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须丰转自博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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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看博讯热点:强行拆迁 (博讯北京时间2017年6月18日 首发 - 支持此文作者/记者) 1993年11月11日,开发商香港宏盟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宏盟公司)与上海市原土地管理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受让了位于上海市虹口区天潼路340号房屋所在地上海市四川北路4街坊108号地块26788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宏盟公司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支付拆迁安置补偿费美元82,754,453元,平均每户49万人民币,当时可以在上海购置250平米住宅。但王蓉华只得到8万人民币。 以下是维权人士发给博讯的相关资料: 控告人王蓉华,事发地上海市虹口区天潼路340号。 被控告人: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 控告事项回顾 宏盟公司与原上海市土地管理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合同后,当即与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签订《委托拆迁和市政拍套的合同》,委托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对控告人房屋所在总计建筑面积37364㎡、总户数1400户的地块上的房屋实施拆迁。 合同约定:宏盟公司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支付拆迁安置补偿费美元82,754,453元。(当时汇率:1美元=8.3人民币)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承揽前述房屋拆迁和居民安置业务成为开发商商业拆迁民事行为代理人和当事人。承揽商业拆迁居民补偿安置业务后,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又以政府红头文件形式将商业拆迁居民补偿安置业务转托自己内设机构原上海市虹口区房产管理局下属的上海虹口房地产开发经营总公司实施。当时的上海市虹口区房产管理局局长和下属企业上海虹口房地产开发经营总公司的法人代表是同一人,叫王阿金。 在上海市四川北路4街坊108地块商业拆迁项目中,各方的法律关系如下: 因控告人王蓉华对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及区政府承揽商业拆迁业务、后又转手将克扣商业拆迁业务转托原上海市虹口区房产管理局下属的上海虹口房地产开发经营总公司实施,区政府及区政府代理人双方联手克扣控告人王蓉华额的房屋拆迁安置款、只给控告人王蓉华户8万RMB的做法有异议,遂要求与开发商谈拆迁安置事宜。上海虹口房地产开发经营总公司经上海市虹口区房产管理局,向自己的被代理人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拆迁控告人王蓉华。1996年2月28日,区政府法制办负责执行强迁,但至今未向信访人交付信访人财产清单、告知控告人王蓉华财产保管地点和现状、交付被拿走的、产权属控告人王蓉华所有的全部财产。 当年开发商给区政府的每户49万人民币当年可买本区新建安置房约250平方米,余下的钱和房何在?。再次疾呼:还我住房、还我财产。 控告人 王蓉华 2017年6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