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华转自《参与》 作者:张磊律师
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你单位正在办理的江天勇颠覆国家政权一案,本人是江天勇父亲委托为江天勇辩护的律师,本人于2017年6月15日向你单位告知了委托事项,同时依法提出了会见江天勇的要求。
对于会见要求,你单位负责接待律师的警员胡振宇称安排会见是看守所的事情,不应向你单位提出。本人当场指出:《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需要办案单位许可,则辩护律师向办案单位提出会见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且长沙市第一看守所已经明确答复了之前已经去要求会见的我和陈进学律师,称会见江天勇需要办案单位许可,要求我们到办案单位联系。但是胡振宇警员称就我要求会见一事不会答复我。而且,在沟通过程中,我发现胡振宇警员竟然把“经许可会见”理解成了“一律不得会见”,我还发现此胡警员竟然还是你局法制部门的负责人,则本人对你局能否正确执行法律当即产生了怀疑。
果然,2017年6月16日下午,胡振宇警员来电通告,称江天勇自己已经委托了两名律师,故江天勇父亲委托我为江天勇辩护是无效委托,故不认可我的辩护人身份。我当即要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15年9月16日印发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下称《规定》)第八条安排我会见江天勇核实委托情况,但胡振宇称不会安排。
《规定》第八条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解除委托关系的,办案机关应当要求其出具或签署书面文件,并在三日以内转交受委托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辩护律师可以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当面向其确认解除委托关系,看守所应当安排会见;”第九条为“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要求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向侦查机关提出申请。”
《规定》第八条就是专门为出现被羁押的当事人与家属委托律师的意志不一致时,为保障当事人的人权不被办案单位肆意侵犯而做出的规定。完全适用于现在江天勇案件的情况。
你局在抓捕江天勇之后,先是把江天勇“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六个月之久,期满后又将其投入长沙市第一看守所继续羁押,在此期间究竟发生了什么?江天勇是否具有自由意志?究竟是什么原因竟然导致一个资深的人权律师江天勇居然会解聘自己曾亲自委托的律师(陈进学律师)、解聘亲属为其委托的律师(覃臣寿),进而又会接受他本人曾对之深恶痛绝、曾言辞谴责过的办案单位为当事人指定的“官派、官驭律师”?
对于这种极不正常的现象,江天勇亲属委托的辩护律师有权利、有法律(《规定》)依据要求面见江天勇本人核实、确认。
正告你局,不要非法剥夺当事人和律师的诉讼权利,不要破坏法律(《规定》)的正确实施,天下悠悠、众目睽睽,人民在看着你们,人民会记住你们所做的一切。
在你局依《规定》安排本人会见江天勇之前,本人会一直以江天勇的辩护律师的身份开展辩护工作。
此致。
江天勇的辩护律师:张磊
2017年6月16日
注:此函邮寄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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