儿园的男教师。陈青随即找到董健,“当时他一句话都不说,我马上打电话给老公,把孩子送到医院。”
当晚,佳佳在上海市儿童医院接受了手术。陈青提供的手术记录显示:患儿系带处一长约2cm裂口,系带纵向裂开,深至阴茎浅筋膜。
陈青表示,佳佳的伤口是董健踢伤的。
她说,事后,董健曾和他的姐姐及园长一同到陈青家上门,“当时董健就承认了是他踢的。警方也跟我说,第一次录口供不承认,第二次第三次承认是他踢的。”
陈青说,董健之前也曾打过佳佳的头部,为此她曾向幼儿园园长反映过,“园长回应因为我儿子注意力不集中所致。”
陈青也曾想去了解,是否有其他孩子受过类似体罚,但结果并不理想。“佳佳说,班里还有一个孩子和他一样,也经常被老师打。我微信问过那孩子爸爸,但没得到回复。”
陈青还透露,事发后,普陀区教育局曾告诉她事件的初步处理决定:取消幼儿园评优评先资格,等待警方调查结果。
此外,陈青表示,在佳佳4月17日的初诊病历和手术记录单上,写的都是“2cm裂口”;而在次日的入院记录和出院小结上,伤口大小被描述为“1.5*1.0cm”。在公安局开具的验伤通知书上,对伤口的描述也是“1.5*1.0cm”。
园方:涉事教师已开除
11月14日,蘑菇亭幼儿园的李姓园长告诉澎湃新闻记者,董健是佳佳所在班级的两名带班教师之一,确实“涉及踢人的情况”,目前已经被幼儿园开除。
李姓园长表示,这也是第一次听说董健在幼儿园体罚学生,因为事发时教室没有安装监控,所以无法看到当时现场发生了什么。
“具体情况问公安机关。”李姓园长称,对董健的调查主要由公安机关来进行,幼儿园只是协助调查。
李姓园长说,事后园方曾与家长进行过两次沟通,尝试后续补偿,但都未成功。
第一次是把陈青请到幼儿园,邀请律师、教师还有上级领导一同协商,但没有结果;第二次他们到佳佳家里,想根据病情报告进行赔偿,但陈青非常激动,“她说‘我儿子就是依据’,5分钟没到的情况下,就打了起来”。
根据李姓园长的叙述,幼儿园在事发当天,就给了佳佳家长2万元人民币去医院诊治。但陈青否认了李姓园长所说的2万元赔偿。她表示自己至今未收到幼儿园的任何赔偿,“我们认为这是刑事案件,确定伤害后果后直接公诉,然后再民事起诉幼儿园。”
李姓园长表示,在今年5月、6月、9月、10月,家长多次来幼儿园,之前是在校门口放易拉宝和iPad宣传;10月直接进办公室打了自己,“我们就事论事,要么走司法程序,要么好好谈赔偿。但家长每次情绪都很激动,不愿好好谈赔偿,甚至有打人举动。”
李姓园长希望能够与陈青协商此事,如果协商不成,也希望能够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此事。
根据陈青提供的电话,澎湃新闻记者拨通了涉事教师董健的电话,他否认了自己曾踢伤佳佳,随即挂断了电话。
律师:涉及虐待罪,家长应第一时间报警并鉴定伤情
对此,上海申京律师事务所律师邹忆恒认为,董健的行为涉及虐待罪。而家长在发现老师对小孩有类似虐待行为的,第一件时间应该选择报警并做伤情鉴定。
根据2015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修正案(九)》将虐待罪的主体由具有特殊的家庭关系的主体扩展至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即实施虐待的人即使与被虐待者没有家庭关系,但是只要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如幼儿园老师、学校老师、保姆等主体对他们所看护、监护的人实施了虐待行为,并且其虐待行为达到法定情节与量刑标准的就可能构成虐待罪。
不仅如此,如果幼师的虐待行为上升到危害幼儿的人身安全,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邹忆恒介绍,因此董健的行为也涉嫌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
“除了国家的司法机关会对他的犯罪行为进行刑事处罚以外,行政机关也有权利对其进行一定的行政处分。”邹忆恒说,行政部门可以针对董健的行为对他本人进行如取消其幼师资格证,处以一定的罚金等处罚。如果幼儿园放任、漠视园内幼师的虐待行为,行政及司法机关也可对单位进行处罚。
“因为孩子身体还处于成长阶段,有些受伤部位是关键部位,比如眼睛等,倘若孩子可能留下残疾或心理创伤等后遗症的,除刑事上司法机关会以虐待罪或故意伤害罪等处罚教师外,当事人家长也可以向园方或涉案老师进行民事赔偿诉讼。”邹忆恒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