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志辉转自博讯网
中新社北京1月31日电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31日公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明确涉外劳动关系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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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台港澳居民在中国工作的人数逐年增多,他们有的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有的没有签订。为正确规范涉外劳动关系,《解释(四)》进一步明确了涉外劳动关系的司法认定标准,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台港澳居民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持有《外国专家证》并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人,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
最高法民事审判第一庭负责人表示,尽管《劳动合同法》已经实施5年,但一些用人单位出于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用工成本最低化的目的,仍然漠视劳动者合法利益,恶意规避法律法规,违法用工、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形依然普遍存在。从全国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情况看,2008年新收一审劳动争议案件29.55万件,2009年新收31.86万件,此后,2010至2012年新收均在30万件左右。
《解释(四)》还对企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进行规范。实践中经常有用人单位通过工作调动、岗位调换或者轮流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规避或减少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为保障劳动者应获得的经济补偿落到实处,《解释(四)》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在解除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应当把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